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子均分制(诸子均分制)

由网友(ぃ 叛逆____的孩纸)分享简介:诸子均分制是将野族的产业平均地调配给任何儿子。现代,1般女儿是不担当权的,亦不克不及获得首要的房厝地盘,最多只得到少少的银两,以充做为嫁奁。那轨制风行于中国、日耳曼,尤为正在古中国实施永劫间的担当传统。性子轨制轨制简介所谓诸子均分制,(注:参阅拙文《中国封修社会诸子均分制述论》,载日中美合刊《中国史教》第8卷,一九九八年。...

诸子均分制是将家族的财产平均地分配给所有儿子。

辛勤有此,无迷厥初

古代,一般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亦不能得到主要的房厝土地,最多只获得极少的银两,以充作为嫁妆。

这制度流行于中国、日耳曼,尤其在古中国实行长时间的继承传统。

性质

制度

制度简介

所谓诸子均分制,(注:参阅拙文《中国封建社会诸子均分制述论》,载日中美合刊《中国史学》第八卷,1998年。)即是当父(母)亲遗传家产时,按其儿子人数平均分配,每人各得一份。

详细内容

据战国以后的文献记载,特别是敦煌文书、徽州文书等遗存的有关析产分户的文书档案,可知诸子均分制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以房分为析分单位。诸子均分制在析分家产时,虽然按儿子人数平均分配,但这里父亲之下的各个儿子,并非作为瓜分家产的一个个人头,而被视为承继遗产的各个房分的代表。因为在家长制的封建社会里,父亲(男子)是一个家庭的代表,居家主地位。故《唐律疏议》中有"兄弟亡者,子承父分"的规定。(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疏》。)所以,按子数均分家产,实质即是按家庭房分均分家产。而女儿,因为在家庭中没有地位,所以一般析分家产是没有份的。南宋时尚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之法,(注:《明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女婿不应中分妻家财产》。)至明代析分家产时,女儿只能得到一份嫁妆而已。

第二,平均析分。这是析产分户普遍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对应分的土地和赀财按房分平均析分,对家族的其他财产亦基本按此原则处理。在拥有众多人口和土地的富裕之家,析分家产之际,往往还保留一些众存未分的产业,即所谓众业,诸如先茔基地、宗祠产业、会社田产等等。这些众业虽不属于正式析分的范围,但多数众业,每个房分合得多少,一般析分的阄书上也都登载分明,其原则也是平均析分。

第三,以私有制为基础。诸子均分家庭财产的对象,主要是父辈遗留的祖产,并非整个家庭所有的全部财产,各房自己置买的产业,以及妻家带来的赀财等,均不在析分之列。唐代法律即明确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注:《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疏》。)而对各自阄得承分的产业,均强调各管各业,独自经营,不得侵越,即承认其所有权。"自立分单之后,各管各业,无得争论,日后子孙各宜遵守,无得反悔。"(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康熙二十年刘新晟等立分单》。)作为对所承分产业拥有所有权的重要证据之一,即是受分人对分得的产业有权买卖。当时进行的土地买卖,其田土来源有相当一部分即是"承祖摽分"的产业,遗存至今大量的土地买卖契约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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