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马歇尔(美国政治家、法学家)

由网友(那年夏天╮祢笑靥如花)分享简介:约翰·马歇我(一七五五年九月二四日⑴八三五年九月二四日)是美国政事野、法教野。一七九九年至一八零零年为美国众议员,一八零零年六月六日至一八零一年三月四日出任美国国务卿,一八零一年至一八三五年担负美国最低法院第四任尾席大法官,正在任期内曾作出闻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讯断,奠基了美法律王法公法院对于国会法令的司法审查权的根蒂根基。中文名...

约翰·马歇尔(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美国政治家、法学家。1799年至1800年为美国众议员,1800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国国务卿,1801年至1835年担任美国最高法院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国会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中文名

约翰·马歇尔

逝世日期

1835年9月24日

性别

职业

政治家、法学家

出生日期

1755年9月24日

国籍

美国

主要成就

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权的基础[1]

个人简介

受托人义务规则的抽象性和判例法的必要性

  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年9月24日-1835年9月24日)是、法学家。1799年至1800年为美国,1800年6月6日至1801年3月4日出任美国,1801年至1835年担任第4任首席大法官,在任期内曾做出著名的的判决,奠定了美国法院对法律的司法审查权的基础。

重要贡献

1821年的柯亨兄弟控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于1819年至1820年,由于准许密苏里(Missouri)加入联邦的问题,在美国各地,北起缅因州(Maine),南迄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均引起轰动的预测性辩论。西部和南部赞成地方主义或州权派得势的州,尤其是弗吉尼亚、俄亥俄(Ohio)、宾夕法尼亚等州的好战分子,更乘机公开向国家主义及联邦政权挑衅。在国会两院中,均存有爆发内战的可能及导致联邦解散的威胁。就在这一情势之下,马歇尔乃借着该案向全体美国人民再度宣告国家的至高无上,并答复弗吉尼亚州斯宾塞·罗恩(Spencer Roane)法官有关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议论。罗恩认为宪法所设立的美国为一联邦而非一个单一国。宪法中未有任何规定授权中央政府就其立法与司法权的范围可作终极的决定,亦未明文否认各州法院对其本州立法之是否有效具有终极的决定权。各州法官仅为州的法官,他们的决定应不受其他司法系统的审查或纠正。因此1789年司法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各州最高法院对于人民根据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及条约而

主张的权利为不利的判决时,该判决须受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规定,系属违宪,并使各州主权将无法避免联邦的蚕食。

  柯亨案的缘起是华盛顿市(City of Washington)根据国会制定法的授权,得发行奖券以充裕该市的收入,于是该市议会遂通过一法规出售"国家奖券"("National Lottery")实行开奖。而依据弗吉尼亚州议会制定法之规定,除经该州法律授权者外,禁止在该州买卖奖券,违者每次罚金100元。1820年6月1日,柯亨兄弟(PJ &MJ Cohen)违犯该州规定,在诺福克镇(Borough of Norfolk)将在华盛顿市开奖每张四联的国家奖券,其中两张的两联及四张的一联售与威廉·詹宁斯(William H Jennings)。诺福克的法院判决柯亨兄弟罚金100元。柯亨兄弟遂根据司法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国会曾授权在华盛顿市发行奖券为由,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马歇尔在他执笔的最高法院判词中,曾说明美国联邦之所以成立,乃系"美国各州及美国人民相信,一个密切结合而坚定的联邦,对于他们的自由和他们的幸福系属必要的。经验告诉他们,这一联邦缺少一个整体的政府将无法生存;同一经验告诉他们,这个政府仅同虚设亦必然使他们失望,除非把属于各独立州的主权很大部分授予该政府。"

  他并指出联邦政府的至高无上实系一种宪法原则。宪法明示它所以将广泛的权力授予该政府,乃系"为谋求建立更完美之联合,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共同防卫,增进全民福利。"以上两段判词见Albert JBeveridge,opcit,Vol Ⅳ,pp347348。

