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公证有什么含义(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审查)

由网友()分享简介:强制执行公证有什么含义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怎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现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解答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

强制执行公证有什么含义



  什么是强制执行公证,怎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现在学习啦小编为大家解答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强制执行公证的含义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索债款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义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活动。

  强制执行公证的作用

  1、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免去一审二审程序,节约时间。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依据本条规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证机关的强制执行公证,一旦对方欠钱不还,您就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文书,就可以省掉一审和二审的程序,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了,光这一点就可以节约时间80%以上。

  2、避免公告送达的问题。

  如果您的借款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在合同中都会要求加上关于通知送达地址等条款,相应的各类公证文件只要送达相应地址就视为送达了。这一招对于对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别有效。否则,如果要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送达已经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书的被告(现在不少被告都采用这种手段),光两审程序中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和判决书,就要至少八个月。

  3、直接保全财产,节约维权成本。

  因为强制执行公证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所以如果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冻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否则,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财产,还得向法院交纳财产保全费用,并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笔小的数字。

  4、有限排除异地管辖。

  强制执行公证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被执行人的财产,那么可以直接在当地法院申请执行了。否则,由于很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履行地点不明确,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辖。现在人们流动性很大,往往又没有直接证据表明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很容易出现只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经常费时又费力。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手续

  借款双方(如果有担保人,那担保人也要)带着身份证到公证处直接办理即可。办理的时间约需要一至两小时,视当事人的多少而定。当然,为了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时间,去之前提前和公证员预约时间会更好,以免等候。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相关法律依据

  1、《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时间

  般来说,大多数人都是在要出借款项的时候就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了。但是,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情况不容乐观,建议有条件的亲们,即使已经把钱借出去了,也还可以去做强制执行公证,以防万一。如果已经有人欠钱不还的,在起诉之前,建议各位亲们到也可以尝试以调解,宽限还款期限的方式和对方协商,并最终到公证处做还款计划书的强制执行公证。因为如果宽限期不超过半年的情况下,实质上并不会导致追款时间更长,还可以节约可能出现的公告时间。当然,如果对方是有不动产的,最好请律师做个全面评估。

  一般来说,如果对方有不动产,可以要求对方以不动产提供担保并同时强制执行公证。如果对方不提供担保,那么尽快起诉保全财产才是上策,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

  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

  第一步:要带着强制执行公证到原来办理公证的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文书。公证处会依据相关流程调查还款事实等,然后出具强制执行文书。这个时间一般在15天左右。

  第二步:凭强制执行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就是提供各种财产线索,并经常跟进执行进度,以便于能尽快得到执行。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审查



公证处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对一些无法保障的情况要做公证前,有审查的义务,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民间借贷合同公证要审查什么的内容,欢迎阅读。

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审查

法国公证同行曾这样告诉我们:“公证人是提供法律安全的人员,所有的一切都围绕如何保证真正的法律安全展开,目的是保证每个人的利益。” 因此在具体公证实务中,公证员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仅简单就当事人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条款是否完备、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面进行审查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达到预防纠纷,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借贷行为的目的,公证员需尽到勤勉谨慎的审查义务,并着重注意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

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公证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在具体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实务办理中,特别是对合同涉及金额较大的公证申请,公证员应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流转证明等证据材料,以审查并判断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对不能形成证据链,公证员难以从内心确认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则完全可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以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当事人将风险转嫁公证处的可能。

(二)注意审查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目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约定利率超过4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发生纠纷后,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超过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4倍以内的通常均予以支持。此外,如在借款合同订立时,约定借款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在履行过程中,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控,导致约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应按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对上述相关规定,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中应对借贷双方当事人予以详尽的告知。

(三)注意审查单利、复利的计算

借款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就该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作出约定。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复利的计算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也就是利上有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中要对此问题向公证申请人双方进行充分的告知。

(四)注意审查罚息的问题

罚息是指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时,放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对违约人的处罚利息。从性质上讲,罚息是对借款方违约的惩罚。计息以借款逾期当日其本息合计作为基数。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存在复利,就其计算方法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商业银行通常的计算复利方法计息。

(五)注意审查借款逾期违约金的计算

逾期借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合同法有关原则来确定。 为了防止借款人恶意利用还款期限导致对方违约,在办理公证的时候,公证员应当对超出合理范围,如约定借款总金额20%以上的违约金的合同条款进行强行限制,如不同意,则在笔录中进行特别说明和告知。但不宜拒办公证,因为目前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比例或是数额多少为合理或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并无明确规定。

