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发增多什么原因(飞机失事都是什么原因)

由网友()分享简介:1 人为因素造成飞机空难大部分原因都是因为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其常见的有地面指挥失误、机组人员配合不协调、维修检测不严格、驾驶员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等。就拿09年的法航447航班失事来说,就因为飞行员的不当操作和空客A330机型的技术隐患,最后导致机上228人全部遇难。2 环境气象原因天气原因也是飞机失事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天...

白发增多什么原因



  白发越来越多怎么回事?白发过早出现可能会影响患者的正常心理状态,并且随之会出现焦虑不安、心烦气躁等症状。那么,白发是增多是什么原因呢?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告诉大家吧!

  白发增多什么原因

  1身体过早衰老导致白发增多:白发增多以女性为例,如果女性营养不足或者是卵巢功能减弱的话,就会出现过早衰老的症状,此时不仅仅是头发颜色,就连皮肤质量也会出现下降的情况。

  2肾虚导致白发增多:很多人出现脱发、白头发后,经过检查后才发现自己属于肾虚的身体体质,此时应该及时通过饮食或者药物进行补肾的治疗,此外,还应该注意预防青少年血热的情况发生。

  3黑色素形成异常导致白发增多:如果患者身体内的黑色素形成异常的话,建议平时可以多吃点促进黑色素形成的食物,例如黑芝麻、黑豆、黑木耳等,患者还需要注意微量元素及维生素的补充。

  白发变黑疗方

  1家居煲汤,里面可以适当放一点中药材,比如山茱萸、何首乌、熟地、核桃、灵芝、枸杞子、女贞子、覆盆子、天门冬、黄精、当归,也可用黑芝麻或何首乌泡水喝,何首乌每天可用到20~30克。如果是燥热体质,一般不用当归。

  2白发患者的精神放松很重要,学会给自己降压。假如某段时间,精神上过于紧张、焦虑,工作压力大,就会导致大脑中儿茶酚胺释放增加,使酪氨酸酶活性减少,从而影响黑色素的代谢,使头发中的黑色素合成减少。

  3白发变黑的疗法中维生素A对于维持上皮组织的正常功能和结构的完善,其实预防头发变白有益处。可以常吃含丰富的维生素A食物,如胡萝卜、菠菜、小油菜、韭菜、芹菜、杏等。

为什么发电厂还能同时供热



现代社会,大到工厂各类机器的运行,小到家庭各种电器的使用,都离不开电能。电又被称为“万能能源”,这是因为人们能够非常方便地将它输送到各处,并把它转变成需要的其他形式的能量,如动力、热量、声音、光色以及磁性等。实际上其他各种能源也只有转换成电能,才具备被普遍利用的价值。因此,如何增加发电量,满足电力供应,成了能源开发的头等大事。

最近几十年,开发新能源用以发电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发电主要还是靠化石能源。所以,如何提高发电的效率,成为能源技术提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

一种方法是不断提高推动发电用蒸汽的温度和压力。蒸汽热力学表明,蒸汽的压力和温度越高,它们做功的本领就越大。因此,提升火力发电厂的锅炉和汽轮机技术,使它们能产生和利用更高压力的蒸汽,从原来的亚临界压力发电,发展成超临界压力发电,再提升到压力更高的超超临界压力发电。使其蒸汽压力超过25兆帕,温度达到或超过600℃,就能使发电效率比超临界压力发电效率提高4%。

可不要小看这4%,它可以使得一台百万千瓦发电机组一年节约6万吨标准煤。上海石洞口发电厂的一台百万千瓦超超临界发电机组,创造了生产1千瓦时电只消耗276.02克标准煤的世界纪录,而2012年全国火电平均供电煤耗是生产1千瓦时电消耗326克标准煤,超超临界发电技术的节能效益由此可见一斑。

增大压力虽然提高了发电效率,但是发电过程中产生的高温废蒸汽却要用大量的冷却水来降温,然后排到江河当中。这样不仅宝贵的热量被浪费了,还会造成电厂附近江河水温上升,破坏生态环境。于是,另一种措施应运而生,就是把电厂的高温蒸汽用管道引出来,输送给周围的工厂、医院、居民使用。

这样的能源利用方式叫作热电联产,它实现了能源的梯级利用,就是用燃烧燃料产生的高温来发电,产生主要能源——电;又把电厂废弃的余热变成其他工厂的能源直接加以利用。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能源的潜在能量,达到了“物尽其用”的效果,将热能的损失减到最少。虽然单从发电效率一方面来说,热电联产的发电效率没有纯发电的超超临界发电来得高,但是发电和供热二者合起来的能源热利用率却高达70%~80%,比单纯发电的效率高出了近1倍。

