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2023最新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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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根据市政府一市一业一会要求成立于1988年5月,是上海市及周边地区的计算机行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

中文名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

区域

上海

成立时间

1988年5月

外文名

Shanghai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属性

非营利性经济类社团法人

业务范围

计算机

协会简介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换届改选,黄颖雷当选会长

行业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历年来申请加入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累计达550个。根据市府办公厅“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和调整”的精神,协会正在对原有的会员单位进行整理,并积极发展新会员。

协会宗旨是为会员服务;加强会员与国内外企业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沟通会员与政府、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

协会拥有广泛的会员资源,会员构成中包括企业类:硬件制造(如联想、方正、清华同方、达丰、英顺达、富士通等)、软件开发(如宝信软件)、网络维护、电子商务、系统集成、打印耗材、计算机技术服务、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等(其中系统集成上海市6家拥有一级资质的企业中4家 是协会会员);学校类:上海市各大专院校的计算机院系、计算机培训机构;科研机构类:如中科院上海分院、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上海计算技术研究所、中科院 上海中科计算技术研究所等;园区卖场类:如浦东软件园、紫竹科技园、白猫科技园、南京徐庄软件园、赛博电脑广场、宏图三胞等。

协会承担政府交办的各项职能,进行“上海市工程系列计算机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已落实执行的有市司法局授权的“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司法鉴定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编写的《行业示范合同文本》、《计算机维修示范合同文本》等两项示范合同文本;市物价局委托制定行业指导价格、市统计局委托进行行业统计的工作、 市劳动局委托进行新职业开发和培训,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委托制定行业相关的地方标准。已经实施的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或产品标准如再生电脑、打印耗材等。协会积极促进内地和台港澳地区、国内与国际的行业交流,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长期的联系,先后接待和组织上百次国际交流活动。

会长信息

姓名宋健海出生年月1965年9月
籍贯浙江省民族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国籍中国
工作单位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职 务副总经理
职称教授级工程师学 历研究生
学位博士

工作经历:1983.09 -- 1987.07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1987.07 -- 1992.08 宝钢自动化部计算机系统维护开发技术人员;1992.09 -- 1994.11 宝钢系统开发部工程师;1994.12 -- 1998.04 宝钢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1998.05 -- 2000.12 宝钢计算机公司系统一部副经理,经理;高级工程师;2001.01 -- 2002.01 宝信软件公司钢铁事业部系统开发一部经理;2002.02 -- 2004.12 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钢铁ERP事业部总经理;2005.01 -- 2006.12 宝钢分公司大客户经理(兼管流程制造业产销管理系统业务协调)、兼MES软件事业部总经理;教授级高工 ;2007.01 -- 2010.10 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副总经理;2010.11 -- 至今 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经理[1]

副会长

黄岳嵘

高 级工程师,上海东亚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在上海市计算所第五研究室工作。 1996年11月任上海海德技术发展公司负责人; 1998年11月任上海海德众业技术创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担任海德众业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四年的发展,使公司注册资本翻了两番,销售产值超过一 亿,连续三年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同时荣获了国家火炬计划奖,上海市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上海科技企业创新奖等近二十多个奖项。 2002年7月至今,任上海市计算所副所长。目前在上海计算所的主要工作是分管企业经营管理。同时兼海德众业公司董事长、上海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虹计通智能卡系统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曾荣获上海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上海市第十一届团代会特邀代表、上海市新长征突击手、上海市实施发明成果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目前也是卢湾区科技企业联 合会理事长、卢湾区青联委员。

游小明

现任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二研究所(华东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兼党委副书记,兼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拥有通讯与电子系统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双硕士研究生学历。在通信网络、软件、信息安全及保密等方面也有较深造诣,先后获得“中国软件行业杰出青年”、“中国信息安全十大领军人物”、中国“十大MBA”、“第二届亚洲管理创新十大杰出人物”、“成都市十大杰出青年”、四川省“五四青年奖章”等众多荣誉称号,任全国中央企业青联委员、四川省青联常委、成都市青联常委、成都市政协委员,中国信息产业商会安全分会副理事长、西南财大MBA联合会副理事长、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

傅育熙

教 授、博士生导师,祖籍四川, 1962 年生于北京。 1982 年开始就读于同济大学计算机系, 1988 年获工学硕士学位。同年由国家教委公派到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计算机系深造, 1992 年获得博士学位。 1993 年担任曼彻斯特大计算机系研究助理,参与欧共体项目“ CLICS-II ”的研究。 1994 年 1 月起在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工作,现为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系系主任、软件学院院长、上海高校软件理论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计算机学会第 七届理事会理事、中国数学会数理逻辑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 2001 年至 2005 年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上海市计算机学会理事、理论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Asian Association for Foundation of Software (AAFS) 理事。傅育熙教授专注于理论计算机科学的研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及国际学术会议及刊物上发表论文近 60 篇。曾担任 1998 年第七届全国青年计算机学术会议论文集(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主编, 2001 年编译出版了《程序设计语言的设计与实现》(电子工业出版社)。傅育熙教授曾负责担任 10 余个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多次获得部级、国家级奖励资助,是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王克勤

现任协会秘书长。曾担任上海微电脑厂副厂长、中外合资上海捷扬电脑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华鸿电脑电讯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交大浩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徐佩莉

曾 在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四师三十七团九连担任班长、排长;曾在华东纺织工学院担任教师、学生指导员、党总支副书记、宣传部副部长、组织部副部长、部长;曾在 中国纺织大学担任党委副书记;曾在上海市妇联担任副主席;曾在上海市计算技术研究所担任党委书记;曾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担任党委书记;曾被评为市三八红旗 手、市劳动模范.

