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联合声明(1972年发布的中日建交公报)

由网友(云深不知处)分享简介:中华国民共以及国当局以及日原国当局结合声亮(日语:日原国当局と中华国民共以及国当局の配合声亮),简称中日结合声亮(日语:日中配合声亮),又称中日修接私报,是一九七二年九月二九日中日国交一般化时,两国当局签订的1份结合声亮。中文名中华国民共以及国当局以及日原国当局结合声亮外文名日原国当局と中华国民共以及国当局の配合声亮公布时间一九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日语:日本国政府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同声明),简称中日联合声明(日语:日中共同声明),又称中日建交公报,是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时,两国政府签署的一份联合声明。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外文名

日本国政府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同声明

发布时间

1972年9月29日

别名

日中共同声明、中日建交公报

发表人

周恩来和田中角荣

签署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

简称

中日联合声明

前言

建交前的中日友好瞬间

毛泽东(左二)和周恩来(左一)会见日本首相田中角荣(右一)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1972 年9月25日至1972年9月30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的有大平正芳外务大臣、二阶堂进内阁官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毛泽东主席于1972年9月27日会见了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双方进行了认真、友好的谈话。

周恩来总理、姬鹏飞外交部长和田中角荣总理大臣、大平正芳外务大臣,始终在友好气氛中,以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问题为中心,就两国间的各项问题,以及双方关心的其他问题,认真、坦率地交换了双方的意见,同意发表两国政府的联合声明。

内容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有着悠久的传统友好的历史。两国人民切望结束迄今存在于两国间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结束,中日邦交的正常化,两国人民这种愿望的实现,将揭开两国关系史上新的一页。

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国过去由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日本方面重申站在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的“复交三原则”的立场上,谋求实现日中邦交正常化这一见解。中国方面对此表示欢迎。

中日两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应该而且可以建立和平友好关系。两国邦交正常化,发展两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是符合两国人民利益的,也是对缓和亚洲紧张局势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贡献。

(一)自本声明公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之间迄今为止的不正常状态宣告结束。

(二)日本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建立外交关系。两国政府决定,按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在各自的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并尽快互换大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

根据上述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两国政府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

(七)中日邦交正常化,不是针对第三国的。两国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关系和扩大人员往来,根据需要并考虑到已有的民间协定,同意进行以缔结贸易、航海、航空、渔业等协定为目的的谈判。

签署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日 本 国
两国签字官员周恩来(国务院总理)田中角荣(内阁总理大臣)
姬鹏飞(外交部长)大平正芳(外务大臣)
签字时间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签字地点北京

注:因《中日联合声明》有特定含义,2008年《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一般不宜简称为《中日联合声明》。

背景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联合声明》,中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主要是考虑1945年抗战胜利初期,中国当时在同盟国美国的参与下,同意日本以货物和劳役补偿形式赔偿中国的部分战争损失的历史因素,同意同盟国的协同意见。但是并没有放弃,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四大同盟强国美中英苏强制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偿付货物赔款”的国际公法权利。这个权利是由“偿付货物”和“赔款”两部分内容构成的。也就是说,中国放弃对日本国“偿付货物”的“赔偿”要求,即放弃用实物和劳役的方式充值的日本“赔偿”,并没有放弃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具有向日本国索要赔款的权利。因为《中日联合声明》的大原则是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法权利,这是不容置疑必须兑现的,所以日本国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明确承认“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由此日本国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中国具有要求日本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权利。

日本国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原则是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上签字承认的,“接受美、中、英三国政府元首7月26日在波茨坦宣布的,及以后由苏联附署的公告各条款。”也就是说,日本承认必须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国际公法各条款,全部不容改动,并且接受战胜国中国依据《波茨坦公告》规定指导下的“一切要求”。日本国应该感激中国放弃货物和劳役冲值性的“战争赔偿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诋毁模糊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原则条款,中国仍有在日本“可以偿付货物赔款之工业”的基础上,索要日本战争赔款的权利。特别在当前日本决不承认侵略中国犯罪,推动军力扩展遏制中国的态势下,中国必须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利,强使日本向中国赔款。这是因为,日本必须有具体行动承担战争犯罪责任,而不是留在口头上“反省”。日本必须全部归还中国的固有国土,而不是赖占中国的国土例如钓鱼岛,更不能非法干涉中国内政,挑拨分裂中国。简言之,日本必须承担战争犯罪的赔款责任兑现赔款,日本必须退守本土四岛放弃军力对外扩展归还中国固有国土钓鱼岛群岛。只有这样,日本才是遵循执行兑现《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才是遵守《中日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的原则发展中日友好关系。

