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绵阳商会(深圳市绵阳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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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深圳市绵阳商会

外文名

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创立时间

2012年

类型

社会团体

会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

性质

非营利、社团法人

商会简介

四川三台县在粤港澳大湾区人才恳谈会 数百人相聚共议家乡发展大计

深圳市绵阳商会成立于2012年,是以深圳市常驻或长期投资兴业的绵阳籍人士发起、创办并自愿入会的非营利 性服 务和协调机构,将是企业与政府之间最好的桥梁,企业和企业之间、会员之间经济持续、健 康发 展的桥梁和枢纽。属于社团法人资格的民间社会团体--简称绵商。

商会概况

回首往昔,绵阳人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走出家园,踏上他乡创业之路,来到深圳这片希望的 热土。我们有过艰辛,有过欢笑;取得过成功,也曾经历失败。但我们心中永恒不变的是,绵阳人的精神——“多难兴邦”,是我们心中那份满满的乡情。“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乡音、乡情、乡韵把我们每一位游子心门打开,让我们紧紧地相拥和凝聚。在“搭建平台、整合资源、回报家乡、共同发展”的共同心愿下,我们号召,发起筹建深圳市绵阳商会。

商会本着“团结、奉献、创新、发展”的精神,立足深圳、回哺绵州,积极促进深、绵两地间 资本市场和科技资源、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的协作、合作和交融;帮扶会员企业及个人事业的发 展和强大;把公益慈善送到千家到户;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作用,把党和政府的政策普 及和落实,让党和政府温暖送到企业和个人。

我们坚信在深圳市和绵阳市党政领导的大力关爱和支持下,在致力于商会事业发展的各届人士 的厚爱下,在各位会员的团结奋进下,深圳绵阳商会必创持续发展、共同富强的经济发展新乐章。中国在发展,世界在改变,日新月异,快来吧,让我们牵起手来,演绎出绵商的光荣与梦想!

商会文化

1.标志释

A、徽标外形为圆形,寓意团结、圆满、滚滚向前,圆的颜色取自深圳市市花簕杜鹃,寓意是希望商会象簕杜鹃一样奔放、热烈,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充满无限的活力与风采。

B、徽标三分之二圆内的“汇商道诸葛、聚绵州精英”是深圳市绵阳商会的标语口号,寓意商会为在深乃至全国各地的绵商精英们提供一个学习、交流、合作的平台,为两地经济文化的融洽和发展搭建桥梁。

C、徽标圆内是绵阳的代表建筑越王楼。越王楼是中国四大名楼之首,也是“天下诗文第一楼”,可谓“一座越王楼、半部中国文学史”,其淋漓尽致地体现了绵阳深厚的文化底蕴。寄寓着深圳市绵阳商会像越王楼是名楼之首一样也成为商会中的佼佼者,同时把绵阳的文化和绵商精神代代相传。

D、整个徽标的寓意是团结所有在深绵商,以深圳为基地,以绵阳商会为桥梁,促进两地的交流合作,为深绵两地的经济文化发展作出贡献。

2. 绵阳商会理念、宗旨、精神及标语口号

理念:

团结  奉献  创新 发展

说明:商会团结所有会员,在这个大家庭里互帮互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商会希望所有的会员具有奉献的精神,为商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同时也倡导会员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和帮扶弱势群体,奉献企业家的爱心;商会积极倡导会员创新,在弘扬传统商道、吸收借鉴优秀商会成功经验的同时开拓新的商道和模式、根据商会实际情况提出有创意的发展战略;只有所有会员团结一心、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商会才能取得不断的发展,从而走上健康循环的发展之路。

宗旨:

凝聚乡情、整合资源;自愿互助、共同发展

说明:深圳市绵阳商会以民主方式立会,最大限度地团结和凝聚在深绵商,将商会办成为所有会员和乡贤服务的温馨家园,同时,在调查和研究广大乡贤真实需求和愿望的基础之上,科学地建立商会发展方向,带领会员服务于两地经济建设。

精神:

慈航普渡

  善道远行

说明:仁者爱人,商会倡导企业家无论做人,还是做事,无论入会还是经商,要有一个善良的心,体现企业家的良心,遵守法律,弘扬正气,关爱社会,自强不息,团结乡贤,共建和谐。

标语口号:

汇商道诸葛   展八方鸿图   聚绵州精英   报梓乡情深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深圳市绵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Mia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英文缩写:MCCS。

第二条      

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指导下,认真履行民间商会职能,积极开展外引内联,有效作好组织协调。加强在深绵商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加强在深绵商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深圳市、绵阳市及其他地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信息情报共享。增强在深绵商企业有效规避各类风险的意识及克服多种危机的能力。树立先进的经营理念,培养在深绵商企业在二十一世纪“新技术、新能源及新材料”发展潮流中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创新能力等。维护会员及在深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会员及各类在深绵商企业服务。引导在深绵商人士及企业主动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绵商企业形象。立足深圳、回报绵阳,本着“凝聚乡情、整合资源、自愿互助、共同发展、民主协商”的原则,积极促进深绵两地间资本资源、物质资源与智力资源的交流,为深绵两地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      