(六)注意审查利息、罚息、违约金并存问题

在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罚息并存或是利息和违约金并存的条款均不矛盾,因为两者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不同。对于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对逾期还款的责任既约定了罚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可以向当事人提供建议由出借人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但同时告知均以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为限。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公证员应当予以认可。超出四倍利率的,应当建议对超出部分予以减少,但债务人明确表示给付,债权人不同意修改的,可以在笔录中告知该条款可能无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当事人仍旧坚持,则可以办理公证,但要注意特别告知。

(七)注意审查担保条款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指出:“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公证员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担保条款的,应建议借款方提供担保。目前,民间借贷合同中最常见的是以房屋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公证员应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应特别告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公证员应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八)注意审查是否增加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方式条款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就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对债务人(包括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的核实方式做出约定。”基于此,公证员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公证处对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以上方式由公证申请人任选其一。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民间借贷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危害社会安定;但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对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它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拾遗补缺的正面作用。伴随着民间融资借贷的合法化进程日趋加快以及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笔者相信,公证行业在这一领域中将大有作为。

办理民间借贷的合同公证的条件

1、当事人应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声明书》、《婚姻状况声明书》、《同意抵押声明书》、《保证住所声明书》)。要求签订该合同及其附件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合同的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合同签订过程合法,合同签章真实。

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的户口簿。

4、要提供借款人的婚姻证明,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无结婚登记的证明。

5、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地产权证。抵押房产一般要求为没有设立他项权的独立合法房产;抵押房产的登记地址须与抵押人的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6、要有该抵押房产的房产评估报告。需要注意的是,该报告必须是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关于该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

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一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如果该合同设立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获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所有共有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的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公证机关在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相关的调查,如果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这样,该次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宣告完成。


看过“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审查”的人还看了:

1.民间借贷审诉讼技巧

2.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3.2017民间借贷新规定

4.民间借贷诉讼时间的技巧与注意事项

5.民间借贷法庭辩论词两篇

6.六大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未尽审查义务公证处要担则吗



  我们可以在公证处进行学生的学历问题公证,个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公证,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当公证处未尽审查义务的时候需要承担责任吗的内容,欢迎阅读。

  未尽审查义务公证是否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昨日起施行。《规定》共七条,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过错认定标准,公证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就公证书的效力单独提起诉讼等之前规定模糊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第1条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首次明确为“侵权纠纷”,并将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责任原则”,这终结了此前对于类似纠纷属性的争论。而依据我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处应对前往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审核。

  《规定》第5条:“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存在明显的虚假而公证处没有核实审查出来,责任就要大点。

  公证处的法律概念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公证处的特别程序

  ①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如发现当事人有能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

  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③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


看过“未尽审查义务公证处要担则吗”的人还看了:

1.保险合同未尽审查义务由谁承责

2.如何理解公证人撤销公证

3.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如何取消合同公证程序



  为了加强合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民事合同后,是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的,如果后悔办理公证可以取消吗,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解答如何取消合同公证程序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已经经过公证后的合同不能撤销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书可以通一定的法定程序并满足法定条件方可撤销,但只能是“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才能予以撤销,在具有前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公证机构依法撤销,故,当事人或其公证书的利害关系人是不能单方撤销公证书的。

  不能撤销合同公证的具体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2.《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另外, 要想撤销正常的公证委托书,委托人只能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消除受托人的权利外观,别无他法。若没有从受托人处收回公证过的委托书,第三人就有理由认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书承载的事项办理相关事宜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公证的赠予撤销程序

  任意撤销的行使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方可撤销赠与,而且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但是,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例如,对于到期未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推定其为撤销的行为;对于交付期限届至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则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撤销或非撤销的行为,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而应认定为预期违约行为。


看过“如何取消合同公证程序”的人还看了:

1.公证的救济有哪些步骤

2.公证书可以撤销吗

3.公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4.委托合同公证书模板

5.公证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6.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相关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期限是怎样的



  债务诉讼中已经做出了判决,但是还是有当事人不还钱,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强制执行公证期限是怎样的呢的内容,欢迎阅读。

  强制执行公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看过“强制执行公证期限是怎样的”的人还看了:

1.公证书的有效期期限

2.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3.恢复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4.公证认证有有效期限吗

5.强制执行有什么常见的方法和手段

6.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有什么重要意义


资产强制执行要公证吗



  强制执行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一种执行方式,资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有什么法律效力,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解答资产强制执行需要公证吗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资产强制执行需要公证吗

  需要。

  强制执行公证是由法院执行

  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强制执行公证是由法院执行

  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3、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公证机关。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所规定的偿还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原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应向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看过“资产强制执行要公证吗”的人还看了:

1.法院强制执行欠钱不还的程序是怎样的

2.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3.法院强制执行的存款有哪些

4.强制执行有什么常见的方法和手段

5.法院强制执行决定书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