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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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在我国贯彻执行了30余年,这30余年同时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30余年。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的。下面是...

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



  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已经在我国贯彻执行了30余年,这30余年同时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30余年。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时间,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是哪一年开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社会安定,卫生条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长期缺乏对人口增长的适当控制,致使人口数量增长迅速。世界上人口在5 000万以上的国家就被称为人口大国,而中国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时,人口就已达到12亿,约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许多人口增长过多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宪法将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就已经不再是政策了!

  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以来,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明显下降,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转。据统计,20多年来,中国少生了2亿多人。但是,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每年净增人口数量仍然很大。因此,计划生育将是中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计划生育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历史沿革可大致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53年至1961年:节制生育的提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这一阶段,我国人口增长基本处于自发和无计划的状态,人口出生率持续增加。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之后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现,人口无计划地盲目增长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矛盾开始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随着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们要求节制生育的呼声在增高。

  我国领导人在这一时期已意识到中国人口多的现实,并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一些知名学者和民主人士也开始关注日益增长的中国人口问题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建设的负面影响,如著名的经济学家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计划生育的试点阶段

  20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以后,我国人口增长经历了建国后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当时总人口已接近7亿。人口这种盲目增长的态势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关注。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强调:“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步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制定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些地区也相应成立了类似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尤其是在城市地区先后建立了计划生育组织机构,这也是我国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来推广节制生育工作的尝试。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阶段

  20世纪70年代,在周恩来的大力倡导下,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城乡全面展开,并明确提出了力争在“四五”期间将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农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内,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标。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现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与稳定阶段

  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2002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实施。

  这个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特点是,具体内容不断完善,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制化。

  计划生育的影响发展

  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5.有利于农民少生快富。实行计划生育使每个家庭的人口减少,不仅可以减少家庭消费,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员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发展家庭经济和健康娱乐中,从而保证家庭幸福、社会稳定。

  中国在城市中普遍实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基该国策在认识上等同于一胎政策。其实,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时间段实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国家始终保持一胎政策,会造成国家人口在未来急剧减少,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人口结构的剧变,会形成老龄化高峰,严重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计划生育这一基该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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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变化历程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历程有哪些的呢?本文是学习啦小编整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历程的资料,仅供参考。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变化历程

  从1971年的“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到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单独二孩政策顺利落地,到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我国的生育政策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始终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

  1971年,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强调“要有计划生育”。在当年制定“四五”计划中,提出“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

  1973年12月,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汇报会提出“晚、稀、少”的政策。“晚”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载入我国宪法。

  为完成在20世纪末把人口总量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1978年,中央下发《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

  1980年9月25日,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照顾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

  1984年,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即“开小口、堵大口”。

  2002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入21世纪后,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力持续问题、老龄化问题、人口结构性问题等开始显现。14个省份相继取消了生育第二胎的生育时间间隔等。

  2012年末,我国大陆15至59岁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力人口首次下降。截至2013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达到2.0243亿人,比上年增加853万多人,占比接近总人口的15%,上升了0.6个百分点。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同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明确了生育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和总体思路。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延伸阅读:全面放开二胎 70后成高龄产妇

  如果2016年全面二孩政策能够落地,那么70后的妈妈们就成真正的高龄产妇了。

  一般来说,35岁以上怀孕妇女,即为高龄产妇。全面二胎的放开,对70后来说,要生娃也将是不小的挑战。相较于普通孕妇,高龄孕妈咪更易出生出生缺陷儿。因此,《母婴保健法》规定,35周岁以上的高龄孕妇,应到医院做产前诊断,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对于要生二胎的人,因为头胎如果是剖宫产,第二胎就是疤痕子宫妊娠,会有流产、早产、凶险性中央性前置胎盘、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等风险,也增加手术难度。所以,如果有二胎计划,头胎最好选择顺产

  同时,高龄孕妇患妊娠高血压糖尿病、先兆子痫等疾病的风险也大大增加;在备孕时可到医院遗传咨询门诊、围产保健门诊、再生育门诊等就医,先做一个孕前咨询,做到关口前移。

  计划生育新政策

  目前为止,2017年计划生育新政策还未出台,仍以2016年最新计划生育政策为准。若政策有变化,届时会更新发布。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我国计划生育法规介绍