  他还进一步对联邦宪法、联邦及联邦政府的性质、使命和权责,剀切予以阐述:"……一部宪法的编制,是为了传统继世的,希望尽量达到人类制度所能达到的不朽。它的路程,不可能是永远太平的。它必然有遭遇狂风巨浪的危险。倘若它的起草者没有给它在它的性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准备好若干自拯自救的工具,用以躲过它可能遭遇的灾难,那么他们就真不成为高智慧的政治家了。任何一个政府,在它的组织上,不应该有这种严重的缺陷,那就是说,不具备若干工具,可以抵御某些异乎寻常的危难,来保障它自己制定的法律之实施……

  合众国之在许多及最重要的事项上是一个整个的国家,这一点从来还没有人否认过。在战争中,我们是一个整个的民族。在缔造和平时,我们是一个整个的民族。在一切商业关系中,我们也还是这一个整个的民族。在许多其他方面,美国民族也是一个整个的民族;而在这些上面,唯一可以控制和管理他们的利害的,就是合众国的联邦政府。它是他们的政府,而就这一项性质来说,他们也就只有这一个政府。美利坚,在许多方面上,在许多事务上,决定了要作一个整个的国家。而对于这许多事务,它的政府是完备无缺的,对于其中任何事项,它的政府是具有充分管辖权的。美国人民曾经宣称,这个政府,在执行有关此类事项而授予它的一切权力时,它是至高无上的。因之,在处理这一类事项时,它可以合法的控制美国领土内所有的个人和政府。任何一州的宪法和法律,只要是和合众国的宪法和法律有所抵触,就绝对无效。这些州是合众国的构成分子。它们是一个伟大合众国的成员--在若干事务上,它们是有主权的,但在若干事务上,它们是受统辖的。"所引判词译文主要参照徐道邻译:《美国政治思想文献选集》,香港,今日世界社,123124页,1959年。马歇尔上述较1819年麦卡洛克控诉马里兰州案中更为强调联邦中央政府至高同无上的判词,可说是他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院长20年来所说出最大胆和最极端的词句。他无异在地方主义或州权派分子的脸上,盖上了违法的戳记。他明白地答复罗恩法官,美利坚合众国是一个整个的国家,各州已放弃很大部分的主权以组织一个整体的中央政府以维护其自由和幸福;这个政府的最高无上既系一种宪法原则,并经宪法广泛授权。"对于这许多事务……它可以合法地控制美国领土内所有的个人和政府。任何一州的宪法和法律,要是和合众国的宪法和法律有所抵触,就绝对无效。"那么中央司法系统为了能够决定各州宪法和法律是否与联邦宪法和法律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就必须有上诉管辖权。所以他指出任何上诉案件,不论当事人之一是否为州,均在联邦法院管辖权之内。

  至于本案事件的判决,马歇尔是支持弗吉尼亚州,因为国会的授权仅在华盛顿市有效,柯亨兄弟是无权在弗吉尼亚州出售奖券的。弗吉尼亚州在控诉方面虽然获胜,但在州权方面的主张则大受挫败。联邦最高法院之坚持各州法院对于一切涉及中央权力的判决均可向其上诉,不独使其声望提高,并使其充当宪法问题的终极裁判人的机会增加。

  弗吉尼亚州州权派及其同情者对本案的判词攻击甚烈。前总统杰斐逊甚表不满,认为会导致联邦宪政体制的崩溃。罗恩法官曾要求卸任的总统麦迪逊领导反对,但为其婉拒。提倡农村地方主义的泰勒则发表专文,猛烈抨击,认为马歇尔将使联邦最高法院成为一切宪法争议的不负责任而权力至高暴君式的裁决人,势使各州与其他政府部门的自由消失。不过由于对本案判决表示赞成或默认的州及各界人士更多,上述的攻击终未能对最高法院的态度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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