章玉宇

199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数学系,2006 年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上海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计算机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理事,上海青年联合会第九界委 员,上海市国家保密局信息安全保密科学技术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毕业后一直从事行业应用的研发工作,主要参与开发的项目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网络中心安全系统、电子证券交易系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外汇买卖系统、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新版外汇交易系统、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系统、国家科技部 “十五”攻关计划“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示范工程 ”上海商业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上海市高速公路交通监控和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工程、集中式电子交易平台、中国 银联转接系统、“宽带互动IPTV终端”、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加油IC卡工程网络系统、SiTV上海互动电视项目、基于知识驱动的语音助理信息推送服务平台关键技术研究、巴士股份RFID公交车辆运 营管理系统、沪杏科技图书馆视频中心等。

曾经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同城清算项目获1995年上海市经委颁发的新产品成果二等奖;中国工商银 行4700仿真储蓄、对公一体化系统获1996年上海市经委颁发的新产品成果三等奖;电子证券交易系统获1999年上海市科委颁发的三等奖;SAPCIS 商业电子商务单证交换平台2003年获市优秀新产品三等奖。2003年度“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

戴以惠

1995年10月至2001年11月,在中科院北京科海电子集团上海科海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公司总部配货中心主任、分公司经理、副总经理;2001年11月至2006年11月,上海科海电子为配合二板上市,与豪斯投资公司资产重组,成立上海科海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担任大客户经理、副总经理;2006年11月至今,原上海科海豪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转制,发展成立上海科海豪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担任总经理。

汪伯申

1986年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外语专业,2001年 进修后毕业于东亚国际学院,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上海百联电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华联家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中国家电协会副会 长、华联家电诊所所长、上海交电家电行业协会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技术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毕业后于1977年进入上海电子音像公司第二修理部从事修理工作,先后担任公司英语翻译、业务部副经理、经理、家维公司副经理。2000年5月竞聘担任上海家维家电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出任上海华联家维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9月又兼任华联集团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此外,汪伯申同志还为企业先后赢得了上海市文明单位;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金奖;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服务信誉满意示范单位;全国2001年实施用户满意工程先进单位;上海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上海市十佳品牌榜首——“华联家电诊所”等荣誉称号。本人也获得由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颁发的中国家用电器服务维修突出贡献金奖。

赵翔

现任联想集团上海分区总经理。2000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外经贸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同年进入联想(上海)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先后在中国华东、中国区总部北京、、马来西亚担任销售、产品战略运营等工作。2010年回国负责联想上海地区业务。

蔡建波

上海友喜国际高科技园区位于上海松江工业区内,基地南面紧贴沪杭高速,西临沪松公路,北靠沪青平高速公路东临嘉金高速公路。上海友喜国际高科技园区重视根据区位优势和市场需求进行科学的功能定位。以松江工业区这一研发、生产、贸易、办公、金融中心等为区域背景,综合利用高质量的基础科研设施和高效的信息资源条件,着手打造国际化、现代化、商务化、人性化的多功能工业园区。

蔡建波先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社会团体工作,除在企业任职外,他还担任了松江区政协委员、松江区外地投资企业协会温州分会执行会长等社会职务。为促进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经济交流做出了突出贡献。

富杰

理想集团公司成立于1999年,它依靠中国电信精品网络资源,定位于电信与IT产业融合的ICT服务商形象,致力于中国IT产业发展,为社会信息化、企业信息化和家庭信息化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应用集成服务。我们主要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应用软件开发、软硬件产品研制、增值业务运营、IT外包服务等五大类业务。公司现有员工500多人,客户覆盖电信、政府、金融、证券、制造、化工、烟草等多个行业,拥有全国性的营销渠道和运维服务体系。

中国电信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总经理兼党总支副书记 富杰

个人经历:2006.11—2008.11任上海市电信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

2008.11—至今任中国电信上海理想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党总支副书记

协会章程

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章程

(2011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计算机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OMPUTER TRADE ASSOCIATION。缩写SC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精神组建。本会面向计算机行业,包括计算机制造、计算机行业内的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不受部门、所有制限制,是计算机行业及相关产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活动范围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协助政府、帮助企业”的指导思想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保障行业公平竞争,在政府和企事业之间发挥桥梁和协调作用,促进上海市计算机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向全体会员宣传贯彻政府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提供本行业发展的现状及方向,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愿望、要求和建议,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二)收集、整理国内外计算机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的方面的信息,利用刊物等载体向会员传递。及时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情况调查、市场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政策、信息,市场导向。

(三)总结交流本行业各单位改革、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企业现代化进程,做好企业合同信用评价、行业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沟通国内外相关企业和市场信息交流、促进中外企业合作;

(四)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组织本行业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五)维护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制订行规行约,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六)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关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七)根据行业需求制(修)订本行业行业标准、服务标准、技能资质的考核标准及行业自律标准等,并推动其贯彻执行。积极参加社会产品质量监督活动;

(八)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水平,提供ISO-9000系列、3C等认证的咨询,为会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九)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十)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十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调研、专业培训、人才交流、编辑出版、会展招商、标准制订、中介咨询、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意愿、求得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四)保守行业秘密;

(五)为协会工作提供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在行业中的积极作用;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出名决定不服,可向会员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理事人数应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 决定协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关于代理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状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或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聘请支持协会工作的、在行业内有深远影响力的社会人士、专家为协会的顾问、名誉会长;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果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任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定的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

(六)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

第三十五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发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予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会每年进行第三方会计机构的财务审计,审计应合格;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会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若有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会员大会前,理事会对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进行审定。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十五日内,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观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24日第五届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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