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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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缩写:CSBMIE)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行业发展中现代经济和现代经营管理研究的非经营性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简介

分会动态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工程修缮材料分会成立大会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

理事会

中国建材经济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领导人:(按姓氏拼音首字母排列)

会长

刘长发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

副会长

曹田平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车建新红星美凯龙家居家饰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陈才来中国建材报社社长、总编辑、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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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单位主业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规划研究院咨询和信息服务业会长单位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建筑玻璃、工业玻璃副会长单位
红星美凯龙家居家饰品有限公司建材物流副会长单位
中国建材报社新闻传媒、广告副会长单位
远大企业集团建筑幕墙、机电设备副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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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文: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

英文: China Society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Economy(缩写:CSBMIE)

第二条 中国建材工业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建筑材料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从事行业发展中现代经济和现代经营管理研究的非经营性学术组织和社会团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开展学术研究和咨询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代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会接受国资委、建材联合会和民政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北顺城街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行业发展中面临的现代经济和现代经营管理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学术活动,组织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

(二)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工作和课题研究委托,提出重大产业技术经济政策建议;

(三)开展中介服务和各种咨询服务工作,开展现代经济、现代经济管理理论方法等专题培训;

(四)依照国家法规,办好会刊和网站,开展媒体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会员关系,做好为会员的服务工作;

(六)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和互访活动;

(七)做好本会和行业内其他协会、学会的横向联络和合作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材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由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协调和管理;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召集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在京副会长、秘书长等出席的办公会议。研究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有关议案,研究本会重要工作事项。本会日常事务由秘书处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四)决定常设办事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会下属专业委员会上交的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确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9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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