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区别分析(2017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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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思危(2004)曾指出,中小板只是创业板的第一步。从推出时间上看,先有了中小板才有了创业板。 中小板与主板的不同可以表示为...

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区别分析(2)



  成思危(2004)曾指出,中小板只是创业板的第一步。从推出时间上看,先有了中小板才有了创业板。 中小板与主板的不同可以表示为“四个独立”,即独立挂盘、独立交易、独立披露信息、独立设置指数。

  但这一点中小板与创业板一致。

  例如,美国的思科、微软等信息科技产业巨头,一开始在纳斯达克上市,后来成为美国乃至世界大公司 创业板的目的主要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之后也并未脱离二板市场而进入主板市场。

  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4)代办股份装转让统。代办股份转让是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1年成立,此后该系统承担了退市公司股票的流通转让功能。现主要为退市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关村高新园区股份公司等提供报价转让服务。

  创业板与中小板的区别:中小板市场是中国的特殊产物,是我国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差异在于,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已符合现有上市标准、成长性好、科技含量较高、行业覆盖面较广的各类公司,之所以未能在主板上市,主要原因是规模较小。创业板市场则主要面向符合新规定的发行条件,但尚未达到现有上市标准的成长型、科技型以及创新型企业。也就是说,不够条件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可以在创业板上市,所以,创业板的风险也相对更大。

  总体来说,主板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大型成熟企业;中小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创业板主要面向尚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但是,企业不论在中国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上市,都要遵循《公司法》和《证券法》,只是在发行、上市及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则上有所区别。主板与中企业小板的发行条件是一样的,只不过中小企业板的企业规模小一点,且中小企业板在深交所上市,而主板在上交所上市。

  二、我国资本市场划分带来的问题

  创业板推出后,市场划分就会产生混乱:既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划分成中小板市场与大盘股为主的沪市主板市场,又按照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划分为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同时,也带来了两外一个难题,即制度与监管创新的问题。由于创业板与主板在监管系统和上市资源等方面均不同,而且要求效率更高、监管更严,还必须要建立严格的退市制度。因此,如果实行与主板市场无异的监管体制,效率无法保证的,创业板也就名存实亡。同时,如果上市资源过少,另立监管系统就属于行政资源的浪费 。

  因此,既要设立创业板,又要节约目前的行政资源,最好的办法莫过于将创业板与中小板市场合二为一。将传统中大型企业全部转向主板市场,保留新兴的中小企业与以后的创业公司合为一体,统称创业板。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中小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还不能那么快进行合并。

  国外的创业板就曾有失败的例子,1997年创立、2003年关闭的德国新市场倒闭的原因就在于监管与上市资源的劣质化。

  附:创业板与主板的主要区别

  从国内情况来看,创业板与主板的主要区别是体现在在上市公司的规模和融资额上。

  (1)企业类型不同

  创业板是为处于成长型的、创业期的、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平台,其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环保节能、现代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成长性特别突出的企业,二是在技术业务模式上创新比较强的企业、行业排名靠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企业。

  (2)企业规模不同

  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主板市场规模最大,中小板次之,创业板最小

  (3)上市条件不同

  A.盈利要求不同;B. 股本要求不同(创业板要求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而主板要求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最低要求5000万元);C.资产要求不同,主板对发行人无形资产的比重做出了限制,而创业板市场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没有限制,这类企业的利润来源主要是自主知识产权;D. 主营业务要求不同;E.对董事及管理层要求不同;F.募集资金运用不同

  (4)上市申报环节不同——是否需要征求政府部门意见

  (5)发审委组成人员不同

  (6)信息披露要求不同

  (7)退市制度不同

  从国外情况来看,创业板与主板的主要区别是:不设立最低盈利的规定,以免高成长的公司因盈利低而不能挂牌;提高公众对最低持股量的要求,以保证公司有充裕的资金周转;设定主要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及出售股份的限制,已使公司管理层发展业务方面保持对股东的承诺。此外,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成立,只要符合要求即可获准上市.

