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英文名: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FDF)成立于2016年12月21日。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面向中国境内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足坛名宿助力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获200万捐赠](https://p.xsw88.cn/allimg/komo/20231011/k2300.png)
宗旨是:资助足球公益活动,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促进普及足球,推动足球科技进步及公益性设施建设,服务国家振兴足球战略和发展规划,不以营利为目的。
2019年度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级。[1]
中文名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成立时间2016年12月21日
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组织性质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理事长王战和
外文名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CFDF)
总部地点北京
登记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募集资金专项资助国际交流与合作
秘书长马拴友
机构介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成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的工作部署,由财政部牵头,体育总局、民政部、教育部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参加,负责共同筹备设立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2016年12月,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在民政部登记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本会宗旨是:资助足球公益活动,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促进普及足球,推动足球科技进步及公益性设施建设,服务国家振兴足球战略和发展规划,不以营利为目的。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包括:资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机构,推动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资助推进青少年足球普及发展,支持特色学校足球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发展青少年足球事业;资助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足球公益项目;资助青少年和行业、社区等公益性足球竞赛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奖励对中国足球改革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支持开展有关国际国内足球合作与交流;资助适合足球基金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机构标识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标识(Logo)机构项目
国家支持大力发展足球运动,广大人民群众喜爱足球运动,但受到足球场地设施不足的制约,为此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发起设立阳光足球场地建设公益项目(简称阳光球场),资助社区、学校、公园以及地方政府能够提供公共场地的地点建设公益性的标准足球场和笼式足球场。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建设阳光球场,使这些地区的孩子和群众有地方踢球;也支持在足球发展好的地区建设阳光球场,鼓励这些地区提高足球运动水平。每块标准足球场造价为300万左右,五人制笼式足球场50万元左右。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2017年推出阳光球场公益项目,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企事业单位、足球俱乐部和个人均可捐资,捐款数量不限,捐款时请注明阳光球场项目,整捐一块足球场的享有该捐赠场地的冠名权。
足球训练营
为加强青训,提高青少年足球运动水平,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发起设立青少年足球训练营公益项目(简称足球训练营),以省、直辖市、县为单位,联合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机构每年举办若干期训练营。邀请国内知名足球教练员执教,采取集中训练的方式,进行足球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培训,培养足球后备人才。每期训练营7—15天,营员40人左右,费用25—50万元。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2017年推出足球训练营项目,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企事业单位、足球俱乐部和个人均可捐资,捐赠数量不限,捐款时请注明足球训练营项目,捐款额达到整营训练的享有冠名权。
危困帮扶
由于足球运动对抗性较强,极易发生伤残等事故,为减轻青少年球员在训练比赛中发生伤残带来的治疗康复负担,同时鼓励贫困家庭孩子能够继续踢球圆梦,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设立青少年足球危困帮扶公益项目(简称危困帮扶),通过制定相应的伤残等级和困难标准,给予危困资助,直接拨付至受资助球员个人账户。其中,伤残康复资助,依据伤残程度,对青少年足球学员,予以一次性0.5万元至5万元康复资助。特殊困难帮扶,对家庭困难的青少年足球学员予以年0.3万元至0.5万元的帮扶资助。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2017年推出危困帮扶公益项目,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企事业单位、足球俱乐部和个人均可捐资,捐款数量不限,捐款时请注明危困帮扶项目。资助对象暂主要以参与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菁英计划”的青少年足球学员为主,以后年度逐步扩大资助范围。
关爱计划
为让更多贫困地区孩子有机会接触足球,培养兴趣,享受足球运动带来的快乐和健康,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发起设立青少年足球关爱计划公益项目(简称关爱计划)。重点是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捐赠足球等耗材和装备,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青少年能够参与足球运动,获得快乐、自信和荣誉感,培养团队合作与共赢精神。
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2017年推出关爱计划公益项目,向社会公开募捐资金。企事业单位、足球俱乐部和个人均可捐资,捐款数量不限,捐款时请注明关爱计划项目,捐款将用于购买国内知名品牌的足球、球门等耗材及球衣、球鞋等装备。本项目也接受足球、球衣、球鞋等物资捐赠。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Football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CF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境内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资助足球公益活动,支持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促进普及足球,推动足球科技进步及公益性设施建设,服务国家振兴足球战略和发展规划,不以营利为目的。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发起人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体育总局。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公益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机构,推动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
(二)资助推进青少年足球普及发展,支持特色学校足球教育事业;
(三)支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发展青少年足球事业;
(四)资助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的足球公益项目;
(五)资助青少年和行业、社区等公益性足球竞赛活动;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奖励对中国足球改革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七)支持开展有关国际国内足球合作与交流;
(八)资助适合本基金会开展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 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四) 具有在中国足球改革发展及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五) 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 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七) 志愿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和举办的其他活动;
(三)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 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 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会决定;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收入;
(三) 投资收益;
(四) 政府资助;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支持青少年足球运动普及发展、特色学校足球教育事业、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足球交流研讨及奖励对中国足球改革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等各类足球相关公益活动;
(二) 支持贫困、民族地区等足球事业发展薄弱地区的足球公益活动;
(三) 基金会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四) 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五) 资助其他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对外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资活动。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
(二) 预计募集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 在许可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9年12月27日第一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届理事会
董鑫萍
副理事长
马拴友、王俊生、毛振明
理事
王雷、杨雪鸫、杨新利、曹康、万平、叶雁林、杜柯伟、林仕梁、李久全、许家印、黎瑞刚、关潮、王丽平
秘书长
马拴友(兼)
监事
刘峰、薛万河、赵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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