  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 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中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中国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材料

  北京地区

  1、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5、申请人填写《**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表》,上面要真实填写自己的资料,未婚、离婚、丧偶等情形不用填写配偶资料。不需要填写配偶那一栏。有配偶的话,必须要填写,且双方都要签名。

  4、送**各区(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并出具证明。去**各区的人口计生办审核的时候,要同时带上以下资料:

  a.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b.结婚证(未婚的不用)原件和复印件

  c.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d.**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结婚证;

  7.节育证明。49周岁以下己婚人员,未育的,需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女方查环查孕证明。属一孩的,提供近三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上环证明。属二孩或以上的,提供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绝育证明;

  8.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⑴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属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上海地区

  1.未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2.已婚人员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3.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广州地区

  1.携带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女方小一寸近照2张;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好《领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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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

  日前,《法制晚报》记者就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采访了国家人口计生委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翟振武。

  翟振武表示,人口生育高峰预计在2017年出现。同时,8年内不会放开“三孩”“四孩”。

  预测2017年出现人口生育高峰

  法制晚报:放开二孩会给中国人口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翟振武:会直接带来出生人口的上升。尽管说我们身边有人主观上不想要第二个孩子,但总是有一部分人要生的。社会关注度这么高,就是因为很多人想生。所以一定会引起出生人数的上升。不过,如果今年政策落地,对今年和明年的人口增长没有影响,主要的变化会在2017年出现,因为政策放开后生的第一批孩子最快也会出现在2017年左右。如“单独”二孩政策放开后,当年人口比上一年增长了47万,有人把增长的人口和“单独”二孩政策联系在一起,这是不对的,因为政策放开后,从准备生“二孩”到孩子出生,至少需要1至2年时间。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以后也一样。

  法制晚报:有没有估算的一些数据?

  翟振武:我们当时测算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第一批出生的婴儿,第一年会有100多万,第二年、第三年会多一些,达到三百到四百万。

  法制晚报:您觉得人口高峰会出现在什么时候?

  翟振武:这应该是一个五年的过程,中国孩子的自然间隔大概3年多一点。现在(想生二孩)这批人的第一个孩子已经4-5岁了,比较着急,可能就得先生。如果政策实施第一年,孩子1岁或2岁,就不一定想马上生,而是隔2-3年再生。所以累计的能量的释放大概需要5年的过程。

  8年内不会放开

  “三孩”“四孩”生育

  法制晚报:有人建议现在应该“鼓励生育”,您怎么看?

  翟振武:有人认为中国已经到了生育危机的时候了,怎么还不放开生育。对此,领导层的认识应该是“我们应该放开,但没到你们说的‘危机’的地步”,这些说法有些过分,鼓励人口生育为时过早。另外,从世界其他国家来看,并没有看到鼓励生育的效果,至少说没有更好的经验

  法制晚报:中国会不会以后放开三孩四孩五孩?

  翟振武:至少在最近5年到8年内不会,因为在最近5年会有一个很大的生育率上升的高峰。放开“二孩”会影响很多人,但放开“三孩”、“四孩”对绝大多数人没有什么影响,毕竟想生“三孩”、“四孩”的人有限,即使放开,也不会对人口的增加带来太大的影响。

  想生“二孩”现在即可怀孕

  法制晚报:“二孩”政策落地最需要做的工作是什么?

  翟振武:需要全国人大修改计划生育法,有望12月在全国人大会上讨论。修法的草案早就有了,内部讨论过,还有一些确定不下来的,小修就会比较容易,就把“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去掉就行了,别的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了。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也是比较框架性的。全国人大修完计划生育法以后,各个省区市再修订地方法规。

  法制晚报:全面“二孩”政策目前还没有落地,对于想要“二孩”的夫妇,按照目前的政策情况,何时可以准备怀孕?

  翟振武:从怀孕到孩子出生还要10个月,如果想生,现在怀孕也没有问题。

  网友调侃“计生新标语”没道理

  法制晚报:最近,朋友圈里有个段子:经济搞上去人口跟上来,二胎奖一胎罚丁克不育都该抓,农村要想富多生孩子能种树。您怎么看?

