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_从价计征房产税怎么算(房产税2021实施细则)

由网友(三个人的爱情。)分享简介: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个人房产税如何征收 商铺门面计算房产税用房产余值 1.2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管,

保证

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房产税是以《暂行办法》确定的住房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二章 试点区域

第三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在主城九区行政区域范围征收,即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征收对象

第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

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

合同

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第四章 纳税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第五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凡纳入征收对象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征收缴纳房产税,不再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第七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产权是否转移、变更均属征税对象,其计税房产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第六章 税率

第八条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第七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九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第十条 免税面积的计算。纳税人在《暂行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

    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其中: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暂行办法》施行前的独栋商品住宅,允许纳税人选择一套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第八章 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当年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应税房产毁损的,由纳税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当年可酌情减征或免征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九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的次月起。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

    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地点为住房所在地。纳税人有多处应税房产,且又不在同一地方的,应按住房的坐落地点,分别向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

    第十七条 国土房管部门应在《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将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的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基础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身份证件号码、产权共有情况、联系电话,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楼盘)名称、楼栋号,

合同

交易价格、房产权属登记日期等。

    国土房管部门实时将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和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新购住房的

合同

签订时间、房产权属登记日期、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在重庆拥有住房情况等基础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建立"一户式"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档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提供的户口簿,确定应税住房的家庭人员。家庭人员以纳税人共同户籍记载的人员为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按照征收范围内纳税人及家庭人员拥有住房情况,确定扣除免税面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身份证件号码非本市的个人提供的重庆市户籍、或者营业执照,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工作

证明

,确定其是否为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应税住房的坐落地址、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申报期限等通过直接送达、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向应税住房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提供减免税要件和其他纳税资料,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征收档案信息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应纳税额,进行税款征收,并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源泉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九条 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在办税场所或者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

新闻

媒体对欠税的纳税人进行定期公告,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以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查阅、调取应税住房所有人与纳税相关的资料、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如实提供。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应税房产情况及其他个人隐私信息保密,除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外,不得对外泄露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以国土房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欠税信息传递给国土房管部门,由国土房管部门对欠税的住房予以交易限制。交易限制待纳税人缴清欠税后解除。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纳税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财政、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建设等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及时获取第三方的涉税信息资料,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短信等方式,宣传个人住房房产税,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从xx年1月28日起执行。




从价计征房产税怎么算(房产税2021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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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房产税怎么算(房产税2021实施细则)


1、法律分析:1、从价计征。

2、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3、2、从租计征。

4、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5、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6、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7、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9、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10、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xx〕258号)、《三门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政〔xx〕3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建立本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监察、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及单位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县级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

商业

银行申请住房建设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

合同

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中小套型为主,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

保证

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

合同

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八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建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经济适用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

保证

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 供应对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陕县城镇户口满三年; 
(二)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 
(三)申请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标准; 
(四)无住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条件。

第六章 申请、审核、公示与配售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一)申请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 
3、婚姻状况

证明

; 
4、月收入

证明

; 
5、家庭住房情况

证明

; 
6、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复审、发证 
以上申请的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张榜公示,张榜公示后无异议的向申请人核发《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资格被认定后,不得中途改换购房人姓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倒卖经济适用住房。

(三)轮候 
申请人在取得《准购证》后进行轮候,待房源信息公布后申请人持《准购证》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登记报名,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通过公开透明的形式确定申请人的选房资格和选房顺序,未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继续轮候。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取得《陕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权属登记与交易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或购房人凭购房

合同

等相关资料到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建、国土部门进行权属登记时应分别在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字样。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能自住,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出租或出借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

合同

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条 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建立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及伪造相关

证明

的申请人,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对采用欺骗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 
第三十三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

证明

的单位,由县住建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何征收个人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

为调节收入分配,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进行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区域

试点区域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以下简称主城九区)。

二、征收对象

(一)试点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首批纳入征收对象的住房为: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

合同

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

(二)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监护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

应税住房产权共有的,共有人应主动约定纳税人,未约定的,由税务机关指定纳税人。

四、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一经纳入应税范围,如无新的规定,无论是否出现产权变动均属纳税对象,其计税交易价和适用的税率均不再变动。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应税住房用于出租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五、税率

(一)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二)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纳税人在本办法施行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纳税人家庭拥有多套新购应税住房的,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应税住房计算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七、税收减免与缓缴税款

(一)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二)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八、征收管理

(一)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的次月。税款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住房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九、收入使用

个人住房房产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和维护。

十、配套措施

(一)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按照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年度均价计算确定。

(二)有关部门要配合征收机关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建立存量住房交易价格比对系统,对各类存量个人住房进行评估,并作为计税参考值。对存量住房交易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参考值计税。

(三)财政、税务、国土房管、户籍、工商、民政、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要共同搭建房地产信息平台,抓紧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建立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对个人转让应税住房不能提供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五)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六)欠税公告后仍不缴纳的,纳税人欠缴个人住房房产税情况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管理。

十一、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解释

十二、本办法从xx年1月28日起施行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分析

1、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2、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及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

(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

(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吗

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吗,说明如下:

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目前只有自用住宅免征房产税。

自用商业房按原值的乘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无论使用与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相关说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开始实施。,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吗

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吗,说明如下:

1、商业房产征收房产税,目前只有自用住宅免征房产税。

2、自用商业房按原值的70%乘1.2%计算缴纳房产税。企业拥有的房产无论使用与否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相关说明:

1、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3、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回迁房征收房产税吗

回迁房房屋屋位置在征收范围内的都需要征收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课税范围”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是属于回迁房过户,除房产税还需需要缴纳的费用如下:

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交易费:3元/平方米

3、测绘费:按各区具体规定

4、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按各区具体规定,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5、营业税:差价×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3、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土地出让金:大概房款的3%。



商业房产要征收房产税吗

商业房产要征收房产税吗,说明如下:

商业房产要征收房产税,目前房产税只有自用住宅不用缴纳。

房子是否要交房产税可以看商业地产的地理位置是否符合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开征房产税的地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相关说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开始实施。,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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