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属学会(2023最新中国金属学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患得患失)分享简介:中国金属教会建立于一九五六年一一月二六日。是由冶金科教技能事情者构成的天下性的教术性集体,是冶金行业的1个科技组织,是中国科教技能协会的构成部门。中文名中国金属教会成 立一九五六年一一月二六日集体挂号证社证字第三一三五号外文名The Chinese Society for Metals类 型教术性集体教会性子  照章登...

中国金属学会成立于1956年11月26日。是由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团体,是冶金行业的一个科技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中文名

中国金属学会

成 立

1956年11月26日

团体登记证

社证字第3135号

外文名

The Chinese Society for Metals

类 型

学术性团体

学会性质

  依法登记的全国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国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学会宗旨

中国金属学会

  中国金属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冶金科技工作人员,开展各项活动和工作,为发展我国冶金工业,推动冶金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

主要任务

  一.围绕冶金行业重点和关键问题开展学术科学技术、生产技术交流;对行业科技发展组织研讨、提出建议,为企业、行业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在国内召开国际性专业会议;组织参加在国外举办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国外的专业对口交流活动;与国外学会和科技团体的联系和交流等;   三.组织并实施以科技人员为培训对象的继续教育工作和以行业职工为培训对象的科学普及工作;   四.期刊出版和发行工作;   五.为企业开展科学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举办国际和国内科技展览。

权力机构

  中国金属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五年举行一次。主要职能为选举理事会、修订章程、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决定表彰奖励事项。   中国金属学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工作总部,在全国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总部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会员制度

  中国金属学会设置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两种会籍,其中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荣誉会员、外籍会员。中国金属学会现有个人会员10万余名,团体会员121个。全国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学会领导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负责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发挥理事作用,理事会下设9个工作委员会。   中国金属学会现有个人会员9.2万名,团体会员121个。下设9个工作委员会,37个专业分会,指导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的工作。第八届理事会有理事202人,常务理事69人。历届理事会中共有院士20余名。   2011年5月12日,张晓刚成为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分会现任理事长。

学术活动

  中国金属学会紧密围绕冶金行业科技进步重大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活动,其中中国钢铁年会炼铁、炼钢、连铸、轧钢和能源环保生产技术会议是定期举办的规模最大、参加人数最多的科技交流活动;学会及专业分会主办的科技期刊共19种;组织编写出版多种科技图书、专著、手册、继续教育和科普教育教材、学术论文集等。   中国金属学会是我国冶金行业对外联络与学术交流的主要渠道,与国外学术组织有着广泛联系,并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等国的10多个学术团体建立了双边、多边交流和合作关系。每年都在国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及国际展览会,并组团出国参加国际科技交流活动。   中国金属学会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合作共同主办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

注册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 社证字第3135号   组织机构代码50000299-3 官方网站

