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土木工程学会(2023最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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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成立于1912年,其前身是由我国近代杰出的工程师詹天佑先生创建的中国工程师学会,是依法成立的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挂靠在建设部。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指导下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学科的土木工程领域学术活动。学会拥有一大批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的著名专家、教授、研究员和科技人员,为发展我国土木工程事业和不断提高科技水平而努力开展各项活动。

中文名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成立时间

1912年

外文名

China civil engineering society

类型

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

学会简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史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编著 9787313053329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组织广大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 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严谨、求实的学风,促进土木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木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 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土木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任务

开展国内外 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科技书刊;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对国家科技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举荐与表彰奖励优秀科技成果与人才;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机构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下属十四个专业分会、五十四个专业委员会、三个技术推广工作委员会。在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均设有地方学会组织。专业分会有:桥梁及结构工程分会、遂道及地下工程分会、土力学及基础工程分会、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分会、计算机应用分会、防护工程分会、港口工程分会、市政工程分会、给水排水分会、城市公共交通分会、城市燃气分会、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研究分会、住宅工程指导委员会、质量分会。

会员

凡承认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现设有个人会员(含荣誉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海外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总数近4万人,团体会员近400多个。

学术刊物

学会主办或参与协办的期刊共计15个,其中《 土木工程学报》(月刊)是学会独立创办的综合性学术期刊。另外还有12个期刊是与其他学会联合主办,具体名单如下:《 现代隧道技术》、《城市道路与防洪》、《 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交规划与管理》、《 煤气与热力》、《防护工程》、《 给水排水》、《 特种结构》、《 岩土工程学报》、《 建筑结构》、《 施工技术》、《 建筑科学与工程学报》。非公开发行的有2种:《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地基处理》

国际合作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加入了七个国际学术组织: 国际桥梁及结构工程协会(IABSE)、国际土力学及岩土工程学会(ISSMFE)、 国际隧道协会(ITA)、国际结构混凝土协会(fib)、国际煤气联盟(IGU)、国际公共交通联会(UITP)、国际水环境联合会(WEF),为国家会员;还与9个国家和地区的13个学术团体签订双边合作协议;与世界上数十个学术机构和单位有友好往来。

基金

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于1993年设立“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得到海内外各界的捐助,用以支持学术和奖励活动。

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006年成立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主要资助、奖励工程领域内的科技创新事业。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设立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工程大奖),是经国家科技部首批核准、国家建设部认定的全国建设系统工程奖项。每年评选一次。此外,还设有优秀论文奖和高校优秀毕业生奖。

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奖优秀住宅小区金奖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住宅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和詹天佑住宅科技基金委员会自2004开始,每年先行进行詹天佑大奖住宅小区预评选和推荐工作,设立了大奖的优秀住宅小区金奖。旨在促进我国住宅建设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秘书处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图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下设8个工作委员会、秘书处,12个专业分会及其50多个专业委员会。联系全国省、直治区、直辖市31个地方土木工程学会、土木建筑学会,在业务上受学会指导。

工作委员会

组织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雁

委员:肖汝诚、万姜林、冯大斌、张建民、徐良、姜培顺、白云、阮汝新、张、凯、何典章、孙贵祥、覃力、程惠秋、王离

学术工作委员会

主任:徐培福

副主任:李绍业(常务)

委员:何星华、曹开朗、钱七虎、牛恩宗、王俊、王梦恕、王显民、白崇智、年福礼

教育工作委员会

主任:袁驷

副主任:江见鲸(常务)、陈以一、朱宏亮

委员:白国良、吴胜兴、张素梅、范重、龚晓南、韩立群、蒋永生、张永兴、蔡健、徐礼华

科普工作委员会

主任:张凌

委员:张建民、张凯、冯大斌、庞俊达、田威、叶阳升、白崇智、夏禾、王武勤、张维德

外事工作委员会

主任:刘西拉

委员:徐栋、陶学康、宋二祥、刘维宁、沈余生、王淋、袁建光

咨询工作委员会

主任:吴之乃

副主任:孙振声、毛志兵郑勇、吴涛、范庆国、胡德均、冯跃

张晋勋、叶新平

秘书长:孙振声(兼)

