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球协会(2023最新中国台球协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执她手)分享简介:中国台球协会是中华天下体育总会单元会员。一九八六年一二月建立。总部设正在北京。最低权利机构是天下委员会,履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带领下的秘书处。下设培训、竞赛、开垦以及新闻等四个博项委员会。协会义务主席是弛小宁。协会一九八八年插手国际台球结合会。一九九八年,协会编纂出书《中国台球》刊物。台球协会时常举办天下花式台球锦标赛、天下...

中国台球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单位会员。1986年12月成立。总部设在北京。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秘书处。下设训练、竞赛、开发和新闻等4个专项委员会。协会责任主席是张小宁。协会1988年加入国际台球联合会。1998年,协会编辑出版《中国台球》刊物。台球协会经常举办全国花式台球锦标赛、全国台球锦标赛、全国台球精英赛、全国台球争霸赛和全国台球南北明星对抗赛等。

中文名

中国台球协会

英文简称

CBSA

成立时间

1986年12月

协会主席

张小宁

外文名

Chinese Billiards & Snooker Association

上级单位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总部地址

北京市体育馆路

发展历史

中国台球协会 停止梁文博参加国内台球比赛资格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活动也顺应着发生了变化。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广大城乡的机关、厂矿和学校,甚至街道、社区一度掀起了台球热。台球运动兴起的势头促使政府部门实施必要的管理措施,当时有人形容参与人数仅次于骑自行车人数。由于有这样的群众基础,使中国的台球运动发展很快,运动员的水平也在迅速提高,从而使台球运动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1986年12月15日,徐寅生在中国空军体育馆宣布“中国台球协会”成立,紧接着各省市也相继成立了地方台球协会,组织起了自己的台球项目运动队。各地每年都有各种级别的台球比赛,全国性的巡回大赛也接连不断。

2020年2月,中国台球协会向全国台球人发起了“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战奉献力量”的倡议,并向武汉市慈善总会捐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疫情防控。截至18日中午,在“中国台球人在行动”活动中,台球界104位爱心人士向武汉市慈善总会累计捐款31356.73元。[1]

主要职责

负责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开展与台球项目相关的经营活动。[2]

建设宗旨

团结全国台球运动工作者、运动员和爱好者,指导发展中国的台球运动,促进全国台球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台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增进与各国各地区台球协会和组织的交流和友谊;根据中国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有关国际性比赛,促进国际交流,加强与国际台球组织的联系与合作。[2]

组织机构

中国台球协会下设六个专项委员会机构人员与职责:

1、训练教练委员会

主任:王涛(兼)副主任:丁文钧、施明、唐建军

(1)组织全国台球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全国统一的教练员教材和训练大纲。

(3)负责全国台球运动技术的教学、训练和培训管理工作,制定台球技术教学、训练和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

(4)组织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培训、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5)负责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国家队的日常训练管理工作。

(6)负责制定训练指导思想及对训练、比赛、管理等提出建议;组织运动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7)负责训练、培训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

2、竞赛裁判委员会

主任:金宏文(兼)副主任:张晓东、吕康明

(1)在中国台球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全国台球运动的竞赛和裁判管理;

(2)研究、审议和制定中文台球规则及竞赛制度,制定竞赛规程;

(3)组织全国性比赛,举办或承办国际比赛;

(4)组织裁判员训练班,培训裁判人员;

(5)审定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资格;组织裁判员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事项;

(6)评选和选派裁判员参加国际比赛;

(7)协助组织运动员集训,评选和选派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组队参加国际比赛;

(8)对任何台球竞赛的争议进行裁决,解释任何与竞赛、规则有关的咨询;

3、青少年发展委员会

主任:张晓东(兼)副主任:张滨、陈世龙

(1)在中国台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协会的有关规定,积极推动和倡导青少年台球运动在中国的发展;

(2)协助竞赛裁判委员会实施全国青少年选手比赛;

(3)协助竞赛裁判委员会组队参加国际青少年选手比赛;

(4)负责制订青少年培养发展计划、组织青少年培训并负责实施。

(5)负责解释与青少年台球有关的咨询。

4、器材装备委员会

主任:王涛(兼)副主任:降振远、刘铮

(1)在中国台球协会的领导下,按照协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负责全国台球经营场馆的管理、协调等有关事宜;

(2)在中国台球协会及相关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台球场馆标准的起草和制定工作;

(3)负责台球场馆管理和评定工作;

(4)提供俱乐部、球会的经营服务支持和交流工作;

(5)协助协会进行研发、评比、审定全国比赛标准器材工作;

5、新闻宣传委员会

主任:张闫 副主任:刘巍、寇文彤

(1)就中国台球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组织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的电视、广播工作。

(5)负责协会出版物的出版和网站的建立工作。

6、市场开发委员会

主任:宋迎春(兼)副主任:黎再燕、张钢铁、徐荣根

(1)充分挖掘和开发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和发展台球事业;

(2)负责协会的协调和公共活动;

(3)依靠社会渠道进行项目经营开发,积极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

(4)负责台球项目的市场开发权益;

(5)起草、审核台球项目的经济合同;

(6)负责中国台球协会相关法律事务;

(7)为协会工作、项目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组织章程

2006-04-28 中国台球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台球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简称“中国台协”。英文为“Chinese Billiards & Snooker Association”,简称“CBSA”。