商会性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统一指导下,以在深圳市常驻或长期投资兴业的绵阳籍人士创办并自愿参加的民主协商组织形式下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绵阳市工商联合会、绵阳市投资促进局业务指导,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分会作为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分会的设立程序、责权划分、管理办法等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商会以被政府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日期为本商会正式成立日期。

第七条      

本商会会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桥南商业街15号福霖大厦120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文明经商、依法经营。

(二)搜集整理、及时传递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学、金融、商贸方面的信息,在政府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架设一座沟通的桥梁。

(三)组织协调会员开展与商会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帮助会员寻求合作伙伴。

(四)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会员整体地位,树立会员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受理委托招商和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充分发挥会员的整体优势。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交流信息、促进友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传递信息,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资源整合、抱团发展。

(八)与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出版内部刊物、建立商会网站,扩大企业宣传面,提高商会影响力,推动深圳和绵阳等地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凡在深圳市由绵阳籍人士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组织、地区性社会团体、均可自愿申请入会。团体会员可成为本会常务副会长,但与本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应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共同发展。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员为本会的间接会员,不另行收取会费,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亦可参与本会会员相关活动。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商会。

(三)主动热心为本商会服务。

(四)绵阳籍各类企业在深圳开设的分支机构或经济实体;绵阳籍人士在深圳市投资兴办的各类合法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它为深圳、绵阳两地经济发展产业配套的企业和异地经济组织等,应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五)个人会员,绵阳籍在深的其它依法可以加入商会的自然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

(三)全额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的知情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声誉、荣誉。

(二)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五)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工作和提供方便,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真心诚意为会员服务促进商会平台建设。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八)未经本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商会名称和名义从事商贸和经济社会等活动。擅自使用商会名称和名义所得收益视为本会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擅自使用商会名称名义、冒用商会名称名义造成商会声誉、荣誉和财产权益损害的、假借商会名称、名义独占、私吞、私分商会财产权益的等,侵害商会名誉权、名称权、商会集体财产权益的经查证属实,理事会表决通过,立即予以除名,并同时追索其民事责任和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和制度行使职权。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方向及发展战略。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增补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本会变更、解散、终止、清算等事宜。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3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生效。决议第十五条(一)、(二)、(四)、(六)、(七)项须得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

第十八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会议大会的主席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九条  

主席团是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利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候任人选。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向全体会员发出通知。

第二十一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和制度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任期至下一次换届会员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并上报主管单位。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会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增补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五)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商会顾问、聘请商会名誉会长。

(六)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审议、批准会长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八)制度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清算等事项的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九)听取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报告。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等及报酬事项。并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二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监事长提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可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作出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会议,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生效。罢免会长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通过。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的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项的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秘书处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商会的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诚实守信

(三)在本会内、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理事长(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会长会议(由副会长以上会员组成)。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 签署本会重要文件,代表本会参加或出席相关活动。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六)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七)商会每月预算的审批权。

(八)对商会每月工作计划以及秘书长工作计划的审核批准及指导权。

(九)对监事长的提名推荐权。

(十)确定商会日常办公地址。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按职责分工轮值或分管商会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

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设监事3-5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正式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至少2名,监事长根据会长提名推荐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监事长和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及各部门和下设机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律和章程制度履行相关职责;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秘书处专职人员和会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监督其他资金的使用;检查本会财务和业务情况,查阅会计资料和其他重大经营活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负责对本会重大事项和方案的检查、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监督秘书处、各专门机构或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

(八)维护本会品牌形象,对非会员和除名会员使用本会职务和头衔展开维权活动,代表本会交涉、处理有关纠纷问题。

(九)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三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长期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的执行。

管理秘书处各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在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职能部门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全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组织制定、实施秘书处财务年度和月度预算。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审批后的财务预算。

(四)拟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设置方案和负责人推荐权;

(五)主持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组织实施;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会议决定以外的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分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分管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报告工作。

第八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立及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员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理事会会议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业和个人资助、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擅自使用本会名称和名义,侵占侵吞本会权益被追索的民事赔偿款。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缴纳会费二十万元/三年;

(二)执行会长单位缴纳会费十五万元/三年;

(三)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八万元/三年;

(四)常务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六万元/三年;

(五)副会长单位缴纳会费四万元/三年;

(六)常务理事单位缴纳会费二万/三年;

(七)理事单位缴纳会费一万二千元/三年;

(八)副监事长单位缴纳会费一万二千元/三年;

(九)监事单位缴纳会费八千元/三年;

(十)企业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六千元/三年;

(十一)个人会员单位缴纳会费二千/三年

会员应当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三年一届一次收缴,会员应当于入会时交清会费。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或者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资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由本会监事会委托中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提出审计报告。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本会财产,挪用、侵占、私分本会资产的,应当退赔,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情况严重的,本会予以除名,并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需由提出修改人提出议案,由秘书处审查,经会长审批确定议案后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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