  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会”,参加会议的专家称为“发审委委员”。目前,主板的发审委委员共25名,创业板的发审委委员共35人。

  我国为什么要推出创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科大讯飞总裁刘庆峰曾比喻说: 创业企业有两种,一种像边跑边吃草的兔子,另一种像储备了丰富养分的骆驼。创业板推出,就把企业从兔子变成骆驼。通俗地说,由于创业板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能带来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上亿元的巨额资金,使企业在发展的关键起飞阶段储存充足的资金,能促使企业更加迅猛地发展壮大。

  创业者在艰难的创业期,好像在爬坡,爬到半路上,需要有人助推,没有持续的助推力,增长速度肯定放慢,辛苦几年达到的积累可能浪费,有些企业可能死掉。但是,如果有了创业板,能够给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给爬坡的企业以助推力,企业就会很快爬过这道坡,进行快速前进的平坦大道。

  由于创业企业普遍具有高风险、小规模、建立时间短等特点,一般难以进入一国的主板市场,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发展,许多西方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在主板市场之外专门建立了创业板市场。这个市场对许多以信息、生物为代表的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因此,有人将创业板市场誉为“科技企业成长的摇篮”。

  与IPO对应的概念是pre-IPO,即IPO之前的企业的融资行为,如面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特定的投资者 是指公司在发行股票之前,就知道谁会认购,有多少人会认购,每个投资者认购多少。 特定的投资者 不算是 社会公众 ,由于涉及的人数少,利益关系不复杂,并且企业还没有上市,因此,中国证监会对此不过问,企业在IPO之前想怎么向 特定的投资者 发行股票都可以,只要不违反法律就行,不需要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批准。在pre- IPO之前的这些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行为,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投资者,没有针对社会公众,是私下进行的,因此,我们称之为“私募融资”,简称“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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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小微企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1 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 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二、相关税费及附加优惠政策

  1 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和企业是否免征其他相关税费和附加?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文件附件规定,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 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对本规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不进行追溯调整。

  四、纳税申报

  1、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

  公告对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调整,一是对申报表中“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一步做了调整细化,新增了3行免税销售额的“其中”数,分别是“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二是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哪些企业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收上是用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税收指标综合量“型”和“微利”的,与其他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办法略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小微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如果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则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文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不需要事先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7、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优惠政策,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统一计算和享受。

  8、小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规定标准,应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小微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如果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六、印花税优惠政策

  1 小型微利企业所享受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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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下

  一、优惠政策享受主体

  1、享受主体界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

  2、不适用的情况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查账征收企业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无要求

  ≤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定率)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无要求

  ≤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核定征收企业(定率)

  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新办企业

  当期所得税累计的实际利润额

  适用税率

  ≤20万元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

  ≥20万元,≤30万元

  减按20%的税率计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6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回顾】

  国务院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研究确定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的措施;部署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中西部和贫困地区铁路建设。

  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自2011年10月12日国务院推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9条财税、金融政策大礼包之后,后续政策细则陆续落地: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金融服务机构准入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等多个方面; 11月17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新政不仅让小微企业看到了曙光,也令一些中小型银行更明确了发展小微企业的战略定位。同时,随着财政部在财政方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货币政策也开始出现局部宽松的趋势。

  减税空间

  在外界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国 九条”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给小微企业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国九条”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扶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更多运用间接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其中,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力度,体现在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

  另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对小微企业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将直接缓解这类企业生存难的状况,相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有业内人士分析说。

  据接近财政部人士透露,财政部正在对全国的小微企业现况进行调研,不久将会有新的扶持政策颁布。

  从10月中旬开始,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副司长王建翔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广东、福建等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研后表示,加工制造业的微小企业利润率已特别低,各个环节的成本上升正在给传统行业造成很大的压力。他认为,“当前仍然有减税的政策空间。”

  免税签订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金融债疾行

  除了财政支持之外,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银监会下发了“银十条”的补充通知,即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十项措施中,目前成效最快的是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

  民生银行[6.53 1.40% 股吧 研报]、浦发银行[9.42 2.39% 股吧 研报]和兴业银行[14.05 1.96% 股吧 研报]总计1100亿元的专项金融债已获银监会批准,正待央行的批准。据记者了解,在银监会排队等待审批的银行亦不在少数,其中不仅包括深发展这样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包括包商银行、哈尔滨银行、杭州银行等城商行。

