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婚嫁礼仪协会(福建省婚嫁礼仪协会)

由网友(三岁就撩汉)分享简介:福修省婚娶礼节协会(简称闽婚协),是由福修省办事于婚娶礼节办事业的企业及个志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颠末福修省平易近政厅核准建立的社会集体,营业受福修省平易近政厅的引导。会员由婚礼筹谋、婚纱摄影、婚纱号衣、摄影摄像、化妆掌管、婚车花艺、喜饼喜糖、陪脚礼等取婚娶无关的集体、企业及办事于婚娶礼节的小我私家构成。协会于二零一五年一二...

福建省婚嫁礼仪协会(简称闽婚协),是由福建省服务于婚嫁礼仪服务业的企业及个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经过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业务受福建省民政厅的指导。会员由婚礼策划、婚纱摄影、婚纱礼服、摄影摄像、化妆主持、婚车花艺、喜饼喜糖、伴手礼等与婚嫁有关的团体、企业及服务于婚嫁礼仪的个人组成。协会于2015年12月16日在泉州华光学院成立,秘书处设在福州,地点为: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中央第五街1号楼21层2115.

外文名

Fujian provincemarriage etiquetteAssociation

地区

中国 福建

简称

闽婚协

业务范围

婚道 福建省婚嫁礼仪协会成立

1、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诚信自律;

2、执行国家婚庆服务标准情况,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利;

3、组织婚嫁服务从业人员在职学习,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4、组织非赢利性公益活动,提升产业服务质量和公关影响力;

5、加强对台交流和合作,开展婚俗文化、婚礼创意互动;

6、促进与外省市协会交流与沟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7、举办海峡两岸婚庆产业博览会,促进两岸四地婚嫁文化交流;

8、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各种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9、接送政府部门委托,主动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会员权利及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组织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三)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正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权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办理本团体委托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是经过福建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本团体中文全称为“福建省婚嫁礼仪协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provincemarriage etiquetteAssociation)。简称为闽婚协(MHX)。

第二条 本团体系由福建省有志于婚嫁礼仪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单位和团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健康婚姻理念,发展婚礼创意文化,扩大海峡两岸婚嫁礼仪业合作和交往,规范全省行业管理,加强自律,提升礼仪文化创意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生态文明、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生活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注册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华光职业学院(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万安路1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

1、执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促进诚信自律;

2、执行国家婚庆服务标准情况,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利;

3、组织婚嫁服务从业人员在职学习,提高专业技能水平;

4、组织非赢利性公益活动,提升产业服务质量和公关影响力;

5、加强对台交流和合作,开展婚俗文化、婚礼创意互动;

6、促进与外省市协会交流与沟通,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7、举办海峡两岸婚庆产业博览会,促进两岸四地婚嫁文化交流;

8、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各种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9、接送政府部门委托,主动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全省各地与本团体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与婚嫁礼仪服务相关的机构、单位、企业,经申请可以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在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自愿自觉参加本团体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按本团体规定缴纳会员费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由本团体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团体组织活动的优先参与权;

(三)享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正当、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办理本团体委托的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即为理事长、副理事长;

会长不在时,可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奖励、资助或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16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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