第二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台球工作者,运动员和积极分子,依靠全民力量,指导发展我国台球运动。积极提倡台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努力促进我国台球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全国台球队伍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各国台球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台球联合会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国际台联的章程和条例,使用国际台联公布的规则。中国台球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台球活动及国际台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中国台球协会是中华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第五条 积极依靠社会力量,求得台球运动自身的发展。

第六条 中国台球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中国台球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台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台球运动的进步。

第八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

1、宣传和普及台球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台球运动,以增进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2、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的台球协会的友谊。

3、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的各类、各级台球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台球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4、拟定有关台球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5、负责协调、组织台球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台球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6、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台球比赛。

7、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8、负责协调和组织台球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9、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台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吸收承认本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球协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各行业体协、所属台球团体及有影响台球场馆为团体会员。个人申请入会经批准为个人会员。本会将吸收名誉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权参加和举办全国性比赛。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和其它活动。

3、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开展、提高台球运动各种建议。

4、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积极宣传台球运动,认真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会员有义务承办全国协会交给的任务。

3、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有义务不定期向协会提供经济上的援助,以发展台球运动。

4、团体会员有义务为协会组织的训练、竞赛、免费提供场地。

5、团体会员有义务接受场地设施和器材的技术评定。

第十二条 中国台球运动协会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协会批准,取消其中国台球协会会员资格:

1、不向中国台球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2、严重违反中国台球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3、给中国台球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1、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2、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的领道。

3、下处理协会的各项工作。

4、中国台球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一节 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实行代表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各行业系统台球协会及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织中国台球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

1、听取审查工作报告。

2、通过正、副主席,司库、正、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3、通过和修改章程。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第十六条

1、只有全国委员会有权对中国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

2、全国委员会委员均拥有表决权。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全国委员会表决。

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须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

1、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

2、其它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协会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八条

中国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 专项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1、训练竞赛委员会

2、裁判规则委员会

3、器材审定委员会

4、新闻宣传委员会

第二十条

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名全国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1、训练竞赛委员会职责:

(1)组织运动员、教练员的培训和考察。

(2)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

(3)编写训练教材和制作TV教材。

(4)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

(5)负责全国和国内的国际竞赛活动。

(6)编写竞赛手册。

2、裁判规则委员会职责:

(1)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和学习。

(2)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

(3)审核和翻译竞赛规则。

(4)推荐选派参加国际比赛的人选。

(5)审批国家级裁判。

(6)负责对规则的解释。

3、器材审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和批准全国台球比赛器材。

(2)监督和检查全国台球比赛用品之质量。

(3)推荐大型国际比赛用器材。

(4)举办台球器材展览。

4、新闻宣传委员会:

(1)就中国台协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国家资助。

三、社会人士和团体、企业的捐助。

四、本协会社会化经营创收。

五、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第六章 电视广播

第二十四条

1、中国台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在台球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和选播的权利。

2、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中国台球协会负责。

第七章 比赛

第二十五条

1、中国台球协会对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台联或亚洲台联委托中国台协承办的比赛,由中国台球协会直接管理。

2、中国台球协会会员协会之间的比赛或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比赛,由会员协会管理,但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申报,批准后才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 未在中国台球协会注册的会员协会、俱乐部,未注册的教练员、运动员不得参加中国台球协会举办的正式台球比赛。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旗、会徽由全国委员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二十八条 本会如终止工作,需经全体委员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

会员条例

第一章 会员资格

第一条 申请入会

根据《中国台球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凡申请入会的组织或团体应是承认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解放军、各行业体协的台球协会、各高等院校、厂矿企业的台球团体,以及中国台协所认可的其他台球组织。该组织或团体必须向中国台球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该组织的情况介绍、奖金善、法人代表等有关资料,说明申请,另入协会的目的。

该申请经秘书长提交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出申请的组织或团体成为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对中国台球事业或对中国台球协会有特殊贡献的其它性质的组织或团体,如提出申请,经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永久性或在一定时间阶段内享受协会团体会员待遇。

第三条对中国台球事业或对中国台球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长报请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台球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终身荣誉会员可在中国台球协会所属团体会员俱乐部享受该俱乐部会员待遇。荣誉会员可在中国台球协会指定的所属团体会员俱乐部享受该俱乐部会员待遇。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由中国台协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二) 有权申办和要求承办台球比赛,但其所有场地需经协会评定之后,才有资格申办和承办由协会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赛事。

(三) 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协会举办的训练班及其它交流活动。

(四) 有权监督和了解协会各项工作情况。

(五) 有权监督和了解会费使用情况。

(六) 有权向协会提出修改协会章程及和有利于台球运动发展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会员的义务

(一) 有义务遵守协会的各项规定。

(二) 有义务积极推动、宣传和开展台球运动、积极承担协会交给的训练、竞赛任务。

(三) 有义务为协会统一组织的训练、比赛在场地使用上提供方便,必要时需免费提供场地。

(四) 有义务为中国台球运动培养人才。

(五) 有义务按照规定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

第六条会员入会不交纳入会费。

第七条第一团体会员应向协会交纳年度会费:

地方台球协会 1000元

台球器材生产厂家 10000元

台球俱乐部(厅、城)

20张球台以下 5000元

20张球台以上 10000元

其他与台球相关会员 2000元

第八条各会员必须在协会财政年度的起始日期每年10月30后六十天内交纳该年度的会费。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会员交纳的会费由指定的财务部门管理。

第十条会员交纳的会费只可用于协会日常行政开支及组织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每年要向会员单位公布会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台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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