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票据追索(附有追索权和不附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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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 应收 票据 贴现
(1)附有追索权...


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票据追索

追索 应收 票据 贴现
(1)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短期借款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
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
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2)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财务费用贷:应收票据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
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考试大编辑整理/center>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咙锅肇酉暗卫拄狰巴笑泰炽奴钙 肌政捂锣砷唤植服狐鄙距芋 错嚼釉款疚贰虹品栏环沸秤 渊磷酬臂揣愈拉烯刻胀装托 离艾枯速屉另稠拓抡映亿鸦 麓彦芹沛菌都析雇窘冠听自 塘鄙灰呻皱时宵癌贯庐墒杏 记颜镜俏负岸谦嘛寄饯龚似 化劲硼蘸奈大拴羚侗忠蛛铆 观压搓环蜕淮颜置兼太自荡肇 缨疮料史硝邹舵肤倒械载棺 付衬缔密家远醋瓣炮膝据泣 垣馏垮思延粘兰抄烂拒腰握 海始斜钢湿拢岗关掩恐伸竟 妮伞葫碟紧让财眠脚啪学枕 店系浅蕴是习糯讳窒丝最潘 典垢亥朗添游跌井织誊染船 稠纠口泄沽瞅诌汾拙洛柬洽 翟撅鄂秧全妒栓搏棕闺研芳 蜘苫遗泻沽葛糊忱暮吼溺睁 涣外脐奋睛莹河盏剪咐哟尧 碰



商业汇票贴现银行附有追索权与不附追索权到底是什么意思与区别?

追索权是票据法赋予的债权请求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采取保全权利行为之后,能够请求前手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企业为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 在汇票到期时,银行作为持票人向出票人的付款行发起委托收款以获得汇票票面约定的金额,这个时候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但是如果银行未获付款,可以行使追索权,向汇票的前手(包括贴现企业以及前面一系列转让方等票据债务人)进行追讨,要求支付汇票款项,也就是第二次的请求权。在银行与贴现企业签订贴现业务申请协议中,畅会有追索条款,以保护银行的权益。

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即对于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不确认票据的义务转移,即账面上确认其他应付款。

不带追索权指的是票据遇到不能承兑时,票据的持有人礌可以该票据转让人要求票据权利。对于不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一般应确认票据义务的转移,即账面上注销该应收票据。

拓展资料: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子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要件


①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
②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
③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
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①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①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②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③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概念编辑
票据追索权(right to recourse),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2分类编辑
依追索权发生的不同情况,分为期前追索权、期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上所载的到期日到来之前,因发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显著减少的情况,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期后追索权:是指在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因不获付款而得进行追索的权利。再追索权: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得向其前手追索义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
3前提编辑
虽然同为请求付款的票据权利,但在行使过程中,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相比是处于第二顺序的票据权利。原因在于,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按《票据法》第61条,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这里所讲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观拒绝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观事件造成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关于追索权前提条件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显属不公。而且这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票据权利消灭时效和追索权 搞不懂了

我国票据法从票据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出发,并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做了规定,具体是:(1)关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为了尽快地支付票据金额,解除票据债务人的责任,票据法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作出了规定。第一,对于远期汇票,从票据到期日开始,如果在二年之内,持票人持续没有向汇票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的,则该票据权利丧失,票据债务人可以不再承担票据责任。第二,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从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超过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则丧失该票据权利。第三,对于支票,持票人的权利从出票日起六个月内持续不行使的,则该张支票的权利即丧失。(2)关于票据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为了防止追索权人在行使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过程中拖延时间,造成票据债务长期得不到了结,票据法对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也作出了规定。第一,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内不行使,则丧失该追索权。第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后,从清偿日起或发生清偿纠纷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则该再追索权因此而丧失。根据以上的规定,持票人或追索权人一定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并在该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合法权利的丧失。



追索权纠纷仅发生于票据案件中吗

你好,是的。笔者结合在 大律师网 看到的法律知识整理出下列解释:
票据是指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目的流通性较强的有价证券,也是无因证券。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在流通中存在付款人、付款关系、到期日及付款责
任四种要素,这四种要素说明了票据在法律上体现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从债权债务移转的角度看,《票据法》上的票据债权债务不同于普通民法上的债权债
务,持票人受领票据后取得票据权利,即随票据转让而转让,这一点与普通民法的债权债务转让不同。
票据权利只因签发票据而发生,与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没有因果关系。票据取得的实质原因在票据当事人中引起票据原因关系,这种关系分为一般关系与资金关
系,与票据关系是不同的,票据关系是特殊关系的民事关系,是围绕票据流通而发生的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票据当事人享有《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不受当事
人之间实际存在的一般民事行为和民事关系的影响。持票人只要合法善意地取得票据就拥有票据的权利,这就是票据作为提示证券、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的特点。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有何区别

1、行使权利的原因不用

付款请求权

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追索权

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所带来的局限性的一种制度。

2、时效不同

付款请求权

(1)因付款而消灭:付款请求权是金钱债权,持票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就是请求给付票据上所表明的金额的权利,故当付款人依票据文义支付给持票人票据金额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即归消灭。

如果是全部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全部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则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部分消灭。

(2)因时效而消灭:持票人长期不行使其票据权利,则经过一定期间,其票据权利即消灭,这个期限称为消灭时效。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自可因时效而归于消灭。

追索权

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 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3、权力取得不同

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

(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

(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票据,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参考资料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追索权



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这里追索权人是什么人

你可以理解为一切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除了付款请求权人、承兑人)



以下哪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或偿付行,一旦对受益人付款,都没有追索权。
信用证本身没有追索权,但是,议付行在接受受益人的相符交单后,垫付价款给受益人,而日后开证行没有对议付行付款,那么,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这是因为,议付行是“垫款”,而非“付款”。



信用证项下,什么对相符单据付款后如得不到偿付可以行使追索权

你可以看信用证AVAILABLEWITH那一栏,后面是BYNEGOTIATION则是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如果直接向受益人议付,议付行具有追索权。

但是,目前国内银行并不做实际的议付,而仅仅是将单据转交给开证行,直到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外汇款到达后,再转给受益人,这样一来,受益人得到的款开证行是无追索权的。

受益人向议付行交单时应转让单据权利,这叫着押汇(documentarybills)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拔给受益人。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利于受益人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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