目前,火力发电过程中的热电联产还有一定局限性。因为发电和供热是同时发生的,电厂发电的过程中产生的热量非常大,需要在5~8千米范围内有一批造纸、钢铁或石化等用热量大的企业,以及人口集中的居民区,否则热能的充分利用就得不到保证。但火力发电厂由于考虑环境污染等问题,往往都建在远离城区的地方。因此,上述矛盾需要综合考虑来加以解决。

为什么传统的西方几何式园林造得像迷宫



与自然风景园林相对应的几何式园林在传统的西方园林中最具有代表性,因为在这类园林中,修剪整齐、非常规则的呈几何形状的花木和树篱常常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使人联想到迷宫。那么,传统的西方几何式园林究竟与迷宫有没有关系?如果有关系,那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说起来,西方几何式园林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古埃及时代和古代西亚时期,又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得到初步的发展。根据记载,迷宫在古埃及、爱琴文化时代的克里特岛都曾经建造过,但那时的迷宫部分或完全位于地下,是一种房间和过道结构复杂、难以走出的建筑物,和几何式园林完全是两回事。

到了中世纪,迷宫的形式开始与园林融合,形成了“迷园”。英国亨利二世在牛津的伍德佛特克,在“迷人的罗莎蒙德凉亭”之外建造了一座闻名遐迩的“迷园”。而相比之下,查理五世时代在法国巴黎圣保罗教堂的庭园中建造的达达罗斯宫,则在几何线条上显得更为明显。

文艺复兴时代,意大利著名的建筑师阿尔贝蒂在其名著《论建筑》中,以古罗马别墅庭园为基本依据,参考中世纪园林的部分特征,提出了理想中的几何式庭园的基本设想。该设想标志着传统的西方几何式园林进入了成熟期。在此设想中,阿尔贝蒂将迷园置于祈祷堂旁边。由此可见,那个时候,迷宫已经成为西方几何式园林中最受欢迎的组成部分,两者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传统的西方几何式园林迷宫,一般由大量修剪整齐的树篱围绕的人行道组成,树篱要有一定的密度和厚度,这样就不至于使人一眼看穿,而人行道则应修得错综复杂像迷宫一样,走入其中将很难找到中心和出口。

在这种迷宫式的园林中穿行,可以考验人的记忆力和分辨力,所以,这种几何式园林迷宫曾经在西方大为盛行。18世纪初,建造于威尼斯郊外的皮萨尔别墅花园便以其迷宫复杂而闻名遐迩。16至19世纪,西方传教士在中国开展活动,迷宫也随之出现在中国的皇家园林——圆明园西洋楼景区中。

不但迷宫是传统西方几何式园林的组成部分,而且迷宫用修剪好的树篱组成几何特征浓厚的图案,从形态上看与西方几何式园林也存在不少相似的地方,但两者的差别仍然是明显的。

在传统的西方几何式园林中,强调人行道对称、完整,而这正是迷宫要尽量避免的。几何式园林中的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以及小径的区分清晰明确,而迷宫的人行道则保持相同的宽度,并不做进一步的层级区分。总之,几何式园林的布局形式虽然复杂,但仍比较清晰而有秩序,这与迷宫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西方,传统的几何式园林与迷宫从中世纪开始就有所结合,到了文艺复兴时代后,迷宫更成为西方园林的一个常见的重要元素,但无论是从设计的出发点,还是从完成以后产生的效果来看,两者都存在突出的差异。传统的西方几何式园林像迷宫,本身也可能包含迷宫,但它终究不是迷宫。

为什么高铁列车车顶上“长”根“大辫子”



高铁列车的车顶上“长”有一根“大辫子”,要搞清楚这根大辫子的秘密,首先要弄明白高速列车是依靠什么动力来维持自身高速行驶的。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所谓车头实际上就是指机车,它是牵引铁路列车行驶的驱动设备。机车通常分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两大类。在中国,内燃机车是指一种以柴油为能源、以内燃机产生动力,并通过传动装置驱动车轮的设备;而电力机车则是指一种以电力为能源、由牵引电动机驱动车轮的设备。因为现代化高铁绝大多数是采用电力机车来牵引列车的,故又被称作电气化铁路。

电力机车自身并不带能源,所需的能源是由供电系统来提供的,所以人们把这种供电系统称之为铁路列车牵引供电系统,它由牵引变电所和接触网两个部分所组成。铁路沿线有一个个牵引变电所,它们负责将从国家电网送来的110千伏(或220千伏)高压电转换成27.5千伏,再送到架设在铁路上空、向电力机车或动车组直接输送电能的接触网上。

