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做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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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


我公司是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如何做帐?

  “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时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和《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执行。
  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比较特殊,表现为:
  1、建筑工程与普通工业生产不同,工期通常较长,耗费较高,需要设置工程施工、工程结算科目;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第(二)项对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特殊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建筑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并从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实际等于采取差额征税的方式。

  一般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A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15000元,应在这一步骤进行价税分离:
  借: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79.49
   贷:银行存款 15000
  2.将原材料/周转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2820.51
   贷:原材料/周转材料 12820.51
  3.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C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4.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此时发生纳税义务,虽然未确认营业收入,但应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567.57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2432.43
  5.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38.57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38.57
  简易计税方法下企业的会计处理:B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提供一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会计处理如下:
  1.购进原材料、周转材料时,无需价税分离,不计算进项税额。
  2.接受采用简易征收方式计税的D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价值12000元,款项已支付,取得普通发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11650.4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49.51
   贷:银行存款 12000
  3. 按建筑承包合同约定的日期收到预收账款36000元,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8.54
   工程结算/预收账款 34951.46
  4.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99.03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99.03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由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设专栏,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其他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基本相同。



建筑业营改增,公司成了一般纳税人,但是使用简易征收计税办法是什么意思?具体交税的税率是多少

建筑类企业不是可以随意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大包项目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法,营改增后对于建筑类企业的简易计税方式是有条件的。
1、条件:其一是老项目;其二是清包工;其三是甲供材。除此以外的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简易计税法。
2、执行简易计税法的建筑企业,执行3%的开票税率,并且不得抵扣。
3、建筑类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开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照销售额的3%计征增值税,即:应交增值税=销售额×3%或含税价÷(1+3%)×3%,并按照应交增值税税额计征附加税。



#会计#新接手一家建筑业会计工作,企业刚升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公司请的是兼职会计,不知道该何从下手。

首先跟兼职会计做好连接工作,平时的账务,什么时间报税,税控盘等所有的东西,具体的得根据你平实的业务来看,不懂的可以跟兼职会计请教。因为她比较了解公司的情况 来自职Q用户:用户9778170
建筑业并不难呀,你问得太笼统,不知道怎么给你回答,该怎么做就怎么做,首先自己得熟悉账务有问题在解决 来自职Q用户:李女士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报税可以开3个点的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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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建筑业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然后在机构所在地开票,如何做凭证?

正常做账呗,做账又不看地点



老师好!请教您:一般纳税人建筑业提供人工劳务税率是多少?

如果仅仅是向对方派遣人员,由对方负责人员的使用与管理,则属于劳务派遣服务,收取的款项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6%;差额计税的,征收率5%。
如果负责对方的工程建设及管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提供建筑服务征收增值税,税率11%。如果属于清包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当向国税局备案,征收率3%,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如何选择适用简易方法征收

分析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在5月1日实施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算方法是: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率仍然是3%,与“营改增”前一致。

扩展资料

清包工:

1、清包也叫清包工或者包清工,是指业主自行购买所有材料,找装饰公司或装修队伍来施工的一种工程承包方式。由于材料和种类繁多,价格相差很大,有些人担心别人代买材料可能会从中渔利,于是部分装修户采用自己买材料、只包清工的装修形式。

2、简单的说就是:清包工是指人工费就是纯的人工费,不含任何材料的费用。工是工,料是料,工料分离。

3、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其装饰工程所用原材料价款不作为营业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包工



建筑业营改增后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税率分别是多少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3%。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外地工程预交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税额”、“分次预缴税额”栏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本期预缴税额”栏填写的预缴增值税额。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的税率是3%吗

汽车维修行业一般纳税人能采用简易计税,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能试行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精神,自 2014年7月1日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实行新政。为进一步全面了解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政策,对到目前仍然实行的简易征收政策进行整理。
一、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范围
1、适用这类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在计算税款方法上具有选择权,纳税人既可以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也可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3%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六类货物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重要提示】
1、销售上述货物,必须是自产的才可以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即非自产货物不得选择简易办法。
2、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不适用该规定,另有特殊规定。
3、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选择简易办法后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 号)的规定执行。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重要提示】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106号)
(三)特殊情形
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国税函〔2009〕456号)
2、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且按照3%征收率征收的征收范围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4、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5、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9〕40号
6、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国税发〔1995〕87号)
【重要提示】
1、一般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2、自来水公司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3、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特殊情况】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三、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征收范围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重要提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即按一般计税办法计税。
3、个人销售旧货免税(增值税实施条例及细则)。
4、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5、上述货物销售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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