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史学会(2023最新中国新闻史学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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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史学会(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缩写:CAHJ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传播学方向唯一的一家以研究中外新闻传播历史与现状、促进新闻传播学发展为宗旨的全国一级学术团体。学会是在我国著名新闻传播史学者方汉奇、宁树藩等教授的倡导下,于1989年4月经民政部正式批准在北京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教育部。

中文名

中国新闻史学会

缩写

CAHJC

外文名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成立

1989年4月

业务范围

中国新闻史学会年会举办,并首次邀请国外学者出席

召开中外新闻传播史学术会议;制定有关新闻传播学历史研究方向的全国性科研规划;出版有关书报刊物;组织新闻传播历史与现状的专项调查咨询活动;搜集与整理有关新闻传播史料;评选优秀的新闻传播史研究成果;组织新闻传播学相关培训工作;开展中外新闻传播史方面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等。

机构发展

中国新闻史学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主要由全国各高等院校的新闻传播院系,全国社科系统的新闻研究机构,中央和省级新闻单位的研究所(室)、史志办等专业研究部门组成。个人会员为从事新闻传播历史与现状的教学、研究人员。中国新闻史学会现有团体会员80余个,个人会员200名左右。

中国新闻史学会自成立以来,已成功举办过多次全国性及国际性的新闻传播史和世界华文传媒与华夏文明传播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以《新闻春秋》为品牌编印出版了多种专刊和论文集,学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取得了多项国家级重大科研成果,在全国高校、新闻学界、新闻传媒业界和社科界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中国新闻史学会(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JOURNALISM AND MASS COMMUNICATION 缩写:CAHJ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研究中外新闻传播历史与现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团结全国新闻传播史专家,推动新闻传播史研究,促进新闻传播学的发展。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召开新闻传播史学术会议;

(二) 制订新闻传播史和相关领域的科研课题或计划,组织会员进行研究;

(三) 举办新闻传播历史与现状展览;

(四) 协助会员承接国家、教育部和相关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

(五) 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下,出版、发行新闻传播学报刊;

(六) 协助出版机构出版、发行新闻传播学著作;举办新闻传播史的纪念活动;

(七) 进行新闻传播历史与现状的调查,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

(八) 评选和奖励优秀新闻传播史研究成果;

(九) 从新闻传播史角度,评选优秀传媒机构、优秀新闻传播作品和优秀新闻传播工作者;

(十) 组织新闻传播史和相关学科的培训工作;

(十一) 开展新闻传播史中外学术界交流活动;

(十二) 会员通联、会费管理等日常会务工作;

(十三) 其它符合本学会章程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参加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新闻传播史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成就;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学会的优先权;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需要时,可由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领导本学会(相关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协商推选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全体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1年召开一次会议,需要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素养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专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其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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