章程

  ( 2006年10月26日 中国金属学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 : 中国金属学会 ( 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 : THE CHINESE SOCIETY FOR METALS ( 缩写为 CSM )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依法登记的全国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 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 是推动我国冶金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 是我国冶金行业的科技组织 , 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以下简称中国科协 ) 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 坚持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团结和动员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 , 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 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 , 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 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 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 , 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基本方针, 弘扬 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 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 北京市东四西大街 46 号 , 邮政编码 :1007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 推动自主创新 ,促进学科发展; 业务范围是,围绕冶金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   ( 一 ) 密切结合我国钢铁工业生产建设及冶金学科的发展 , 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生产技术交流活动 , 促进学科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   ( 二 )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 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 三 ) 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   ( 四 )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 五 ) 组织会员和冶金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有关法规的制定,促进国家事务的科学决策和专业技术发展方向的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议 ;   ( 六 ) 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 、 成果鉴定与推广、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等任务。开展企业的技术咨询、服务、中介工作 , 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 七 ) 编辑出版学会刊物、学术和科技书刊、科普读物、信息资料 及相关音像制品 传播科技信息;   ( 八 ) 在国内举办国际和国内科技展览 , 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 九 ) 举荐人才 , 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冶金科技工作者 , 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 十 )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 十一 ) 发展会员 , 完善组织。完成中国科协及有关领导部门交办、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 : 会员、高级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及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 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   ( 一 ) 拥护本会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根据会员种类 应 具备相应的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本会会员或所在单位介绍;   ( 二 ) 经理事会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 ( 冶金 ) 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的条件及权利和义务 :   一、会员   ( 一 ) 会员的条件 :   1. 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2.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 ( 或具有同等学历 ), 并从事实际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当学术水平者;   3. 有发明创造 , 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4.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冶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 二 )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和信息;   5.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三 )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会章程,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   二、高级会员   ( 一 ) 高级会员的条件 :   承认本会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 职称 ) 或博士学位 , 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高级会员义务的科技、管理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   1.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显著成绩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冶金、材料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 曾获得国家级或省 ( 部 ) 级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冶金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员;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   4. 曾担任本会、专业分会、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金属 ( 冶金 ) 学会理事或委员;或从事学会工作 10 年以上,具有显著业绩。   5. 对国家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可考虑破格吸收。   ( 二 ) 高级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高级会员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 , 还享有以下权利 :   1. 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和本会出版的一种学术或综合期刊;   2. 减、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等;   3. 优先参加由本会 ( 包括专业分会 ) 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4. 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时,注册费优惠;   5. 免费索取本会网站信息。   ( 三 ) 高级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高级会员除履行会员义务外 , 还需履行以下义务 :   1. 为本会建立人才库提供个人技术资料 , 并按要求 , 定期进行更换;   2.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3. 按时向本会缴纳个人会费。   三、学生会员   ( 一 ) 学生会员的条件 :   凡在冶金大专院校学习的研究生、大学本科三年以上 ,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 二 ) 学生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   学生会员除不享有会员的第一条权利外 , 享有其它二、三、四、五、六条权利。学生会员的义务与会员相同。   四、外籍会员   ( 一 ) 外籍会员的条件 :   从事冶金科技工作 , 学术上有较大成就 , 对我国友好 , 并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或长期在海外工作的中国学者。   ( 二 ) 外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部分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 在本会刊物上发表论文;   3.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国际或国内的学术会议;   4. 入会自愿 , 退会自由。   ( 三 ) 外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会章程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支持本会工作 , 寄赠学术资料 , 沟通信息 ,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 并协助本会开展国际学术活动 , 推荐专家来华讲学和进行学术交流等;   3. 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五、团体会员   ( 一 ) 团体会员的条件 :   凡与冶金专业有关 , 具有相当数量科技人员 , 并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 支持学会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的科研、教学、生产、施工、勘探、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 二 )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1.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会议文集、技术信息资料等;   3. 优先参加由本会组织的国内外科技活动;   4. 参加由本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 注册费优惠;   5.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举办科技培训班或讲座、科技报告会等。   ( 三 )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1. 遵守本会章程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4. 负责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及会员开展学会工作;   5. 向本会提供有关技术信息资料;   6. 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荣誉会员   凡是本会会员 , 对冶金科学技术和对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 , 年龄在 70 岁以上者 ,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 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或受本会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 ,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 经提示 , 仍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五 ) 决定终止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下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 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 一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 一 ) 、 ( 三 ) 、 ( 五 ) 、 ( 六 ) 、 ( 七 ) 、 ( 八 ) 、 ( 九 ) 项的职权 ,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二 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 及会议形成的文本 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 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热爱祖国,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 政治素质好 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的著名专家、学者学科带头人或在冶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 三 )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 四 ) 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 五 ) 身体健康 , 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 ( 届满时 ) 不得超过 70 周岁;   ( 六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七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五 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 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 ,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 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 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 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 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   ( 二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 ,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根据工作需要 , 经理事长委托 , 秘书长可代其行使职权;   ( 六 )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学会工作做过贡献,不再担任学会本届理事的上一届常务理事,可担任学会本届的名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总部 , 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工作总部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 , 由秘书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 其领导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 , 本会设立若干 专业分会 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 , 负责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的各项活动。 专业分会 须遵守以下规定 :   ( 一 ) 专业分会 必须有明确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单位 , 并应明确承诺对 专业分会 活动给予充分的支持;   ( 二 ) 专业分会 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 不另订章程;   ( 三 ) 专业分会 领导成员由 专业分会 选举产生 , 选举前应征得本会同意 , 选举后报本会审批;   ( 四 ) 专业分会 必须积极开展活动 , 一般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活动。 专业分会 的设立和变动 , 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 报中国科协备案 , 并在民政部登记或注销;   ( 五 ) 专业分会 根据需要可成立若干学术委员会开展活动 , 学术委员会的组建须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 ( 冶金 ) 学会受同级科协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 , 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   ( 一 ) 会费;   ( 二 ) 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基金;   ( 六 ) 利息;   ( 七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七 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八 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 十 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 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一 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四 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 须在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 ,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第四十 八 条 本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五十条 本会会徽是由本会英文译名的缩写“ CSM ”组成的图案。外部轮廓呈圆形 , 外廓周边为英文字母“ C ” , 与中间的英文字母“ SM ”组成缩写的本会英文名称 , 会徽的下方为本会的中文名称。   第五十一条 中国金属学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中国金属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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