  据本刊记者不完全统计,包括已经获批和等待审批的专项金融债,有望达到1500亿元的规模。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在政策发布的通气会上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

  银监会要求银行发行金融债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对应单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微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

  这样的政策措施对存贷比压力较大的银行充满吸引力。以拔得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头筹的民生银行为例,该行三季度服务于小微企业贷款的“商贷通”受制于存贷比偏高的影响,前三季度34.73%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明显低于上半年的50%。据华泰联合证券推算,民生银行三季末的存贷比已经超过75%的监管红线。

  对于一些城商行来讲,尽管存贷比压力不大,但是信贷额度受控的流动性压力也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以包商银行为例,该行存贷比在50%左右,明显低于监管红线,但受贷款规模调整,该行小微企业贷款满足率只有50%。

  虽然银监会出台政策允许符合要求的银行发行小企业专项金融债,而且金融债所对应的小企业贷款不占存贷比,但央行在贷款规模管控方面要求银行贷款增量不得高于上年同期增量的90%,这样即使是银行通过发行小企业金融债募集到了专项资金,但由于规模管控银行还是无法将资金投放给小微企业。因此,哈尔滨银行的上述负责人建议,希望允许银行在利用小企业金融债所募集的专项资金对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不受规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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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小企业外贸扶持政策



  今年6月,国务院引发了《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增进外贸行业的发展趋势。以下是学习啦小编对2017年中小企业外贸扶持政策的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新中小企业外贸扶持政策发布

  经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多措并举,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意见》指出,外贸是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力量。当前,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促进外贸回稳向好,对经济平稳运行和升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从5个方面提出了14条政策措施。

  一是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对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二是巩固外贸传统竞争优势。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

  河南:力争2020年服务进出口额超200亿美元

  6月23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河南省政府于日前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动河南服务贸易发展。

  《意见》首提河南服务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力争河南服务进出口额突破200亿美元,年均增长15%以上。服务贸易结构日趋优化,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占比逐年提高,基本形成区域特色明显的服务贸易产业体系。

  《意见》提出,在大力发展现代服务贸易方面,将加快发展基于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服务产业,推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加快金融服务发展,以郑东新区金融集聚核心功能区建设为重点,建设金融后台与金融外包服务产业园区,打造郑州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同时,大力发展资本密集型服务,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为依托,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拓展航运服务产业链。

  在促进传统服务贸易转型升级方面,将积极探索“互联网+”下的智慧旅游发展,加快发展国际商务、度假等高附加值旅游服务,促进旅游与会展、文化、商业、餐饮联动发展。加快发展会展服务,积极引导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会议落户河南,培育郑州、洛阳国际性会展经济圈。

  此外,河南省还将在物流、旅游、建筑、软件信息技术、动漫设计、通讯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服务层次和水平,打造“河南服务”国际品牌。

  安庆:用实招硬招新招为外贸工作进行政策“加码”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的意见》。《意见》用实招、硬招、新招,为外贸工作进行政策“加码”。

  今年以来,受国际市场需求不旺、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综合因素影响,安庆市(安庆市)外贸形势严峻。1-5月份,全市进出口总额为5.82亿美元,同比增长31.18%,落后序时进度17.41个百分点。

  《意见》共从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推动外贸结构优化调整、加快发展新型贸易方式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提升口岸开放和通关便利化水平五个方面,提出17条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措施。

  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方面,《意见》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培育外贸主体,打造新的增长极,扩大进口规模,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提出,将通过推动光彩大市场开拓中东等新兴市场,扩大肉类、粮食、豆类等产品进口,推进宿松智能手机出口业务在本地实现和鼓励泰发能源公司实现自营进出口等四个方面,打造外贸新增长极。

