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志愿者总会(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由网友(傲人等待)分享简介:姑苏市自愿者总会是由齐市各自愿者及自愿者集体志愿构成的,开铺处所私损性勾当的结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集体法人组织,接管姑苏市精力文化设置装备摆设引导委员会办私室的营业引导。姑苏市自愿者总会承袭“为自愿者办事、为自愿者组织办事、为齐社会办事”的理想,以“设置装备摆设自愿者的野园、架起自愿办事的桥梁、汇聚社会自愿办事协力”为方针,踊跃提倡以及弘...

苏州市志愿者总会是由全市各志愿者及志愿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接受苏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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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志愿者总会秉承“为志愿者服务、为志愿者组织服务、为全社会服务”的理念,以“建设志愿者的家园、架起志愿服务的桥梁、汇聚社会志愿服务合力”为目标,积极倡导和弘扬“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志愿者精神,着力完善志愿者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推动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

苏州市志愿者总会现有团体会员63个,建立了首批志愿者实践基地26个,社区志愿服务站203个,设置志愿者服务项目22项,特色志愿服务组织72支。总会下设宣传活动部、信息网络部、培训工作部、组织管理部,通过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与宣传策划,“苏州市志愿者网”这一数字化工作平台的管理,志愿者个人、组织的招募、培训、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机制,促进志愿者工作规范化建设,推动志愿者组织各项活动持续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中文名

苏州市志愿者总会

外文名

Su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

总部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58号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58号

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志愿者总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SVA。

第二条 苏州市志愿者总会是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全市各志愿者及志愿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开展地方公益性活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普及志愿服务理念,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文明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江苏省苏州市宜多宾巷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适应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势任务需要,完善志愿者服务体系,加强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服务活动的协调和管理,集中各行各业志愿者的力量,更加广泛有效地动员组织市民投身各类城市文明创建和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二)宣传普及志愿服务知识,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培育开发志愿服务项目;

(三)组织、协调全市各级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以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为目标,以讲文明树新风、扶危济困、应急救援及大型社会活动保障等为重点,积极开展经常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四)维护和代表志愿者组织及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对志愿者的招募培训、评比表彰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对志愿者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推进志愿者活动持续有效深入开展;

(六)开展对志愿者工作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加强与国内外的志愿者组织和社会服务团体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类别是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志愿服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介绍新会员入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社会影响力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用本会名义进行活动,需报理事会批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文明办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文明办审查并苏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即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由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苏州市文明办审查并经苏州市民政局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以上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管理本会日常财务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苏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 程 的 修改 程 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苏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苏州市文明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苏州市文明办和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苏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苏州市文明办和苏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市志愿者总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苏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团队会员

团队会员

县市区(11个)

张家港市志愿者协会

常熟市志愿者协会

太仓市志愿者协会

昆山市志愿者协会

吴江区志愿者协会

姑苏区志愿者协会

工业园区志愿者协会

高新区志愿者协会

吴中区志愿者协会

相城区志愿者协会

青年志愿者协会(团市委)

高校(3个)

苏州大学志愿者服务总队

苏州科技学院志愿者服务总队

苏州职业技术学院志愿者服务总队

成员单位(31个)

机关党员志愿服务总队(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革命传统教育志愿服务总队(市委党史办)

教师教育志愿服务总队(教育局)

科普宣传志愿服务总队(科技局)

公共治安志愿服务总队(公安局)

民政服务志愿服务总队(民政局)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总队(司法局)

财政咨询志愿服务总队(财政局)

人事社保咨询志愿服务总队(人力资源)

市容监督志愿服务总队(市容市政管理局)

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总队(交通运输局)

文化宣传志愿服务总队(文广新局)

卫生医疗志愿服务总队(卫生局)

环境保护志愿服务总队(环保局)

体育健身志愿服务总队(体育局)

文明旅游志愿服务总队(旅游局)

园林绿化维护志愿服务总队(园林绿化管理局)

劳模志愿服务总队(总工会)

巾帼志愿服务总队(妇联)

文艺家志愿服务总队(文联)

爱心助残志愿服务总队(残联)

关心下一代志愿服务总队(关工委)

红十字志愿服务总队(红十字会)

慈善救助志愿服务总队(慈善总会)

关爱老人志愿服务总队(老龄办)

工商咨询志愿服务总队(工商联)

华侨志愿者服务总队(侨联)

关爱未成年人志愿服务总队(指导中心)

社会福利志愿服务总队(福利院)

保险志愿服务总队(保险业协会)

昆曲传播志愿服务总队(昆曲传播中心)

文明行业(16个)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市物价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海关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市供电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市国税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市地税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邮政系统志愿服务队

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系统志愿服务队

江苏移动苏州分公司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市气象系统志愿服务队

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系统志愿服务队

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系统志愿服务队

苏州市国土系统志愿服务队

社会组织(17个)

中国狮子会姑苏服务队

苏州市小红帽义工协会

苏韵爱心服务队

尚想心理咨询中心

金阿姨志愿服务队

五彩梦志愿服务队

雪莲花助学联合会

苏州市反扒志愿者大队

流水琴川义工团苏州站

衣加衣志愿服务队

长三角打工者艺术团

苏州市老年义工团

格桑花西部助学

苏州信服桥公益服务中心

“光明巴士”志愿服务队

苏州乐助公益互助中心

蓝天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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