副秘书长:刘洪祥、郭成华

标准与出版工作委员会

主任:袁振隆

委员:陈肇元、陶学康、陈国义、王超

住宅工程指导工作委员会

主任:谭庆琏

常务副主任:奚瑞林

副主任:童悦仲、唐美树、窦以德、毛佳梁、林应清、杨荣良、袁伦华、唐世定、杨燕、王有为、赵冠谦

秘书长:高拯

常务委员:王明浩、毛钺、林寿

委员:邱元华、王建军、褚银良、周、峰、白德懋、汪德华、赵士绮、吕俊华、开彦、张菲菲、王仲谷、蔡镇钰、张庆仲、朱昌廉、韩秀琦、秦、铮、张莘植、刘晓钟、刘东卫、胡壁、方明、李耀培、贺凤春、刘家麒、刘晓明、何建安、张玉平、刘永根、王东、彭红年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历届理事长、副理事长名单:

届次任期理事长副理事长备注
第一届1953-1956茅以升王明之 曹言行
第二届1956-1962茅以升王明之 曹言行 蔡方荫 张 维 陶述曾 赵祖康
第三届1962-1978茅以升汪菊潜 谭 真 赵祖康 陶述曾 王明之 刘云鹤
第三届临时常务理事会1978-1984茅以升刘建章 彭 敏 赵祖康 陶述曾 郭 建 宁致远 李国豪 赵锡纯 韩力平 张 维 高 原“文化大革命”后建立的领导机构
第四届1984-1988李国豪肖 桐 张辛泰 子 刚
第五届1988-1993李国豪许溶烈 子 刚 程庆国
第六届1993-1998许溶烈李居昌 孙 钧 程庆国
第七届1998-2000侯 捷李居昌,蔡庆华,程庆国,姚兵, 陈肇元, 项海帆
第八届2001-至今谭庆琏蔡庆华,胡希捷,徐培福, 范立础, 袁驷名誉理事长: 李国豪

历史沿革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前身是创立于1912年的中国工程师学会,著名土木工程专家詹天佑任第一任会长,会员以土建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体(会员487人,其中土建专业会员387人)。1930年以后相继建立了一些专门工程学会,作为中国工程师学会的团体会员。1936年5月23日,中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在杭州成立,夏光宇任第一任会长,其活动与中国工程师学会联合进行。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1958年改称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统一筹组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于1953年9月20日在北京重新建立并恢复活动,茅以升任第一任理事长。

学会历史沿革概况:

1912年在广东、上海分别建立中华工程师会、中华工学会和路工同人共济会等学术团体;

1913年三团体在汉口合并,成立中华工程师会,1915年迁址北平,更名为中华工程师学会;

1918年在美国的中国工程师建立中国工程学会,1923年迁址上海;

1931年中华工程师学会与中国工程学会联合,于南京成立中国工程师学会;并确认1912年为创始年;

1936年中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在杭州建立,成为中国工程师学会的专门学会并联合活动;

1953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在北京重新建立,并加入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

1958年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性学会组织体制调整,学会组织实行挂靠制;地方分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直接领导;

1958年~1966年学会挂靠建筑工程部;

1966年~1972年学会挂靠国家建委,因“文化大革命”,活动停止;

1972年学会挂靠交通部(铁道交通合署);

1975年~1984年学会挂靠铁道部,1978年8月恢复活动;

1984年~2002年学会挂靠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及以后成立的建设部。

学会章程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英文名称:ChinaCivilEngineeringSociety

英文缩写:CCES

第二条性质

本会是由中国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土木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土木工程领域,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挂靠单位国家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组织领导,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从事与土木工程有关的如下业务: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编印科普读物,组织科普活动;

(三)编辑、出版及发行学术书籍、刊物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四)开展民间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学术组织;

(五)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六)组织参与土木工程建设的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议;

(七)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评估、审评、评标,成果的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技术标准的编审等任务;

(八)兴办科技实体,开展科技和工程咨询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九)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科技人才;组织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工程大奖、优秀论文奖和优秀学生奖等)的评选;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

(十一)组织符合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十二)完成政府部门和中国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还包括学生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个人会员

(一)会员须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工程师(含注册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2.非高等学校毕业,从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具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土木工程类专业工作的管理人员;

4.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

5.已毕业并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的学生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服务。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本会审查批准;或由本会委托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按会员条件推荐,报本会审查批准后,最后统一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符合会员条件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申请加入本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及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直接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入会申请及会费交纳的具体办法,按本会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学生会员

(一)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两年的在校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