  在推动外贸结构优化调整方面,提出以桐城羽绒产业、潜山源潭制刷产业、岳西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望江和宿松服装产业为基础,由政府统一规划和引导,建设各具特色的专业产品出口基地;同时对我市现有的鸿润、华茂、曙光、天鹅等企业的省级出口品牌进行提升,创造国家级出口品牌;加快申报皖西南保税物流中心、整车进口口岸、粮食进口口岸的进度。通过加快发展服务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型贸易方式 。

  《意见》提出,要提高出口退税进度、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来加大财税金融对外贸支持力度。同时,多措并举提升口岸开放和通关便利化水平,如加快检验检疫业务无纸化进程,积极复制推广自贸区有关进出口监管便利措施,推进区域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积极探索大通关改革措施。建立健全关检“三个一”合作机制,推进“单一窗口”建设、“一站式作业”、“整合监管设施”和“信息共享共用”,提高进口货物通关速度。

  东莞出台45条措施促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为进一步提振企业信心,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近日召开的2016年东莞市非公经济工作会议印发了《东莞市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提升外经贸水平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该方案包含45条措施,从科技创新、资本运营、质量建设、生产性服务业、贸易促进等五大方面,汇集了大量财政资金扶持或引导奖励条款,每一项都是实打实的“干货”,含金量十足。

  增强加工贸易内生动力

  解读:《方案》从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专利发明、人才支撑等6个方面给予了不同层次的资金支持,旨在加大对企业研发设计、知识产权和生产力提升的支持力度,增强加工贸易的内生动力。

  具体措施:1、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予以一次性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认定的高企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等;2、对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投入进行补助,每个企业获得的年度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等;3、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0元等;4、对新认定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5、对参与转型升级项目辅导的企业,依申请按每家企业5万元辅导费的标准,给予80%的支持等;6、对引进海外专家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人3万元引才补贴,海外专家每人一次性发放2万元生活津贴。

  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解读:《方案》以创新金融服务为主要抓手,从上市、并购、融资等各方面给加贸企业送上了大礼包,旨在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推动加工贸易由行业冠军向“龙头企业+行业冠军”转变。

  具体措施:1、对于成功上市及再融资的企业最高资助7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及融资的企业最高资助150万元等;2、鼓励东莞上市加工贸易企业并购非关联关系的本地加工贸易企业,按条件将有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3、鼓励专业创投机构积极参与东莞母基金设立东莞加工贸易产业升级投资子基金;4、鼓励外资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经济金融组织等;5、鼓励银行机构开发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金融产品等。

  推动加贸企业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

  解读:东莞刚获“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借此契机,《方案》也从企自主品牌、标准制定、质量认证、质量效益等不同层面给加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旨在推动加贸企业向质量效益型方向发展。

  具体措施:1、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并使用商标进行经营的,每注册并应用1个,给予2000元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万元等;2、对首次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企业”或“出口免检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3、对取得相关质量认证的加贸企业,按不同条件每年最高支持3万元;4、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等。

  以服务外包为新突破口

  解读:为了补强加贸企业在生产性服务业的短板,延伸加工贸易的产业链条,《方案》以国际展览和电子商务为重点,以服务外包为新的突破口,给予大力扶持。

  具体措施:1、对创新及品牌型贸易展览会,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对获得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品牌展览会,每个项目支持100万元;2、企业参加境内外贸易展览会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支持;3.对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纳税排程前10位的加贸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等等。

  主动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解读:《方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统筹兼顾,主动用好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境外展销中心、内销市场、企业增资等几方面,《方案》皆有不同层面的政策支持。

  具体措施:1、在境外设立用于推广“东莞制造”产品的商品展销中心,按场地租金费用的50%给予支持,每年最高100万元;2、探索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优化企业内销审批流程;3、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以及增资扩产项目,按不同条件最高支持500万元人民币;4、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不同条件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5、在“超级中国干线”业务发展,鼓励企业使用我市保税物流仓储设施等上,也有不同层面的资金支持。

  珠海检验检疫局出台“四大举措” 给改革政策加码 促外贸回稳向好

  当前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加快,新旧动能面临转换,外贸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凸显。鉴于严峻复杂的外贸形势,珠海检验检疫局在广泛调研和听取进出口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实施四方面13项措施,发挥职能优势,改进监管方式,推动外贸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为珠海外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支撑、注入新动力。

