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理算(2023最新共同海损理算百科介绍)

由网友(他唇毁她纯)分享简介:配合海益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指配合海益变乱发熟后,采纳合理办法所惹起的配合海益捐躯以及付出的配合海益用度,由齐体受害方配合摊派。为此,需求确定做为配合海益遭到赔偿的捐躯以及用度的名目及金额,应到场摊派的受害方及其摊派价值,各受害方的摊派额和最初应酬的金额以及结算措施,体例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指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由全体受益方共同分摊。为此,需要确定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的牺牲和费用的项目及金额,应参加分摊的受益方及其分摊价值,各受益方的分摊额以及最后应付的金额和结算办法,编制理算书等。这一系列调查研究和审计核算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确定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1]

中文名称

共同海损理算

适用法律

海商法

外文名称

Adjustment of General Average

适用对象

全体受益方

共同海损范围

特价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约克 安特华普规则 解释

在海上运输中,船舶和货物等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为了解除共同危险,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下列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一、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等而造成的船、货等合理损失。

二、船舶驶入避难港的额外费用,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的港口费用,以及事后载有原货物驶出的额外费用。

三、船舶由于驶往避难港而延长航程和在避难港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船员工资和给养,以及消耗的燃料和物料的费用。

四、救助费用、抢卸和重装货物等的费用以及其他额外费用。

由于本航程中的意外事故,为了安全地完成航程必须修理时,船舶在修理港合理停留期间必须支付的港口费用、船员工资和给养、消耗的燃料和物料费用,以及由于修理而卸载、重装和移动船上货物等所引起的费用和损失,在当前情况下可列入共同海损。

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这些费用,除经船、货双方同意的以外,不得超过被节省的费用。

除以上三款所列的损失和费用外,其他一切间接损失,包括由于迟延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都不属于共同海损。[2]

海损理算原则

进行共同海损理算的原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明确责任,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地处理各项损失和费用的补偿和分摊。

提出共同海损理算要求的一方和其他有关各方,有举证的责任,证明其提出的损失或费用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列入共同海损。

对作为共同海损提出理算的案件,如果构成案件的事故确系运输契约一方不能免责的过失所引起,则不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协商另作适当处理。[2]

损失金额计算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船舶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实际支付的合理修理费用(包括临时性修理费用、合理扣减后的换新费用)计算。如果船舶损失部分尚未进行修理,则按必要修理的合理估计费用计算。燃料、物料等损失按实际价值计算。

二、货物的损失金额,按照损失部分的到岸价格,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运费。如果遭受损失的残货已经出售,而受损程度无法确定,则按该货物的到岸价格与出售净得金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三、运费的损失,按照货物遭受损失而引起的运费损失金额,减除由于损失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2]

共同海损分摊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由各受益方根据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分摊价值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船舶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

二、货物分摊价值,按照货物的到岸价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

未经申报的货物或谎报的货物,应按实际价值参加分摊;如果这些货物遭受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旅客行李和个人物品,除特殊情况外,不参加共同海损分摊。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事后收得的运费,根据共同海损事故发生时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应比例的扣减,加上列入共同海损的运费损失金额计算。[2]

共同海损时限

为了维护各有关方的利益,尽快完成共同海损案件的理算,各有关方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办理必要的事项,并按照下列期限宣布共同海损和向理算处提供有关材料:

一、宣布共同海损: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不迟于到达第一个港口后的四十八小时;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不迟于事故发生后的四十八小时。

二、提供有关材料:有关共同海损事故和损失的证明材料,在有关方收到后一个月以内,但全部材料不迟于航程结束后一年。

如有特殊情况,在上述期限内向理算处提出理由,经理算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有关方不按上述规定办理,理算处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理算;或根据已有材料进行理算。[2]

法律依据

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合同约定的理算规则进行。当前,国际上最广为接受的一个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虽然只是一个民间规则而不是国际公约,但由于其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接受性,在统一和协调各国的理算工作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共同海损理算应该依据理算地的法律进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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