(二)学生会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本会备案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三)学生会员由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的大专院校负责组织开展活动。学校应建立学生会员小组,对学生会员进行管理。具体办法按本会学生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四)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3.在所在学校的领导下,进行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五)学生会员在校学习毕业后,如从事土木工程专业工作并提出申请,经批准转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资深会员

(一)资深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工程师职称,会龄在二十年以上的本会会员,并在本学科专业做出突出成绩者;

2.在土木工程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二)资深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理事介绍或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证书。具体办法按本会资深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三)资深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受本会委托,代表本会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及其活动;

2.优先被推荐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从事专业工作的职业资格认定;

3.承担本会或专业分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

(一)荣誉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对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建设有特殊贡献的人士;

2.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外国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士;

3.曾担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或专业分会理事长,任期届满者。

(二)荣誉会员为终身荣誉称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地方学会和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通过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在土木工程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科研、教学、设计、监理、施工、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本会理事所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应是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经本会审查批准后,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具体办法依据本会团体会员条例规定实施。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会议,适当减免注册费;

4.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团体会员条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

4.在本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的管理

(一)个人会员由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协助本会发展和管理;资深会员、荣誉会员由本会遴选、审批和管理;定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会员由本会直接发展和管理;学生会员委托教育工作委员会发展和管理;团体会员由本会直接或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协助发展和管理

(二)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严重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分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及有关土木工程企事业单位所选派的代表及特邀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会员代表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和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分支机构(如专业分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工作机构(如工作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学会活动计划。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对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请为顾问。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至十一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工程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建设部和中国科协拨款;

(二)有关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赞助或捐赠;

(四)会员会费;

(五)学会基金,利息;

(六)举办各种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建设部和中国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中国科协、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2年11月7日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备注:本会的会徽是由“土木”字样构成的白底红字的菱形图案。

管理条例

学会学术会议组织管理条例

学术会议是学会的主要活动之一。为了加强学术会议的组织与管理,提高学术会议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一)学术会议的管理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及其所属组织,每年召开的学术会议均须向总会申报,并纳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年度会议计划表》中。学术会议计划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秘书处汇总编制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报中国科协备案。总会主要管理重点学术会议。

(二)学术会议分类及主办单位

列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年度会议计划表》中的学术会议分两类:

1.重点学术会议

(1)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中方针政策性、综合性或跨学科的重大课题的会议。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专业分会提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

(2)土木工程各分会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和学科发展中的重大课题或综合性的会议,由各专业分会提出并主办,或与总会合办。

(3)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含双边)学术会议,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专业分会提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

2.一般学术会议

土木工程各分会专业领域内一般学术会议,由专业分会提出,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主办。

(三)学术会议的名称

1.学术会议的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

(1)主办单位名称。如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在会议通知、文件和出版物中必须使用主办组织的全称。

(2)表示内容的主题词。如“××混凝土外加剂技术交流会”。

(3)表示会议性质的名称。如“年会”、“学术会议”、“学术讨论会”、“学术(或技术)交流会”、“学术(或技术)研讨会”等。

2.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定期召开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定名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届年会”。每2年举办一次。

3.专业分会定期召开的综合性学术会议定名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会第×次年会”。每2-4年召开一次。

4.定期或不定期,就某一专题召开的系列性学术会议,定名为“第×届(次)×××学术会议”。如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桥梁及结构工程分会空间结构委员会的系列会议,“第×次空间结构学术会议”。

5.一般学术会议不应冠以“全国”字样。

二、学术会议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一)计划的制定

1.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会议计划包含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包括总会、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三级召开的学术会议。

2.在制订年度学术会议计划时,在选题上首先应考虑以围绕土木工程当前和长远规划为中心,结合土木工程科技发展方向,选择生产建设中急待推广或解决的重要科学技术和有关本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同时应注意应用技术和理论问题。

3.专业分会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向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学术会议和一般学术会议计划。

4.专业分会如提出在国内召开国际会议,则需在开会前l-2年向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申报。

5.学术会议应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注意质量,提倡联合召开,会议规模不宜过大。

(二)计划的实施

1.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专业分会主办的重点学术会议计划,报中国科协备案后,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专业分会负责实施。

2.各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一般学术会议计划,由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负责实施。

3.学术会议计划一经公布,各主办单位应积极组织实施,落实承办单位,保证计划有效而顺利地完成。在实施中如遇有问题或变化应及时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

三、会议的准备

(一)组织

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在会议准备阶段应成立筹备组,负责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大型重点会议应成立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以及论文集编辑委员会。