  珠海是全国外贸依存度较高的城市之一,外贸进出口值占珠海市经济的三分之一。但是近来珠海外贸进出口额持续下降,今年一季度珠海市外贸进出口总值504.1亿元,同比下降22.2%。

  为帮扶外贸企业发展,珠海局组织各业务主管处室、分支机构和有关外贸行业协会,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面临的问题及需求广泛开展调查,于6月7日邀请澳方商会等20家重点企业代表、澳门中联办经济部和横琴新区管委会等部门举办澳门企业对横琴自贸片区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需求座谈会,进一步了解进出口企业的困难和对检验检疫工作的需求。在此基础上,珠海局于6月23日出台“发挥检验检疫职能作用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四大措施。

  优化检验检疫监管体系,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全面实施基于风险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于负面清单外的一般风险进口食品实施审单放行的快速通关模式;实施国际中转食品监管制度改革,支持境外冻肉经珠海特殊监管区转运至澳门业务开展,免予办理检疫审批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入境维修监管模式改革,建立企业能力评估制度,并给予免予转运前检验等通关便利化措施。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通关效率提升。推进珠海地区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除列入检验检疫负面清单的商品外,全面实施跨区域“进口直通、出口直放”和珠海辖区“通报、通检、通放”;支持地方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一站式验放+全程物流监管”的便利化监管模式;建立完善检验检疫“一检通”口岸智能信息化平台,提升检验检疫智能化处理、自动化预警和快速放行等信息化应用能力,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通关效率;支持重点项目先进技术设备进口,量身定做检验监管方案。

  围绕地方发展需求,服务构建外向型经济新格局。对珠澳口岸在常态下实施“入境查验、出境监控”卫生检疫查验模式;实施“人-机-犬-仪”四位一体查验新模式,降低旅客携带物入侵检查比例,提升通关效率;支持横琴长隆项目建设和会展业发展,简化会展品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简化CCC认证范围内入境展品的监管方式,实施口岸核证直接放行,场馆集中查验的便利化监管措施;支持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实施农产品“优进优出”工程,推动进口澳大利亚屠宰牛项目落户珠海;支持珠海台湾农民创业产业园建设;加强粮食、优良种质资源安全引进及监管,支持推动珠海地区建设进口种苗、粮食、水果指定口岸。

  强化公共服务能力,培育出口新优势。深化进出口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重点企业培育计划”,选取30家具有成长力的进出口企业,在信息服务、质量评价和技术支持等方面开展一对一重点服务;开展“企业实验室对比提升”活动,按行业分布组织生产企业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技术评测和交流,帮助企业评估和提升实验室检测能力;实施“中小微企业技术研发补贴计划”,为中小微企业在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测试费用予以专项补贴,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焦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八项惠企措施助力外贸“金钥匙”

  原产地签证是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实施手段,出口货物凭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到进口国通关时可享受一定比率的关税优惠,因此原产地证书又被誉为国际贸易中的“金钥匙”。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和原产地签证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64号),最大限度便利企业申报原产地证书,焦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立足实际,主动服务,推出了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和原产地签证八项惠企措施。

  一是允许生产企业代办原产地证书。二是发挥政策优势实施直通式签证。三是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提供签证便利,免予实施产品备案和签证调查,仅需提供对申办证书内容的自我声明,即可签发原产地证书。四是简化企业备案手续。五是落实“网上通审、全省通签”政策。六是开展证书邮寄服务。真正做到原产地证签证全程网上办理,实现检企“零见面”。七是实施一般原产地证快速审签。八是承接原产地证退证查询业务。

  佛山市顺德区出台外贸政策方案 鼓励照明企业抱团出海

  近日,《顺德区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争创竞争新优势三年工作方案》发布并进行宣讲。顺德将积极推动顺德企业抱团走出去,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新兴市场。

  工作方案提出,顺德要推动行业抱团“走出去”。利用顺德家电、家具、家居五金、照明等基地产业优势,加强对广东省外贸转型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及企业的服务力度,组织基地内企业抱团亮相国际舞台。

