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安徽商会(无锡市工商总会下属的社会团体)

由网友(外向孤独患者)分享简介:无锡安徽商会,是安徽省正在锡企业野的组织,经无锡市工商总会以及安徽省总商会挂号核准,成为无锡市工商总会上司的1个社会集体。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第2届会员大会于2OO8年102月210日建定了《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条例》。中文名无锡安徽商会外文名Wuxi Anhui Chamber of Co妹妹erce所属地域安徽无锡性子社会...

无锡安徽商会,是安徽省在锡企业家的组织,经无锡市工商总会和安徽省总商会登记批准,成为无锡市工商总会下属的一个社会团体。

新年开门红 无锡市安徽商会喜获多项殊荣

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定了《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章程》。

中文名

无锡安徽商会

外文名

Wuxi 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所属地区

安徽无锡

性质

社会团体

宗旨

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徽文化”的精华,提升会员与时俱进的创业能力,立足无锡,回报安徽,搭建与无锡市、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各地徽商组织之间(含国际经济组织)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

本会竭诚为广大会员进行多方位的服务,引导会员企业守法经营,规范市场行为,树立良好的徽商形象,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平等相待的原则,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任务

( 1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搭建在锡“徽商”与无锡市、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各地(含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

( 2 )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在会员和政府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 3 )提高徽商综合素质,适时组织徽籍企业人员的培训,树立徽籍在锡企业及企业人士良好的整体形象;

( 4 )举办各种联谊活动,增进情感交流,增强商会的凝聚力;

( 5 )承办安徽、无锡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加强与异地安徽商会的交流;

( 6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多方位的服务;

( 7 )举办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进行商务考察。

章程

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章程

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修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无锡市总商会安徽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无锡(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皖籍有识之士自愿加盟的、是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经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安徽省工商联批准,为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直属的团体会员组织。本商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安徽省工商联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引导广大会员,继承和弘扬“徽商精神”,提升会员创业、创新、创优的能力,搭建本会与各地徽商组织之间经济、技术和信息的交流平台,为促进无锡和安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和谐集思广益、献计献策、牵线搭桥、提供服务;本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协调、自我服务方针,倡导企业不分大小,实行平等、互助、合作的原则,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实现会员单位的共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四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会员自觉依法经营;

(二)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安徽两地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信息,及时了解和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发展新动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政府间的联系;

(四)协调各方面关系,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解决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及工作、生活等服务;

(五)组织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业绩;

(六)受委托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经贸洽谈会和招商引资等商业活动;

(七)举办会员企业人员培训,组织商务考察;

(八)兴办实业;

(九)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打响“开放、创新、合作、诚信”的“徽商”品牌,提升本会的影响力;

(十)发扬和创新“徽商”精神,倡议举行与光彩事业相关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优先发展政治素质高、奉献精神强、社会影响力好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承认本会章程的安徽籍在无锡或现在安徽从事与经济工作相关的工商界人士及专家、学者、社会名人,也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自觉履行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和热情;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会所在地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或正当职业的法人(单位);

(五)在本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上报无锡市总商会批准;

(三)由商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可聘请安徽籍、热心本会工作的经济组织、科研院所、民间团体等各界著名人士作为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由本会发给聘书。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的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向本会刊物投稿;

(四)按《入会指南》积极推荐会员;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和理事会决定的特殊会费;

(六)承担商会为会员特殊服务应该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有建议权和监督权;二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会员大会提出重大议案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及时研究并作出答复;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辞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若有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增补、罢免理事;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提前或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否召开由会长议事会议研究决定。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制订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制定内部管理规则和制度;

(七)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的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进行研究决定,并向会员大会通报;

(八)建议增补和更换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向会员大会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机构。机构设置见《组织架构图》。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检查督促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筹备召开理事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的日期、议题,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制订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组织召开研讨会及其它活动;

建议增补和更换理事,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2-3次,情况特殊经会长议事会同意也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常委会和会长议事会。会长常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常委会根据会议内容也可吸收副会长参加,通常一个月召开一次;会长议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会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品行端正,办事公道;

(二)热衷于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在社会或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良好的口碑;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诚实经营,守法经营,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会和会长议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常务会、会长议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本会秘书长及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要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各项分管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并努力完成会长分配的各项任务;会长不在时由执行副会长主持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查,向会长常务会提出聘用建议;

(四)组织审查申请入会人员(单位)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提出是否批准建议;

(五)向会长或会长常务会建议商会需要开展的各种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资助收入;

(三)经批准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有偿收入;

(四)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商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保障本会日常工作的支出;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发放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

(六)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审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审议后十日内,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安徽省工商联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呈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安徽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理事会的监督下作适当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理事会书面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2/3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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