(二)征文

1.学术会议一般需公开征文。征文通知要明确会议的日期,会议主题,征文专业范围和内容以及提交论文摘要和全文的期限。

2.征文通知应发至:

(1)会议主办单位的成员(理事、委员);

(2)与会议内容有关的科研、设计、院校、生产及管理单位;

(3)各省土建学会及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有关团体会员单位;

(4)有关专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5)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

3.根据会议需要,可对重点单位和主要专家特约征文。学术会议应专门组织与会议主题有关的综合性报告,介绍该主题的当前发展水平和国内外动向。

(三)论文的审查

1.会议筹备组或学术委员会应要求作者先写论文摘要或全文,并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认真审查。论文审查后是否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

2.评选论文应认真筛选、严格把关。

(四)会议论文资料及论文集的准备

1.重点学术会议一般应编印正式出版发行的论文集。

2.一般学术会议,应编印论文集或交流资料。

(五)开会通知

1.在会前一个月发出。会议如需收取注册费,应在通知中列出项目及金额,其数额不应过高。

2.通知发放范围应包括:

(1)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

(2)论文作者;

(3)会议主办单位成员(理事、委员);

(4)与会议内容有关的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及教学单位;

(5)有关的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6)有关的省土建学会及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7)会议特邀代表;

(8)会议赞助单位;

(9)会议所在地的省市土建学会。

四、会议的召开

(一)会议的主持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或专业分会主办的会议,分别由其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由其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二)论文的宣读

凡确定为宣读的论文,应通知论文作者会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优秀论文评选和奖励

1.重点学术会议或具备条件的一般学术会议,可评选优秀论文,并给予表彰或奖励。评选工作应严肃认真,做到宁缺勿滥。

2.优秀论文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奖状或证书中应注明授予单位的全称、学术会议的全称和时间。

3.评选出的优秀论文中水平较高的,可推荐给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参加《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的评奖。也可选送给有关学术刊物发表。

(四)其他活动

会议期间可结合会议内容组织小型技术展览、技术讲座、技术咨询以及技术参观等活动。

五、会议的总结

(一)会议总结方式及要求

1.各类学术会议均应认真做好总结。总结可采取会议纪要、总结报告、简报等形式。

2.总结内容应包括:会议简况、会议的收获、学科的进展、推荐优秀论文情况以及重要的决议或建议等。

(二)会议文件及论文资料的归档及上报

1.会议文件

会议文件应由会议主办单位整理存档,并报送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一式二份)。文件包括:

(1)征文通知;

(2)开会通知;

(3)会议日程表;

(4)代表名册;

(5)会议纪要、总结报告或综合简报等;

(6)会议重要决议或专家建议;

(7)评选优秀论文等。

2.会议论文资料

会议的论文资料(如论文集)上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三套

六、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含双边)学术会议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均列为总会重点学术会议,其具体组织管理细则详见附录。

七、会议财务管理

(一)应本着勤俭办会的原则召开会议。会议的各项收支,必须遵守有关财务规定。

(二)专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可通过正当途径自筹经费,补助学术会议的需要。

(三)凡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的会议,由我会负责财务管理;凡由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会议,由有关的挂靠单位、会议承办单位负责财务管理。

八、附则

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属总会。

附录: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管理细则

一、计划的审批

(一)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必须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名义主办或受国际组织委托与其联合主办,也可与某一国家的学术团体联合主办。凡我会已经加入的国际组织,可在条件与允许的情况下,争取这些组织的年会或国际大会在中国召开。

(二)凡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提前一至二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会议的背景、主题和交流议题,对我国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意义,国内这一专业领域的现状,能否提供一定水平的论文,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会议的发起单位、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会议规模,会议是否附设展览等。

(三)凡在国内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应列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会议计划,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主办,并统一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

二、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一)举办国际会议的报告一经批准,由总会组织成立会议组织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领导会议的组织和学术论文的准备工作。

(二)计划一经批准,应尽快发出会议第一轮通知(征文通知)。会议第二轮通知不应迟于会前3-6个月发出。

(三)对国内论文征文、评选工作,按出国参加国际会议的有关规定进行,遵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会前必须完成论文集(英文)的出版工作。国内与国外论文要有适当比例。

