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最新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百科介绍)

由网友(亡)分享简介:浙江省科教技能厅是浙江省主管科技事情的省当局构成部分,按照《中共中央办私厅、国务院办私厅闭于印发〈浙江省国民当局机构鼎新方案〉的告诉》(厅字〔二零零九〕二八号)创造的。中文名浙江省科教技能厅地址环乡西路三三号浙江科技大楼职责科技结果拉广、技能市场详细办理厅少低鹰忠机构带领厅少:低鹰忠[一]副厅少:邱飞章、王脆、吴卿、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浙江省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的。

中文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地址

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

职责

科技成果推广、技术市场具体管理

厅长

高鹰忠

机构领导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厅长:高鹰忠[1]

副厅长:邱飞章、王坚、吴卿、曹新安、洪积庆、章一文、孟小军[2][3][4][5][6]、周土法[7]

主要职责

(一)牵头拟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省科技创新环境营造、人才培养、条件建设和研发支持等方面的各类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化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指导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和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指导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工作,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宣传信息和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制定全省企业科技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和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和措施,审核、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

(六)负责拟订和实施科技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七)加强与中科院、工程院、高校院所、国防科技系统等各方面的科技合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促进联合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九)负责拟订全省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和措施,做好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管理全省科技外事工作,组织拟订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政策,制定和实施相关计划,受委托审批或报批出国(境)科技团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先进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技术出口工作。

(十二)牵头拟订全省知识产权发展规划、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省政府各部门与各市、县(市、区)的科技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技强省和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各地区、各行业科技进步。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省知识产权局和13个职能处室。其中,省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知识产权综合协调处、专利管理处、专利行政执法处。

(一)办公室。负责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上下联络、部门沟通和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目标考核和信访、保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宣传与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提案建议办理的组织督查工作;负责国防科技动员和科技拥军工作;负责会务、财务、车辆、资产、安全保卫等后勤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科技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编制和管理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组织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开展科技强市(县)创建活动和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负责科技培训工作;负责科普相关工作,承担省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挂重大科技专项办公室牌子)。组织编制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负责本级科技部门经费预决算;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评审、招标、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推荐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工作;归口管理科技统计工作;负责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

(四)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挂科技平台管理办公室牌子)。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科研机构组建与调整相关工作;负责省属科研单位科技体制改革、财务资产管理及科技项目实施;负责科技社团审核、民办非企业科研机构前置审查;统筹协调全省基础研究工作;牵头负责省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企业研发机构、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目标考核;指导市县科研机构体制改革。

(五)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拟订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工业类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招标、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基地、企业和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工业类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科技处(挂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省级各类农业和农村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招标、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业高科技园区、研发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农业类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科技促进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扶贫相关工作;承担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社会发展科技处。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省级人口、资源与环境、医药卫生、公共安全、海洋资源开发、现代服务业和其他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招标、中期评估、结题验收与绩效考评等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发展类科技平台载体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八)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处(挂院士工作联络办公室牌子)。拟订产学研合作发展战略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措施;负责国内科技合作与成果引进转化计划的管理;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和科技成果登记、统计;指导全省技术保密工作和出口技术的保密审查与报批;指导全省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归口管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负责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牵头负责国内和军工系统科技合作交流;负责科技对口支援工作;负责大院名校引进工作;负责中科院、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初选推荐和院士工作联络办公室工作。

(九)国际科技合作处(挂港澳台科技合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全省科技外事工作和跨部门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和协调;负责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负责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兴贸、高新技术商品出口及基地建设相关工作;负责我省驻境外研发机构的管理;负责公派出国(境)科技团组和从国(境)外邀请来浙科技团组的审核报批;负责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知识产权综合协调处。组织编制全省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局内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省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调研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负责建设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承办知识产权工作国(境)外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负责全省知识产权领域工作的协调,负责省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专利管理处。负责组织全省专利发展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指导和规范专利权资产评估、质押融资与参与收益分配工作;承担专利技术流转与实施、专利信息利用、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专利广告出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专利代理、资产评估、信息服务等中介机构的设立进行审查和代理人的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负责区域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有关专利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负责专利统计工作。

(十二)专利行政执法处。负责起草本省专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全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负责全省专利行政执法,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负责全省涉外专利案件的处理;承办专利侵权判定工作;负责跨地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市县开展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专利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收入分配审批管理;负责厅系统出国(境)人员政审、驻外科技干部推荐;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实验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改革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代管)单位的党群工作。

人员编制

省科学技术厅行政编制7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知识产权局局长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知识产权局副局长2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省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省科技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信息公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省科技厅编制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公开信息分类

(一)信息分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包括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申请、组织机构、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事项、发展规划、统计报告、政府采购、人事管理、廉政建设、工作动态、科技党建、举报投诉14个一级类别和相应的22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浙江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见下表。

索引号信息名称(标题)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1、索引号

索引号是一组20位代码,是每条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索引号具体编制方法见《索引号编码说明》。

2、名称(标题)

名称(标题)是指信息的标题。

3、内容概述

内容概述是对所发布信息的简要概括,字数控制在150个汉字内。

4、生成日期

生成日期是指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二、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指定地点为:浙江省科技文献馆一楼大厅;公开时间为: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3、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2、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机关委托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联系人:陆韵、吕跃华;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网络中心,邮政编码:310006,

3、收费形式

免费。[8]

4、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浙江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科技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秩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附页流程图。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邮政编码:310025。浙江省监察厅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 ,邮政编码310007。

(二)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二号楼,邮政编码31002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邮政编码:3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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