  其中,要积极布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新兴市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到沿线国家投资,鼓励行业协会以抱团形式参与沿线国家境外园区建设,培育跨境产业发展集群。尤其要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及建材、大型基础装备等产品和技术服务输出。

2017中小型企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



2017中小型企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

  为更好的支持、服务企业转型升级,县企业发展促进会汇编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发给各企业,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中小型企业扶持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中小型企业扶持政策如下

  中小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

  一、定义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划型标准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①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②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

  ③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10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

  2、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3、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优惠方面

  1、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3、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相关优惠措施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的措施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各市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自2016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17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

  5、停征、降低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从2016年2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推进山东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财政负担。

  二、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扩大“创新券”覆盖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小微企业。

  2、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扩大首台(套)等科技保险财政补偿政策实施范围,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成本,“十三五”期间每年遴选不少于10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低于800万元的财政补助,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创新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机制,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支持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将企业改制上市事后奖励变为事前补助。

  1、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

  2、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

  四、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逐步降至18%。

  2、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根据合并后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费率。

  3、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2016-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对上一年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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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小企业补贴政策有哪些



  2017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是指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与补贴。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中小企业补贴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中小企业补贴政策如下

  高企小巨人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在今年之前,只要成功,政府都是给予很大的奖励。而今年的新政出来规定,同时申报高企和高企小巨人,如果二者都成功的话,高企小巨人将不再给予奖励。

  下面就来回顾一下2016年的一些情况:

  2016年2月1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6月29日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2016年是实行新认定办法的第一年,在紧张的申报期限和对申报资料的摸索中,截止2016年10月10日,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三批次:7月25日、8月30日和10月10日)已全面结束,相关认定的评审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从目前科技、税务及财政部门前期审查工作来看,今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存在以下新的情况:

  1、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复审,加强年度企业状况审核

  2016年6月29日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在通知中明确: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九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2016年以后申请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在三年内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要求可享受税收优惠,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2、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审计中介机构的审核力度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明确规定:中介机构要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该项审核工作由各地区的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各地区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部分地区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当年的社保清单,退休注册会计师提供退休证书,审核严格的地方还需要进入国家注册会计师网站系统进行数据审核,并提供注协开具的事务所无违章情况说明,但因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文件(苏会协[2016]11号)明确规定:申请开具有关事务所和个人的惩处情况、收入情况、人员情况等证明时,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原则上不再出具相关证明。

  3、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和加计扣除审核情况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在此项规定要求企业财务核算清晰,要求有凭有据,并在税务部门检查时,重点检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部门企业因准备仓促,申报当年再去规划调整研发项目和经费,造成部分年份未能进行加计扣除,此项税务都要求做出合理解释。

  税务部门不光要求研发费用账内核算规范,还需要企业提供辅助核算明细账作为检查依据,还包括研发费用是否达到比例要求、科技人员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服务)收入确认等项目审核。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将知识产权进行了分类打分,将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新药、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等划为Ⅰ类;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划为Ⅱ类,且Ⅱ类知识产权仅限使用一次。在知识产权评分中Ⅰ类分数占比较大,还考察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数量,获得方式。

  5、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新的工作指引对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做了新的要求,不再是以前光看数量就能拿分,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转化;转让技术成果;许可使用科技成果;共同实施转化;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形式。

  企业要通过编制成果转化汇总表及成果逐项说明将企业科技成果展现在技术专家面前,在此项过程中一定要将成果的核心描写出来,还要将成果与产品的关联性描述清楚。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情况

  新的工作指引将研发组织管理更加精细化,强调实质大于形式,以多种激励方式促进企业研发管理规范。

  (1)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

  (2)设立了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究开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

  (3)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

  (4)建立了科技人员的培养进修、职工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以及人才绩效评价奖励制度。

  7、企业财务增长情况

  新的工作指引要求在评审中加入财务专家,主要对企业净资产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进行综合评价,但在高企申报书中明确填列近三年企业利润总额,在评审过程中,企业是否盈利也会成为评审的一个关键点,另外财务数据是否与企业纳税一致,该项变化极大影响了企业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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