(四)在国内召开国际学术会议,对外联络及外国代表接待工作原则上由总会负责;学术论文及交流活动由专业分会具体负责;国内代表接待及会务工作由总会或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五)大会及分组会由大会主席及分组会主席主持,应配备学术秘书协助工作,严格掌握报告及讨论时间。

三、会议注册费及其他

(一)根据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的规定,在国内召开国际会议,对与会中外代表一律收取注册费。其中外国代表收费标准参照国际上同类会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拟定;国内代表收费标准按照会议有关活动开销费用拟定。

(二)在国内举办国际会议应努力做到收支平衡。会议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代表注册费。国内外代表应有足够数量,国内代表与外国代表人数也要有适当比例。

(三)由分会或其他单位参与举办的国际会议,如有盈利,按协议分成。

学会专业分会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总会”)为推动学科的发展,组织各专业的会员,开展国内外专业学术交流活动。按照总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专业分会。

第二条专业分会是总会的二级专业学术组织,其名称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分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受总会直接领导。

专业分会不另订章程,应遵照总会章程,以该专业领域的会员为其基本队伍开展活动。

第三条专业分会的任务

一、制定本专业领域学术活动计划;

二、按照总会“学术会议组织管理条例”举办学术会议,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审本专业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评审并奖励本专业优秀科技工作者等;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领域的科技书刊;

五、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动态,并就重大科技决策、科技发展规划等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六、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评审、鉴定和推广本专业科技新成果,及开展咨询工作;

七、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发现和推荐优秀人才;

八、与地方学会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学术上的合作与交流

九、受总会委托,协助总会发展和管理会员,并向总会推荐荣誉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以及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会员;

十、承办总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专业分会的组织

一、专业分会理事会的理事一般不超过60名,少数专业队伍比较大、学科范围比较宽的专业分会经总会批准可酌情增加,但不应超过90名;

二、专业分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至6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总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专业分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只设一名)和秘书长原则上在专业分会挂靠单位的高级专家、学者中产生。任期内年龄不应超过70岁。

专业分会可设副秘书长1至2名,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三、专业分会每届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四、专业分会的理事所在单位应是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专业分会换届改选办法及有关规定

一、专业分会的换届改选,由本届专业分会常务理事会组织实施。本届专业分会应在换届改选前二个月向总会提出书面改选方案,包括理事名单、人数、名额分配、更新比例和连任人数等。经总会同意后,应召开本届专业分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协商、酝酿、推荐产生全部理事,报总会批准后,组成下届理事会,同时协商推荐产生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

二、召开理事会(新老理事出席),由本届理事会做工作报告,并进行审议;

三、专业分会的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总会核准,并由总会发给证书;

四、专业分会的理事由专业分会核准后,由专业分会发给证书;

五、专业分会的理事人选应是本专业中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承担学会工作的总会会员。正、副理事长应由本专业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声望者担任;

六、理事名额分配应注意分会各主要学术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部门、单位,但不平均分配;

七、每届理事会改选,理事更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50岁以下)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不应少于三分之一。新增选的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理事长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六条专业分会的名誉职务

凡本届卸任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少数有一定威望、对本专业贡献较大的理事,可由下届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推荐,并报总会批准,可分别聘为专业分会的名誉理事或顾问,其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10%。

第七条专业分会应挂靠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科技水平、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能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办公条件支持的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专业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总会的科技活动补助费;

二、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三、举办各种事业和科技活动的收入;

四、技术咨询服务收入;

五、协助总会发展会员的会费留成。

专业分会常务理事会应有专人分工管理经费,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

第九条专业分会的成立与撤销,由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

第十条本条例经总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起实施,并报中国科协备案。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总会。

学会团体会员条例

第一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是中国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为了建立本会与从事土木工程工作的单位之间直接固定的联系渠道,积极实现本会的宗旨,同时取得这些单位对本会的支持,按照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工作,愿与本会建立联系并能积极支持本会活动,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管理等单位,均可向本会申请成为团体会员。本会和专业分会的理事所在单位应是团体会员。

第三条由申请单位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或由地方学会、专业分会推荐,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审查批准后,即发给团体会员证,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本会秘书处负责团体会员有关组织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一位领导分管团体会员工作,并设联系人一至二名,负责本单位与本会的联系,反映本单位对本会活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得到本会学术活动计划,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有关国际交流与考察活动;

3.凡参加本会主办的年会和国际学术会议者,会议注册费给予优惠;

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刊物《土木工程学报》,优惠获取其他学术资料;

