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机械工程学会(北京机械工程学会)

由网友(24.叹一曲悠悠)分享简介:北京机械工程教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 BMES.由北京地域的机械科技事情者倡议,建立于1951年101月2105日,是由机械科技事情者构成之处性的教术性集体,是北京市科教技能协会的构成部门,是正在北京市平易近政局照章注册的法人集体。教会宗旨连合泛博...

北京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 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缩写为 BMES.由北京地区的机械科技工作者发起,成立于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是由机械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地方性的学术性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的法人团体。

学会宗旨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 北京机械工程学会召开第十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智能制造领域学科发展报告会

团结广大机械科技工作者,通过开展学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进行科学普及与培训教育,为科教兴国和振兴机械工业,提高学术水平,繁荣和发展机械科学技术事业服务,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贡献。

学会任务

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开展培训教育、技术咨询、传播科技信息、提供中介服务、科技展览、科技知识普及、维护会员权益。

组织机构

本会目前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单位和挂靠单位是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会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指导。目前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机械工程学会秘书处挂靠在北京市机电研究院。本会目前登记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

本会现有个人会员9896人,其中科学家与工程师8428人,其中院士5人。团体会员单位135个。本会现下设25个专业分会:铸造分会、焊接分会、压力加工分会、生产工程分会、热处理分会、设计与传动分会、理化检验分会、粉末冶金分会、无损检测分会、摩擦学分会、特种工分会、设备维修分会、自动化分会、压力容器分会、物流工程分会、工业炉分会、材料学分会、流体工程分会、液压气动分会、环保分会、标准化分会、动力工程分会、工业设计分会、工业工程分会。

本会主办:《现代制造工程》杂志,国内外发行,月刊,是我国科技核心期刊。

本会组织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举行一次,主要职能为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修订章程、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决定表彰奖励等事项。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学会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本会同时设立:学术及咨询工作委员会、组织及青年工作委员会、科普培训及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社会化职能工作委员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本会监事会负责监督本会系统各机构和领导成员按本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开展活动和工作。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Beij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 英文缩写为 BMES。会徽沿用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统一的会徽。

第二条 本会于1951年11月25日在北京成立。是由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

作者和在机械工程及其他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北京地区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规、维护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方针;立足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推动学科发展;强调以人为本、谋求社会福祉。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第六条 本会会址:中国北京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如下:

1.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2.承担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委托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或课题的论证、评估、咨询和成果鉴定工作;

3.承担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的评审和认证,行业标准、规范的起草制订等社会化职能工作;

4.编辑出版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及音像制品;

5.兴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培养人才和举荐人才,组织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6.组织对外技术咨询和中介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7.表彰、奖励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8.兴办旨在促进社会进步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9.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会籍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会籍。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5.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有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个人会员入会手续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各级学术组织推荐,经本会批准,直接到本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二、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审批和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享有参加本会活动以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与本会沟通信息;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条件

凡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入会手续

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委托本会分会协助发展,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负责审核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秘书处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3.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5.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退会者可重新入会。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上述人员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某一学科的发展与创新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公认的学术声望、热心支持、参与本会活动并对本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国内专家、学者、企业家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体系与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制订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财务报告;

4.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5.选举和罢免监事会成员;

6.选举和罢免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

7.审议决定本会的终止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四部分组成:

1.本会推选的会员代表;

2.各分会及本会所属机构推选的会员代表;

3.任期内的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全体成员;

4.理事及监事候选人;

代表大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时,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但代表大会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各级组织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1.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确定理事会任期内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4.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专业分会和实体机构;

5.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领导本会所属组织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表彰与奖励事宜,制定管理制度和条例;

8.筹备和召开下一届代表大会,并向下一届代表大会提交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上取得相应成就或大力支持本会的工作并能承担本会实际工作的本会会员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组成。理事会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比例适当;较好体现新老交替与年龄结构合理的原则;理事会平均年龄不宜超过55岁。理事会每届成员调整不得少于1/3。理事候选人分别由本会和各分会及本会所属机构经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提交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可由原推选的单位申请更换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如因工作需要,本会秘书处可提出增补理事会成员的建议,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中 1. 3. 4. 5. 6. 7. 8. 9.项的职权。在特殊情况下可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交付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如有必要,也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会会员或中国机械工程学会高级会员,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2.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3.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4.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会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特殊需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科协审查并经北京市社团办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担任社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不得超过2个;

(四)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委托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理事长可在某些方面委托授权秘书长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但必须有书面委托授权书。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签发对外双边合作协议、有关工作条例、规定、制度等重要文件;

4.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条 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理事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主持学会秘书处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组成人员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副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1.按照分工,协助秘书长履行相关职责;

2.承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本会的活动依法和按章程开展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本会设立由3人组成的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1.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

动并提供合理化建议;

3.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

4.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研办;

5.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八条 为取得社会有关人士对学会工作的支持,本会设立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长可以不是我会的会员。名誉理事长由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由积极支持我会或分会工作活动的人士担任,由分会及我会各有关机构提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名誉理事可随时更换调整。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荣誉理事和荣誉理事长

荣誉理事授予在机械工程领域内德高望重、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或对本会的发展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的理事人士;荣誉理事长授予对本会的发展做出过突出的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的理事长人士。荣誉理事和荣誉理事长由上一届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的重要决策和重大活动邀请名誉理事长、荣誉理事长、荣誉理事、名誉理事参加(非会员的无表决权)。

第五章 办事机构及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学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

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但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分会实行委员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委员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和财务计划;

4.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五条 分会委员会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委员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条件和任期参照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分会委员会每三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举行代表大会时,需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一般是以召开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方式;也可采取通讯选举的方式。正式换届前一个月,将经民主协商推荐的分会委员会委员和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秘书处审查备案。正式换届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四十六条 根据需要,分会委员会可设常务委员会。可设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委员会批准后聘任。

第四十七条 分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

第四十八条 分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研究院所或其他合适的单位。分会委员会或其筹备委员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本会秘书处审查备案。

第六章 资产与经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会费标准由本会秘书处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2.北京市科协及有关上级单位的拨款或专项费;

3.本会及秘书处挂靠单位拨款;

4.国内外个人、团体或单位资助和捐赠;

5.学会利息收入;

6.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监事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监事会或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五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动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能生效。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门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八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变更名称或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6年9月8日召开的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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