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奴隶制(2023最新家长奴隶制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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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一种奴隶制的萌芽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族公社(见家庭公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的时期。

基本内容

奴隶制 搜狗百科

家长奴隶制 (patriarchal slaveowning system)

简介

家长奴隶制是从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一种奴隶制的萌芽形式。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族公社(见家庭公社)成为基本的社会结构的时期。

特征

家长奴隶制的特征是,奴隶人数不多,在社会生产中只具有次要或辅助作用。奴隶劳动在于满足奴隶主家庭的直接需要。男奴隶主要看管家畜或从事家耕,女奴隶主要从事家务劳动。奴隶被看作家庭成员,往往随主人姓,并且可以赎回自己的人身。奴隶来源于战俘、赠送和买卖,基本上都是外族人。奴隶主的人数也很少,一般是部落、公社首领及少数富裕户。奴隶主家长一般也未完全脱离生产劳动专靠剥削奴隶的剩余劳动过活。对奴隶的剥削相对说来比较隐蔽、缓和。但家长支配着全家的财产,支配着妻子、儿女,有时包括被收入族的养子和奴隶,所有的成员都在家长的权力支配下进行生产和生活。

二重性

家长奴隶制具有阶级剥削和原始平等因素的二重性。家长奴隶制曾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家长奴隶制度不能太严。

历史

家长奴隶制曾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荷马时代的希腊社会具有这一制度。罗马人的家庭(Familia)一词,起初就是指奴隶的意思。古罗马史学家C.塔西佗笔下的古代日耳曼人也未达到发达的奴隶制。在古代东方前三千纪的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的许多文件中,都载有最初发生在家族内的这种隐蔽的奴隶制。苏美尔法典中的家族法允许父亲把自己的孩子卖为奴隶,通常以收养子的形式出现,收养者要付出一笔钱作为收养费用。

记载

中国龙山文化和马家窑文化具有家长奴隶制的遗迹。古代周人在伐殷之前的太王、王季、文王之时,也存在着这一制度。“文王卑服,即康功田功”(《尚书·无逸》),“伯昌何衰,秉鞭作牧?”(《楚辞·天问》)说明文王不仅衣着简朴,而且亲自种田、风谷子,还放牧牲畜。当时已有了奴隶,而文王尚未完全脱离生产劳动。

研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民族志资料表明家长奴隶制的普遍存在。分布在中国大兴安岭山区布特哈、莫力达瓦等旗以狩猎为主的鄂温克族,清代被称为打牲部落。当时每个部落(“阿巴”)包括若干氏族(“哈拉”),后者则为若干个父权制家族公社(“毛哄”)所组成。毛哄家族公社的重要特点,一是家长的权威,二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公社之内。奴隶来源于战俘、赠送和买卖,基本上都是外族人,数量不多,为氏族贵族及其他上层分子所占有。奴隶随主人姓,被视为家庭成员,且有权赎身。从事的生产劳动只限于次要的、占社会生产比重约20%的农业,而占80%的狩猎业则被禁止参加。一般奴隶主及其家属亦参与生产劳动。奴隶劳动没有构成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在农业区,云南的怒族约在19世纪中开始畜奴。奴隶多半是独龙族、少数是傈僳族、白族和景颇族,来源于买卖、抵债和虏掠。尚无以同族人作为奴隶的。畜奴的特点是数量少,时间短,一般畜一、二人,一两年后即转卖出去。主人一般不脱离生产劳动,奴隶在生产上所占比重不大。生活上和主人以家人父子相称,同吃同住。但奴隶与养子已有所不同,前者是主人的财产和劳动力,可被任意买卖,触犯主人甚至有被处死的;后者则被视为子女,且有财产继承权。云南西盟佤族的家长奴隶制,其奴隶来源及奴隶生活待遇,与怒族相似,剥削则在亲属关系的掩盖下进行,主奴关系比较缓和。主奴都参加劳动,但强度和范围有所不同。奴隶可以和自由人通婚。社会上还未形成明显的贱视奴隶的观念。和上述两个民族不同,奴隶基本上是本民族人,其中外寨的多于本寨的,女性多于男性,而且多是儿童。奴隶约占本族总人口的5%,在社会生产上作用不大。奴隶的地位低于养子,养子可供奉养父的家祖,且有财产继承权;奴隶则无此权利,且往往遭受虐待,甚至个别有被杀害祭谷的。但物质待遇一般并无明显差别,二者的地位视主人的意愿可互相转化。景颇族具有类似的家长奴隶制残余。但这里的奴隶制曾在历史上有过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发展不平衡,因而作为家长奴隶制就更是一种残余形态了。在这里,只有部分山官(见景颇族山官制)有少量奴隶,来源于买卖(多为孤儿)、赠送、掠夺、人身抵债和女奴生子。奴隶仍被视为家庭成员,随奴隶主姓,以父母子女相称,与主人家庭成员一起劳动。男奴成家,主人一般分给部分生产资料,但奴隶得为主人从事大量劳役;女奴出嫁,聘礼归主人。和前述几个民族相比较,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景颇族地区畜奴是个别现象,而且仅限于少数山官,但社会上已经分化出官种、百姓和奴隶三个等级,而山官往往就是奴隶主。等级之间界限严格,不可逾越。“南瓜不能当肉,百姓不能当官”,“女子不嫁男奴,男人不娶女奴”,就是这种等级观念的明显反映。虽然奴隶作为一个阶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已濒于消灭,山官与百姓的经济地位也发生了变化,但这种观念还存在着。西藏南部的珞巴族、云南的傈僳族以及海南岛保存合亩制(见黎族合亩制)地区的黎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一制度的残余。“家长奴隶制同样存在于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发展中,因此,许多学者据此误认为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历史发展阶段存在奴隶社会。这是错误的把奴隶社会与家长奴隶制划上等号。误认为有奴隶的社会,就是奴隶社会。不用管奴隶数量多寡,在社会生产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黄现璠著《我国民族历史没有奴隶社会的探讨》

父权家长制家庭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制”,并在诸妻中分别嫡庶。据《独断》记载,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况是这样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妇。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周人上法帝喾正妃,又九九为八十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娶十二女,象十二月,三天人九嫔。诸侯一娶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不划分个先后次序,不立定个章法规矩,那就会乱套。这个章法就是以母亲的身份和子妇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女儿不在其中)划分为“嫡”和“庶”两类。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庶,旁支也,正是如此、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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