5.可向本会推荐"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等的参选工程;

6.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7.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8.优先获得与本会建立联系的国际学术组织及国家的学术活动信息;

9.优惠在《土木工程学报》(限一个页码)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刊登团体会员单位的概况;

10.优先参加中国科协统一组织的科技联谊活动;

11.可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12.有退会自由。

第六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咨询、科普及外事活动;

3.协助本会在本单位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

4.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5.按时缴纳会费(每年会费的标准为2千元,团体会员入会后应及时缴纳本年度会费,以后每年六月底之前缴纳当年会费,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6.积极参与和做好学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会费的使用

1.用于本会学术活动和其他公益事业活动;

2.用于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讲座,开展科普等活动;

3.用于有关资料和简报的印刷费、邮寄费等;

4.用于本会为团体会员服务的联络、管理、办公等费用。

第八条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起开始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

学会港澳台地区及国外会员条例

第一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是学术性社会团体。本会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展会员的宗旨是:加强与世界各地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土木工程的技术进步与发展。按照本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承认本会会员条例,并具备下列条列之一的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土木工程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

1、已取得工程师资格者;

2、具有研究生学历者;

3、具有大学学历,从事土木工程工作五年以上,在学术上有成就者。

第三条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一般需由本会会员介绍及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本会批准,即为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四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2、免费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土木工程学报》和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学术资料;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土木工程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第五条会员应尽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

4、介绍发展本会会员;

5、每年三月底以前缴纳会费80美元。

第六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由本人书面通知本会。两年不缴纳会费者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起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

学会学生会员条例

第一条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发展学生会员的宗旨是进一步提高土木工程类专业在校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工程实践能力,推动教育与工程实践相结合,加强学生之间的友谊与合作,促进青年学生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按照本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高等学校土木工程类专业,学满一年的注册学生(含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并热心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者,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学生会员。

第三条申请手续及会籍管理

1.本会仅在学校(团体会员单位)发展学生会员。

2.发展学生会员的学校,需建立学生会员小组(三人以上)。组长、副组长由学生会员担任,由学校委派指导教师一人。学生会员小组须报我会教育工作委员会注册。

3.学生会员小组的任务是:

(1)推荐与发展学生会员。

(2)组织与领导本校学生会员开展活动。

4.学生入会,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经所在学校学生会员小组推荐,报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登记并报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备案后,即可成为本会的学生会员,并颁发学生会员证。

第四条学生会员的权利

1.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交流与科技活动;

3.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4.有退会自由。

第五条学生会员的义务

1.接受所在学校的领导;

2.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教育工作委员会指导;

3.积极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第六条学生会员在毕业后从事土木工程工作满两年,由个人申请,经学会批准后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起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属本会。

詹天佑奖评选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应用于工程实践,创造优秀的土木建筑工程,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第二条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为“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奖项。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设立,于2001年3月经国家科技部首批核准,国家建设部认定为全国建设系统工程奖励项目。

第三条本奖项是我国土木工程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科技创新的最高荣誉奖(国家创新工程);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颁发;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等建设主管部门支持与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本奖项的奖励对象是:在科技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和科技应用方面,成绩显著的优秀土木工程建设项目。本奖项应充分体现“创新性”、“先进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本奖项评选始于1999年,每两年评选一次,自2003年起本奖改为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获奖工程30项左右,必要时可设“特别奖”。

第二章评选工程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一条本奖评选范围包括下列各类工程:

一、建筑工程(含高层建筑、大跨度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住宅小区工程等);

二、桥梁工程(含公路、铁路及城市桥梁);

三、铁路工程;

四、隧道及地下工程、岩土工程;

五、公路及场道工程;

六、水利、水电工程;

七、水运、港工及海洋工程;

八、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燃气热力工程);

九、特种工程(含防护工程、核工程、航空航天工程、塔桅工程、管道工程等)。

第二条申报条件

申报本奖项的单位必须是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团体会员。申报本奖项的工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管理等方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尤其是自主创新),整体水平达到国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必须突出体现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一定的规模和代表性。

三、必须贯彻执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及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针。

四、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五、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对建筑、市政等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核验的工程;对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等实行“交工验收或初验”与“正式竣工验收”两阶段验收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

第三章参选工程的推荐与申报

第三条提名推荐

根据本条例第二章所列的评选工程范围及申报条件,由下述三个推荐渠道的各相关单位,组织对所属专业(地区)领域的工程项目进行遴选后推荐,每家推荐单位最多可以推荐参选工程3项。

