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

由网友(桃子抛棄阿狸嫁給了果然i)分享简介:严酷意思上讲,股权归买是指有限义务私司归买股东所持有的私司股权。闭于私司归买股权(份),尔国《私司法》、《上市私司归买社会公家股分办理措施》(试行)等相干划定均有触及。中文名股权归买意思上市私司哄骗红利所患上后的堆集资金外文名Share repurchase性子本钱运做体式格局先容尔国《私司法》对于有限私司股权归买有亮确的划定...

严格意义上讲,股权回购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异议股权回购

关于公司回购股权(份),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均有涉及。

中文名

股权回购

意义

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后的积累资金

外文名

Share repurchase

性质

资本运作方式

介绍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允许的股权回购,其目的在于确保异议股东的退出,实现公司持续稳定经营。[1]

我国相关法律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

股权回购是中小股东的一项法定权益: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1.协议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公司法》七十四条规定的决议事项的,对该事项投否定票的股东可以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六十天内异议股东同公司协议回购股权,协商成功的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协议回购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对持有股权的数量和时间不作限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意。

2.诉讼回购: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就股权回购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要求公司买回股权,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回购是在协议回购失败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协议回购是诉讼回购的前置程序,对于诉讼回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原告资格。

诉讼中异议股东是原告,公司是被告,异议股东提起的是给付之诉。法律对异议股东提起诉讼时持有股权的时间和数量没有要求,但对原告的资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须是实际交缴出资并持有股权的异议股东,如果是干股或者是挂名股东则不应享有诉讼权利,没有出资则易产生不当得利。诉讼时限问题新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是否为诉讼时效也不明确,可否存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况没有规定,律师认为该九十日的时限并非诉讼时效。

(2)诉讼期限

诉讼时限问题《公司法》规定是九十天,该时间相对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项中止、中断或延长。如果股东在九十日内未提起诉讼,则其依法享有的回购请求权消灭,不得再主张。关于九十日的起算点,一般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但如果股东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则可以自起知道股东会决议内容之日起计算。

关于回购价格的确定:

关于回购的价格问题,公司法只规定按合理的价格回购,这是一个原则性规定,该价格应当以协议价为主。如由法院确定价格时应当做到合理合法,并以诉争事由发生时该回购股权代表的公司净资产比例的产值来确定的。

(3)回购后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股权后应当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处理,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发生回购事件后的十日内进行注销登记,对于不能注销的应当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如果在三个月内不能处理的则应当予以注销登记,注销后还应当进行重新验资,并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备案。

自行约定

部分观点认为,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外,有限公司在其他情况下不得回购公司股权。该观点有待商榷。股权回购如果不能规范进行,的确会存在恶意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但这应该是法院具体审理案件时考虑的原则,并不能得出《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除特定情形外的股权回购。

不同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股份公司回购明确规定的“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七十四条对有限公司回购并没有采取“一般禁止+特定除外”的立法模式。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理原则,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认为法律允许或认可有限公司与股东以协议方式收购股权。

判断股权回购协议是否有效,不应仅仅依据出资是否被抽回,而是应当根据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确认。在公司将收购的股权进行转让或注销前,股东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2]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