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文字版)

由网友(旧情人怎能变知己)分享简介:关于医保自查报告1上蔡县鸿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上蔡县人劳局要求,结合年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认真对照量化考核标准,组织本店员工对全年来履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工作开展情况做了逐项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基本情况:我店经营面积40平方米,全年实现销售任务万元,其中医保刷卡万元,目前经营品种...个人所得税自查报告医保自查报告

尊敬的XX区医保局:

  我院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总则,医院领导带头,对总则的各项条款进行自查自纠,发现了一处问题。事后我院领导立即组织住院部、护士站、药剂科、收费室相关人员进行问题分析,并作出整改。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存在问题:

  经查实: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装置)噻托溴铵粉雾剂这两种药品存在着重复计费问题。具体情况是,在5月份的住院病人中,王三华、田利荣两名患者在使用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装置)噻托溴铵粉雾剂这两种药品,医嘱和实际药品发放量存在着差异。其原因为:由于本月医院系统升级,长期医嘱下去过后,程序没有提示为长期医嘱,护士站和药房在程序操作上大意未及时发现,造成了上述两名患者的药品计费存在着重复计费的问题。

  二、整改措施

  1、立即全面清理上述问题在所有5月份住院病人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杜绝重复计费问题再次发生。

  2、及时更新程序,并加强培训。

  3、规范查对制度,对当天所有医嘱下的药品,各相关科室必须做到所有的治疗过程,按实际情况和病情情况进行合理性的核对。

  4、加强住院部、护士站、药房人员的责任心培养。

  5、按责任轻重,对于相关科室人员进行双倍处罚。

  三、处罚措施

  1、由于临床科室粗心大意,院领导监管不力。经院办研究决定对此次发现的重复计费费用处于双倍处罚。

  2、本次所出现的重复计费费用为:1740.4元。分别是:

  (装置)噻托溴铵粉雾剂180粒×9.2元=1656元。

  沙丁胺醇吸入气雾剂4瓶×21.1元=84.4元

  3、处罚明细:对所涉及科室绩效处罚

  药剂科主任:处罚金额1044.24元

  护士站护士长:处罚金额1044.24元

  住院部主任:处罚金额696.16元

  院领导,院长及收费室:分别处罚金额348.08元

  四、综上所述

  我院以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总则内容要求医院各科室遵照执行,切不可再次发生上述问题。保持每月一次自查自纠,严格把控。做到规范行医,服务为民,使医院更上一个台阶。

关于医保自查报告6

  为贯彻落实云人社通xx100号文件精神,根据省、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结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的标准,仁心大药房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医保定点药房自检自查工作,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药房按规定悬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公布服务承诺、公布投诉电话,《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二、本药店有严格的药品进、销规章制度,药房员工认真履责,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认真审核并建立档案,确保购货渠道正规、合法,帐、票、货相符;

  三、本药房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药房门口设有明显的夜间购药标志。所有营业人员均持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健康证》和职业资格证书,且所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药师按规定持证上岗;

  四、本药房经营面积284平方米,共配备4台电脑,其中有3台电脑装药品零售软件,1台装有医保系统,并经专线连入怒江州医保系统。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清洁人员,确保了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五、本药房药学技术人员按规定持有相关证件。所有员工均已购买社会保险;药房严格执行国家、省、州药品销售价格,参保人员购药时,无论选择何种支付方式,我店均实行同价。

  综上所述,上年度内,本药房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两定”服务协议,认真管理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尊重和服从州、县社保管理机构的领导,每次均能准时出席社保组织的学习和召开的会议,并及时将上级精神贯彻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保证会议精神的落实。今后,我药房将继续抓好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和不正之风,做好参保人员药品的供应工作,为我州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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