一、建设、铁道、交通、水利等有关部委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工程或土木建筑学会(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港澳台地区受委托的相应组织;

三、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专业分会(委员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可以自荐参选工程1项,但须报经上述三个推荐渠道之一进行认定。

第四条申报

一、在推荐单位同意推荐(或认定)的条件下,由参选工程的主要完成单位(报奖单位)共同协商填报“参选工程推荐申报书”(附件1),并提交相关的申报附件材料(附件2)。推荐申报书及相关申报附件材料由第一报奖单位(即申报单位)负责协调并提交。

二、参选工程的报奖单位应为该工程项目在技术创新与先进科技成果应用方面的主要完成单位(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监理单位等);每项工程的报奖单位原则上限报5家单位,对特大型工程可适当增加。

三、凡申报的参选工程项目,将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四章评选

第五条评选机构

一、评选委员会由各专业的土木工程资深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建立评委专家库,每届选取部分专家组成)。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聘任。

二、设大奖指导委员会负责工程评选的指导和监督。大奖指导委员会由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等有关部门及学会和基金会的领导组成。

第六条专业预选

一、根据参选工程类型,按相近专业分成若干专业组,由预选评审组进行专业预选,提出候选工程报评选委员会。发挥专业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

二、预选由专业分会协办;预选评审组原则上以分会(或相近专业分会联合)为基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三、必要时,对于选出的工程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评选

一、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建立回避制和监督制;坚持科学公开、严格筛选,宁缺毋滥。

二、评审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委员会对预选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工程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获奖工程。

第八条网上公示及通告

一、对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工程名单,在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有重点地对某些候选工程组织核查。

二、将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获奖工程”书面通告各报奖(即获奖)单位,同时提供必要的补充材料及交纳宣传费(对不愿交承担宣传费的项目可暂缓授奖)。

第九条终审

一、在大奖指导委员会会同评选委员会负责人的联席会议上对最后评选结果进行终审,做出评选结果的决定。

二、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国家特大型工程授予“特别奖”。

第五章奖励与颁奖

第十条奖励

一、对每项获奖工程,颁发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奖牌(要求镶嵌在工程显要位置)。

二、对获奖工程的每个主要完成单位(报奖单位),授予“詹天佑铸像”奖杯、纪念奖牌及荣誉证书。

三、在科技、建设及学术报刊以及学会网站上,公告获奖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介绍获奖工程,展示科技创新成果。

四、对每届获奖工程组织编辑出版《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获奖工程集锦》大型图集等宣传材料。

第十一条颁奖

在评奖年度(或次年初)隆重举行颁奖仪式。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经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及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起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学会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

第一条为了鼓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会员及广大科技工作者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设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按照本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奖项是本会学术论文的最高荣誉奖。本奖每两年评选和颁发一次。获奖者由本会颁发奖牌及奖金。在本会刊物及网站上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通知获奖者所在单位。有的获奖论文将被推荐到相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本奖项奖金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提供。

第四条优秀论文奖的论文评选范围是:评奖年度前二年内在本会及专业分会(含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含国际会议)发表的论文;本会及专业分会主办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省级土建学会评选的优秀论文;团体会员单位评选的优秀论文;以及本会会员在其它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优秀论文奖分为下列三等:

等级奖励

一等奖奖牌及证书在学报及网站上公布作者简介奖金3000元

二等奖奖牌在学报及网站上公布作者名单奖金2000元

三等奖奖牌在学报及网站上公布作者名单奖金1000元

第六条申请优秀论文奖的论文作者必须是本会会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优秀论文奖:

1.在理论上或技术上有创新和发展,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2.对生产实践有指导作用,或对促进本学科的发展有意义。

3.解决了技术难点,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申请程序及要求

1.由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学报编辑部、省级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在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和第六条条件的论文中推荐。会员个人申报需通过专业分会审查。

2.申请优秀论文奖,需按规定内容填写《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优秀论文奖推荐申请书》。推荐部门应对所报论文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

3.申请时,需交论文一式三份并交纳评审费200元,汇寄至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学术部。

第八条评审程序

1.申报工作完成后,对收到的推荐论文按专业聘请有关专家提出初审意见。

2.本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根据推荐和初审意见进行综合复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

第九条本条例经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第八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修订通过,自2003年8月起实施。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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