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地理标志(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由网友(奶味少女)分享简介:农产物地舆标记,是指标示农产物来历于特定地区,产物品性以及相干特性首要与决于天然熟态情况以及汗青人文要素,并以地区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物标记。按照《农产物地舆标记办理措施》划定,农业部卖力天下农产物地舆标记的挂号事情,农业部农产物量质安齐中间卖力农产物地舆标记挂号的审查以及博野评审事情。省级国民当局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卖力原行政区...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太和这个产品获评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中文名

农产品地理标志

作用

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

使用范围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根据文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使用范围

农产品地理标志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此处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图3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样例)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保护制度

我国2002年12月修改的《农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这是除了《商标法》之外提到地理标志的另一部法律。由于人们对地理标志的认识都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理,另外质检机关又多年来一直进行相关的工作,因此在理解《农业法》上述规定时一般会以为"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应当是《商标法》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但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几乎都是农产品,而农业部门直接面对着多年来因前述工商、质检两套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和使用监管方面的缺漏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困惑甚至抱怨。

因此,凭着在农业管理的过程中对某地域特定产品的特殊品质、产品地域范围的划定、生产过程的监控等都比较熟悉和便利的优势,农业部门认为由其来执行农产品地理标识的认证和管理工作效率相对高、引起纷争较少。正因为此,农业部于2007年12月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随后开始接受申请并颁发了若干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识。根据此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这一点与质检部门接受的申请人条件类似;但不同的是农业部的程序要求的是实质性的经过评审和异议的审查,这一点又与商标的审查过程相似 15。因此可以说,农业部门目前是想运用自己在农业管理方面的优势,尝试着建立一套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体系,以克服工商、质检部门两套体系的不足。

然而,和质检部门一样,农业部门尽管可以根据自己的部门规章对某一农产品进行检测评判并准许使用某种专用的标识(即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由于缺乏法律层次上的依据,执法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障碍。

使用规范

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 的规范如下:

第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

第二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三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五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

相关阅读

“临海西蓝花”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临海西蓝花划定的产地保护范围是:临海市杜桥、上盘、桃渚等3个镇190个行政村,东至上盘镇短株村,南至杜桥镇新湖村,西至杜桥镇洪家村,北至桃渚镇荷花塘村。

产品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105号

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等单位申请对“海淀玉巴达杏”等79个产品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和公示,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条件,准予登记,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2014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信息

农业部

2014年5月22日

附件:

2014年第一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公告

序号

产品名称

所在地域

申请人全称

划定的地域保护范围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

1海淀玉巴达杏北京北京市海淀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海淀区苏家坨镇七王坟村、西埠头村、车耳营村、西山农场、徐各庄村、北安河村、南安河村、草场村、周家巷村、聂各庄村,温泉镇白家疃村、温泉村、杨家庄村,西北旺镇冷泉村、韩家川村,四季青镇香山村(1街坊、2街坊)。AGI2014-01-1377
2河套向日葵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巴彦淖尔市所辖的磴口县、杭锦后旗、临河区、乌拉特后旗、 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五原县等7个旗县区、40个苏木乡镇、601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2′00″~109°53′00″,北纬40°13′00″~42°28′00″。AGI2014-01-1378
3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内蒙古鄂托克旗农牧业产业化综合服务中心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苏米图苏木、乌兰镇、棋盘井镇、木凯淖镇、蒙西镇6个苏木镇,75个嘎查,367个牧业小组。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1′00″~108°54′00″,北纬38°18′00″~40°11′00″。AGI2014-01-1379
4盖州尖把梨辽宁盖州市果树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盖州市二台农场、九寨镇、陈屯镇、九垄地办事处、榜式堡镇、高屯镇、暖泉镇、团甸镇、徐屯镇、东城办事处、太阳升办事处、杨运镇、卧龙泉镇、什字街镇、万福镇、梁屯镇、小石棚乡、青石岭镇、果园乡、双台镇、矿洞沟镇,共计21个乡场镇(办事处),169个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6′44″~122°53′26″,北纬39°55′12″~40°33′55″。AGI2014-01-1380
5盖州桃辽宁盖州市果树技术研究推广中心盖州市二台农场、归州镇、九寨镇、陈屯镇、九垄地办事处、沙岗镇、榜式堡镇、高屯镇、团甸镇、徐屯镇、东城办事处、太阳升办事处、西海办事处、团山办事处、杨运镇、卧龙泉镇、什字街镇、万福镇、梁屯镇、青石岭镇、西城办事处、双台镇、矿洞沟镇,共计23个乡场镇(办事处),203个村。AGI2014-01-1381
展开表格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