这里需要指明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仅是中日两国交往行为中,中日两国领导人处于各自代表的国家形成的一个双方认可的许诺性声明,是代表国家的双方书面的口约,不具有国家的法权效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也就是说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并且批准,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没有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所以《中日联合声明》不是国家法权文件,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客观上,代表中国的国家领导人可以许诺日本国放弃要求日本冲值性赔偿的要求,但是中国有强制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权利,这是不容更改不容模糊的。因此,中国具有强使日本承认战争犯罪赔款的权利,中国从没放弃这个权力,日本必须兑现战争赔款。

1978年的《中日友好条约》是以中日友好关系发展为前提,经批准具有国家法权效用的中日关系文本。所以《中日友好条约》明确说:“确认上述联合声明(《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也就是说,中国批准《中日友好条约》是由《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为实现基础的,不遵守这个实现基础,就违背中日友好原则,就要承担破坏中日友好关系的责任。这里,《中日联合声明》自身文本不具有国家法权效用,是受《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牵制有效。

因为日本没有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所以日本没有严格遵守《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因此没有遵循《中日友好条约》的法权效用,所以中国单方所谓的“放弃”日本赔偿无意义。因为日本单方破坏《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友好条约》,所以从制定国际关系法互动生效原则角度说,中国单方放弃所谓“赔偿”的“要求”也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日本必须遵循承担兑现《波茨坦公告》规定的责任,承认侵略中国战争犯罪向中国兑现战争赔款,才能维护遵守国家关系法的权威,发展中日友好合作关系。

影响

《中日联合声明》仪式结束之后,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就得马上赶赴民族饭店举行记者招待会,对声明的内容进行说明,宣布根据《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两者并非正式条约也无签字),台湾是中国的领土;日华条约失去存在的意义并宣告结束。

《中日联合声明》的签署使两国之间多年来的不正常关系结束,建交之后,两国关系和双方的各方面交流蓬勃发展。中日间建立和平友好关系对亚洲的和平也是最要的进展。而对当时的局势来说,中日建交使苏联的远东进攻型的战略不得不有所放缓,中国和日本的安全保障都有所提升;日本和中国建交,也促使了更多国家承认中国,中国的建交国家数目有了跃进;田中内阁成功促成了日中邦交正常化,也进一步拉动了他在国内的高民望,虽然这种民望在不久之后的石油危机中迅速破灭。

中国政府承诺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使中日邦交正常化得以顺利完成。因为当时日本政府考虑,如果中国政府提出巨额的战争赔款的话,必然是对日本经济的重大打击,宁愿推迟邦交恢复。不过两国在此问题上仍然有分歧,日本认为中国政府承诺的放弃战争赔偿,包括了政府索赔和民间索赔,但是中国政府坚持这一承诺仅仅是指政府索赔,并不影响民间对日索赔。这一分歧在2007年的中国劳工对西松建设索赔的诉讼案中很明显地表现出来。

而《中日联合声明》不是两国的正式法律性文件,只是两国在政府领导人就双方共识的联合声明。一直到6年后的1978年,两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声明》中的原则才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

未来

从改善双边关系和维持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中方拿出了最大诚意与日方达成了四点原则共识。用日方的观点来说,安倍也走出改善日中关系的第一步。共识确认了双方将遵守中日“四个政治文件”各项原则和精神,继续推进中日战略互惠关系,是对两国关系的“正本清源”。共识还针对历史问题和钓鱼岛问题,达成了一些共识。最后,共识重新构建两国政治互信,为重启双边对话奠定基础。中日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不会因为有了四点原则共识就会得到彻底的解决,两国关系也不会因为有了四点原则共识就有很好的发展。日方希望从中国获得经济和安全的两方面利益,实现政经分离。在安全利益上,日方想用自己的想法来规范中国,可以预见,中日在钓鱼岛和东海问题上的危机管控谈判将非常艰难。中日关系发展不会是一片坦途,既合作又斗争将是常态。更坦白地说,未来发展中日关系,将是以斗争求合作。[1]

参考资料

1.吕耀东:中日关系不会一片坦途 将以斗争求合作(引用日期:2016-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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