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最新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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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湖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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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1]

中文名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设立时间

1979年12月

外文名

Standing Committee of Hunan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

机构属性

人大常设机关

历史沿革

1954年8月,湖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长沙召开。

1957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受到了“反右派”、“反右倾”和“大跃进”等错误思想的干扰,阻碍了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正常发展。

从1965-1976年,湖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遭到了严重破坏。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湖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停止了一切活动,各级人民委员会被砸烂,各种派别组织纷纷出现,无政府主义严重泛滥。

1968年4月6日,湖南省革命委员会正式成立。

1976年1 0月,党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结束了“文化大革命”这场十年之久的动乱。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重申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979年12月,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修订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建立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4月底至5月初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1988年1月底至2月初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1月省第八届人大一次会议,1998年1月省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2003年1月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查、批准国家机关各项报告,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选举产生省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积极履行职权,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湖南省一、二、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未设立人大常委会,而设立湖南省人民委员会,与湖南省政府为一体。1979年12月,湖南省人大五届二次会议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精神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将地方的权利机关和执行机关分开设立,成立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从1954年8月湖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到现在,我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业已经历了50个春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的50年,是湖南发生巨大变化的50年,是全省人民在党中央、中共湖南省委的正确领导下,战胜种种困难,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进步的50年;是全省人民通过由自己的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利机关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50年;是全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50年。

建国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确定了新中国的政权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建国初期,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和社会改革,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了准备。

1953年,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拉开了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序幕。

1954年,在普选的基础上,由下而上逐级召开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54年8月10日,由全省各县、市选举产生的552名省人大代表聚集长沙,举行湖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同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庄严举行,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规定与我国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是完全相适应的。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政权体系,国家权利开始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这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建立,标志着社会主义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从此开辟了一个新纪元。

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1]

机构设置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办事机构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室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机构领导

副主任:乌兰(女,蒙古族)、张剑飞、陈飞、胡旭晟、周农、彭国甫[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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