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所得税(2023最新私营企业所得税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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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所得税是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合法利益,对其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中文名

私营企业所得税

发 布

1988年6月25日

目 的

保护私人企业合法利益

征税对象

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基本介绍

真题演练 必考点 企业所得税 ,至少占30分 看完秒懂

  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案,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为了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鼓励其健康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6月25日发布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财政部1988年11月17日颁发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征税对象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即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5%的比例税率。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私营企业投资者从税后利润取得的收入,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法律条规

  第一条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都是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的列支项目和标准,由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条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

  (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二)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

  (三)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税、免税的。

  第五条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者外,其他需要减税、免税的,由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私营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第八条私营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纳税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帐簿和保存凭证,并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编送财务报表和进行纳税申报。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私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1988年度起施行。

计算方法

  (一)本期产品成本合计=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

  (二)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本期产品成本合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余额。

  (三)产品销售工厂成本=期初库存产品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末库存产品成本。

  (四)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产品销售工厂成本-销售费用。

  (五)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资源税+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交通运输企业

  汽车运输企业

  (一)营运成本=燃料+轮胎+保修+折旧+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管理费用+行车事故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的净额)

  (二)营运利润=营运收入-营运成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利润总额=营运利润+其他销售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的利润

  商业企业

  (一)商品销售成本=期初库存商品进价+本期购进商品进价-期末库存商品进价-非销售付出商品金额。

  (二)商品流通费=运杂费+包装费+商品损耗费+手续费+利息+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家具用具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商品经营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商品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饮食服务企业

  (一)营业成本=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原材料-期末库存原材料和半成品、产成品盘存余额。

  (二)费用=燃料费+水电费+物料消耗+运杂费+工资(不包括超过核定工资标准的部分)+职工福利费+手续费+修理费+折旧费+家具用摊销+财产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管理费。

  (三)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教育费附加。

  (四)附营业务净收入=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五)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允许扣除项目的利润。

征收管理

  是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⑵纳税申报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确有困难的,可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

  纳税申报的准备事项

  ⑴做好年终盘点工作,对企业的资产及债权进行盘点核对,对清理出来的需报批的财产损失,连同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及时准备报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主要包括:

  ①;因自然灾害、战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的损失;

  ②;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③;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注意各项目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不包括转让损失);

  ⑤;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⑥;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⑦;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⑵检查有无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在12月份及时做出补提补计,做到应提均提、应计均计。

  ①;检查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情况,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情况,对漏计折旧、漏计摊销的予以补提补计。

  ②;检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情况,这两项费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计税工资比例进行税前扣除的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权益,应计提。工会经费不缴纳的不用计提。

  ⑶查阅以前年度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最好建立纳税调整台账),查找与本期纳税申报有关系的事项。主要包括:

  ①;未弥补亏损;

  ②纳税调整事项,如未摊销完的开办费、广告费等。

  ⑷对年度账务进行梳理,整理本年度发生的纳税调整事项,做到心中有数。能通过账务处理的,最好在年度结账前进行处理。

  ⑸注意其他税种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是对账务一次详细地梳理的过程,其间发现的其他涉税问题也应一并处理。如视同销售漏交的增值税;未按查补缴纳的增值税计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未及时申报的印花税等。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会对相关涉税问题一并检查并做出处理。

  ⑹年度中做预缴申报时,在不造成多缴所得税的情况下,需做纳税调整的尽量做纳税调整,虽然不做纳税调整也不构成偷税,但这样做的好处一是能及时记录反映纳税调整事项,二是能及时反映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⑺对于预缴申报时不能及时做纳税调整的事项,应养成及时记录的习惯。

  ⑻对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主要税务法规,结合最新的此类税法,每年至少要细读一遍。

  ⑼在某些事项的处理上当与主管税务机关理解不一致或税务机关内部人员理解也不一致时,宜采用稳妥、保险的处理方法。 

⑶税款缴纳方式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但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对企业所得税采取分期(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⑷纳税期限

  按月份或季度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其中,第四季度的税款也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先进行预缴,然后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年度申报,税务机关在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⑸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缴纳。所谓“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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