接触网是由许许多多的金属导线组成的,它们被固定、悬挂在铁道两旁竖起的一排排柱子上,铁路线有多长,接触网就有多长,它担负着向电力机车或动车组直接输送电能的使命,所以也被人们比喻为电气化铁路的“大动脉”。

高铁列车车顶上“长”着的那根“大辫子”,正是被用来从接触网上取电的一个装置。它的学名叫作受电弓,通过与接触网导线之间的接触而将电流引导到机车上,从而牵引列车运行。受电弓的制作要求特别高,因为受电弓与输电导线之间是一种弹性接触,一旦发生接触不良或脱开,就会使列车的牵引电动机的功率降低或干脆失去电流,从而造成列车减速或停车。

中国高铁列车采用“和谐号”动车组牵引,它与其他电气化铁路列车有所不同。整列动车组并非只有两端的车头为牵引列车的动力机车,其余几节车厢中也有动车和拖车之分,所谓动车就是与车头一样装有电力驱动装置,而拖车就与普通车厢一样是没有动力的。显而易见,高铁列车不仅在车头上安装有受电弓,在动车车顶上也装有受电弓。这种受电弓可以自动升降,升起时便可与供电导线相接触,降下时便与供电导线脱开平卧在车顶上,而受电弓是否升降是根据列车运行要求及其配置要求来确定的。

集中供热有哪些主要的优点



  集中供热是指以热水或蒸汽作为热媒,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应热能的方式。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的集中供热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集中供热的主要优点

  ①提高能源利用率、节约能源。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综合热效率可达85%,而大型汽轮机组的发电热效率一般不超过40% ;区域锅炉房的大型供热锅炉的热效率可达80%~90%,而分散的小型锅炉的热效率只有50%~60%。

  ④减少司炉人员及燃料、灰渣的运输量和散落量,降低运行费用,改善环境卫生。

  ⑤易于实现科学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实现集中供热是城市能源建设的一项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能源合理分配和利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集中供热的介质主要有蒸汽、热水。其中热水介质根据温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高温循环水、低温循环水等,高温循环水一般是80度左右,而低温循环水一般温度在60度左右。

  集中供热的易现问题

  集中供热系统中由于板式换热器流通截面小,湍流程度较低,易出现结垢、堵塞的问题,是近几年集中供热系统出现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有:1、循环水遇热结垢造成堵塞 2、杂质进入管网造成堵塞 3、管道内壁生锈,形成铁锈泥造成堵塞。造成的主要危害有:1、能耗大幅度增加,运行成本上升 2、系统工作效率下降,影响供热效果 3、缩短设备使用寿命。

  对于供热系统而言,换热器板片结垢和微生物粘泥附着是影响其正常运行的主要因素,其对供热系统的安全、正常和低成本运行影响极大,因而需定期对板式换热器进行清洗,通过安全有效的清洗可达到如下目的:彻底清除循环水系统内的各种水垢、微生物粘泥和腐蚀产物,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以及较高的供暖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大幅度节约能源,清洗后可使系统耗电量或耗热量降低20%~30%左右;在消除腐蚀隐患的同时保护换热器板片,延长换热器及管道设备的使用寿命。?

  长期以来集中供热系统中板式换热器都采用的都是化学酸洗,它包括有机酸和无机酸(有机酸主要有:草酸、甲酸等。无机酸主要有:盐酸、硝酸等)。这些化学清洗方式在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同时对设备本身以及人体、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基于降低能耗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板式换热器清洗可采用高效环保清洗剂,国内目前使用比较多的有福世泰克系列。与传统酸洗相比,他具有无腐蚀无污染的特质,在集中供热系统对板式换热器的清洗起到了重要作用。

  集中供热的系统

  包括热源、热网和用户 3 部分。热源主要是热电站和区域锅炉房(工业区域锅炉房一般采用蒸汽锅炉,民用区域锅炉房一般采用热水锅炉),以煤、重油或天然气为燃料;有的国家已广泛利用垃圾作燃料。

  工业余热和地热也可作热源 。核能供热有节约大量矿物燃料,减轻运输压力等优点。热网分为热水管网和蒸汽管网,由输热干线、配热干线和支线组成,其布局主要根据城市热负荷分布情况、街区状况、发展规划及地形地质等条件确定,一般布置成枝状,敷设在地下。主要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和热水供应 ,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加热、烘干、蒸煮、清洗、溶化、致冷 、汽锤和汽泵等操作。