  翟振武:我认为没有道理。以前提出来“经济搞上去,人口降下来”,是因为经济搞得好一点,人口的数量再降一些,这样人均的收入提高会快一些。现在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是老龄化、劳动力减少等情况出现,需要人口结构合理一些。

  法制晚报:现在放开二孩,以前没放开时那些因生了二孩被罚了的家庭应不应该退回罚款?

  翟振武:这是一个大的转型时期,法律法规都会有生效的日期,都会有一个衔接问题。生效日期之前的按现行法律执行,生效后按新法执行。

  法制晚报:您怎样评价张艺谋超生被罚“巨款”?

  翟振武:根据法律条文,巨额罚款没问题。新修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对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但如果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且无法核实,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



  计划生育服务证即过去常说的准生证,用途也更广泛。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是很么?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最主要的作用还是什么。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计划生育服务证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

  ①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②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③在女方户籍地未办理过生育服务证,拟在京直接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间:

  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

  办理地点:

  男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

  办理程序:

  1、申办人先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领取两级婚育情况证明样本,女方回原籍出具两级婚育情况证明;

  2、申办人凭双方户口本、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原籍出具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申请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男方单位在《生育服务证》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男方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居委会章);

  3、申办人持盖章后的《生育服务证》和其他必备材料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

  必备材料:

  1、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两级婚育情况证明,证明上须加盖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公章和村(居)委会公章;

  2、女方在原籍办理的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A4纸复印件);

  3、《结婚证》(再婚的还需同时带历次离婚证和加盖查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4、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的,需提供加盖单位章的户口本地址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双方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进行相应的变更);

  5、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6、男方存档处出具的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办理流程

  计划生育服务证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作用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怀孕7个月的时候要靠这个生育服务证来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领取了《生育服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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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官僚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的,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服务证怎么办理

  步骤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步骤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步骤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特殊情况:对于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发给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已办理结婚登记,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均可申请办理。

  二、申报材料:

  夫妻结婚证、身份证

  三、办理程序:

  (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村(居)计生委主任持材料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

  四、办理时限:

  随到随办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和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发放

  一、申请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条件,均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奖励。

  二、申报材料

  夫妻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

  (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

  (三)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

  四、办结时限

  随到随办,奖励金在年底由信用社直接划入“一折通”存折

  五、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一、办证对象:

  辖区户籍人口中18-49岁的成年育龄妇女。

  二、申办材料:

  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一份;2、已婚的,须出示《结婚证》及其复印件一份;3、本人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5、异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还需提供本人现居住地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

  三、办证流程:

  当事人(异地补办的由其亲属)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办人出示相关申办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计生办审核申办材料,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颁发《婚育证明》。

  四、办证时限:

  申办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申办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对确需进一步核实的申办材料,办结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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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是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全面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可以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老年保障、分担风险,帮助其脱贫致富,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欢迎阅读。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2007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2009年起,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继续由省财政出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600元。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改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2009年起,此项制度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项目。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符合条件的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时领取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此项制度是、省政府加快皖北和沿淮地区发展的10条政策措施之一。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试点范围:2009年起,在皖北地区的亳州、宿州、阜阳三市以及沿淮的五河、固镇、怀远、凤阳、寿县、霍邱共2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试点。

  试点目标:鼓励、引导群众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减少政策外人口出生,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稳定低生育水平。同时,引导试点地区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75%,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25%。节育奖励金实行即时确认,即时发放。在节育奖励对象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节育奖励金要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及其他奖励政策宣传

  一、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资金发放标准:

  1、农村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奖扶对象奖扶标准,即每人每年960元;

  2、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奖扶对象奖扶标准,即每人每年1080元;

  3、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扶对象奖扶标准(不符合特扶的)即每人每年1560元;

  4、独女死亡的奖扶对象奖扶标准,即每人每年1680元。

  二、特别扶助

  符合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资金发放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的为每人每年1620;其中独女死亡的每人每年1740元;

  2、独生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1320元。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二女户结扎)

  符合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资金发放标准:

  1、对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2、免费参加新农合。

  四、其他奖励

  (一)、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政策

  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资金发放标注:

  1、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2、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

  3、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

  (二)、凤阳县奖扶

  《凤阳县加强对全县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符合条件:

 

  1、在符合省奖励扶助条件的基础上年龄提前10年,即年满50周岁就可享受。 资金发放标准同省奖扶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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