  集中供热的主要困境

  集中供热系统中由于板式换热器流通截面小,湍流程度较低,易出现结垢、堵塞的问题,是近几年集中供热系统出现的主要问题。主要原因有:1、循环水遇热结垢造成堵塞 2、杂质进入管网造成堵塞 3、管道内壁生锈,形成铁锈泥造成堵塞。造成的主要危害有:1、能耗大幅等增加,运行成本上升 2、系统工作效率下降,影响供热效果 3、缩短设备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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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你知道的管理规定有哪些呢?包括了黑龙江的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发展城市供热事业,合理利用能源,保护环境,维护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现有的分散锅炉供热,应当限期改造。

  集中供热的规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措。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确需在市、县范围内集资或收取供热配套费和上网费的,应当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财政和供热主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五条申请经营城市供热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用户,应当安装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用热计量仪表。用热计量仪表的使用,应当符合供热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不签订合同的,不予供热。

  有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应与居民用户的工作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用户,供热单位与居民用户个人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供用热量、供热参数、室内温度、事故处理、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印制,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国家规定的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并应严格执行。如遇有异常气候应当提前供热或延长供热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在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6℃,市、县可以规定高于16℃的室内温度。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供热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设定室内温度检测点,抽查居民室内温度。

  第二十条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达不到16℃的,用户有权要求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温度或向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申告。

  第二十一条用户不按规定缴纳热费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或因室内装修和不采取保温措施或保证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因房屋质量和室内管网设计与施工不符合供热要求的,应当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改造。

  第二十三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供热能力进行供热,不得超负荷供热;已超负荷供热的,应当对供热设施限期改造。

  第二十四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市、县供热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的司炉和维修等人员,应当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增加、减少用热或更名,应当到热源单位或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使用集中供热的房产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在管网进入建筑物入口处安装计量仪表;

  (二)室内供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三)按规定对供热设施和房屋采取防寒保护措施;

  (四)每年用热前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修和定期清洗,并不得对用户收费。

  第二十八条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

  (二)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

  (三)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擅自改变热用途;

  (五)其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的行为。

  第四章热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供热前,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供热单位,做好供热热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十条居民用户采暖热费,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向供热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

  热费已含在职工工资中的,由单位向供热单位代为缴纳后,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逐步改革职工住房采暖热费负担制度。已经实行由职工个人负担住房采暖热费的市、县,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确实无力负担职工住房采暖热费的单位和救济户的住房采暖热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解决办法。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用户的热费,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

  第三十三条新建房屋在尚未进户期间的热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第三十四条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采暖热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单位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职级住房使用面积核定其应当由财政预算拨付的热费,专款专用,不应迟缴或欠缴。

  第三十五条采暖热费应当在每年8月起至9月1日缴纳50%,12月底足额缴纳。使用蒸汽的热费应当在每月10日前预交本月计划用量热费的50%,月底结清。

  第三十六条供热单位可以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收,委托单位可给受委托单位一定数量的代理费。

  第三十七条热电厂出口热价及供热收费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有计量仪表的采暖和蒸汽热费,按计量仪表读数计收。

  无计量仪表的采暖热费,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3.2米为基数计收。层高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

  第五章设施维护

  第三十九条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锅炉、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吹扫,保障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在国家规定的城市供热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水、废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拆、移动。确需改拆、移动的,应当经供热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涉及城市供热设施的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明地下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集中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热源单位厂区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三)用户入户管网及室内的供热设施,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

  分散锅炉的供热设施,由供热设施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

  第四十四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供热单位负责监督;单位用户进口处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和单位用户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部门裁定。

  第四十五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进行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及时抢修。 因用户自行装修影响正常抢修室内供热设施的,用户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不得拒绝抢修。用户不自行拆除的,由供热单位拆除,造成损失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违反本条例和供用热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建设城市供热工程的,或供热工程未经验收

  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供热工程总造价3%至5%的罚款;

  (二)擅自经营城市供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经营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供热或擅自停热的,对供热单位按减少供热时间折算标准价加倍罚款,并对责任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三个月以下罚款;

  (四)因供热单位或房产管理单位的原因,连续三日或累计十日以上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对单位处以5千元至3万元罚款,并按所欠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加倍退还用户的热费;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处以本人基本工资三个月以下罚款;

  (五)发生供热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未及时通知用户和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又未及时抢修的,处以单位5千元至5万元罚款;

  (六)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供热单位的管网连接或擅

  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5千元至5万元罚款;

  (七)擅自在采暖系统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及改变热用途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1千元至1万元罚款;

  (八)在规定供热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2千元至2万元罚款;

  (九)擅自改拆、移动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的,处以个人2百元至1千元罚款,处以单位1千元至1万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热费总额加收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热费情节严重的,供热单位和房产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暂缓供热、限热或停止供热;

  (二)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危害城市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供热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妨碍城市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各级供热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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