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汇流(通讯汇流)

由网友(犹记)分享简介:通信汇流的粗心即电疑、播送、媒体、资讯科技上的整合取成长。界说差遣配合供给某项办事的成果注释通信汇流的粗心即电疑、播送、媒体、资讯科技上的整合取成长。数位时代的通信流传没有再仅仅繁多的电疑或者流传媒体,而是整合了电疑、资讯取流传的新媒体(或者多媒体),将来差别的收集平台具有载收相似类型办事的威力,而消费者的末端设备将汇合而为...

通讯汇流的大意即电信、广播、媒体、资讯科技上的整合与发展。

定义

驱使共同提供某项服务的结果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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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汇流的大意即电信、广播、媒体、资讯科技上的整合与发展。数位时代的通讯传播不再只是单一的电信或传播媒体,而是整合了电信、资讯与传播的新媒体(或多媒体),未来不同的网络平台具备载送相似类型服务的能力,而消费者的终端设备将会合而为一(Multi-play)。

汇流的定义

早期的文献认为汇流是服务与网络的汇流(刘幼璃,2004),而在1980年代晚期之后资通技术的整合现象出现,各个研究单位、学者对于汇流从各自的技术、法令、政策、社会的观点产生不同的看法,汇整如下:

提出人 定义

Pool(1983)过去为不同媒体所提供的服务,如今可由一个媒体提供;过去为一种媒体所提供的服务,如今可由不同的媒体提供

Brand(1988)在个人电脑科技迅速发展下所造成媒体、出版以及电脑三个产业相互整合的现象

国际电信联盟(ITU)(1996)由于科技进步改变了内容与网络载具之间的互动关系,相关产业中各部门的关系亦随之发生变化,电信公司与广播或电视公司在服务以及技术层面,已经开始逐步的相互侵入彼此的市场中

欧盟(1997)不同网络平台有能力携带相似的服务;消费者设备(如电话、电视、个人电脑)的汇集

Edwards(1999)

Sheldon(2001)单一网络可提供多种服务(如语音、数据、广播)的能力

Inter Media(1999)

刘幼璃(2004)市场汇流:资讯、娱乐、教育市场的整合;

产业汇流:电信、媒体、资讯、消费性电子产业的整合;

科技汇流:不同科技的整合

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1999)是一种跨越电信与广播产业的连锁现象

Baur等(2002)基于科技技术、经济有利的考量,驱使共同提供某项服务的结果

汇流的促成原因

汇流的因素主要建立在科技创新的基础上,但产业有无能力汇流,则是端看在科技创新的公司之内部资源(如资金),以及消费者(使用者)有无需求。科技产业,如电信产业,其基础设施的沉没成本较高(计价单位通常以亿元计算),造成进入障碍,而在做技术的创新时,也同样有较高的研发成本,资金不足则无法持续研发而落后于其他企业;消费者如果没有创新的整合性产品的需求,即使产品制作出来,也难以形成市场而让企业投资的沉没成本回收。

其他如政府法规也是汇流可能的因素之一。法规是让产业是否可以去合法实行的要素(也有公司在合法实行前即去投资),例如“自由化”、“解除管制”即为促进产业竞争、增加投资的驱力。

通讯汇流产生的问题

Garnham(1996)提醒即使科技的汇流可行,但是否能实施则必须考虑经济、社会、政治及文化的过程与结构。通讯汇流是个进行式并非完成式,上述的政策、管制概念仍然需要多方的讨论才能将以下举例的概念厘清,真正进入新的格局。

管制落差

水平架构是为了因应垂直管制而产生出的概念,以现今学理中其中一部份提到的是因为汇流而必须改变的管制方式。然而究竟需要改变吗?改变与不改变会有如何的可能?

江耀国(2008)提出管制落差的几个概念,即“电信、传播媒体跨业进入另一业别时会有的管制难题”,以及“新兴服务出现后的管制难题”。这两个概念可以印证垂直管制在现有的架构下呈现的两个状况,一为“法律上的定性无法明确”,二为“结构管制窒碍”导致不完全竞争,这同样可以在Whitt(2004)所述的管制上的格状(Gridlock)与李淳(2007)描述的“Burberry”管制型式产生不合适的管制架构与过多的管制发现到类似的概念。

层级模式可以解决问题吗

层级模式的学者提出此原理的概念,是从ISO的OSI七层网络模型架构引申出,加以转换成政策管理模式的建议方案。有趣的是这些学者提出之后,真正实际成真为法令架构至今仍未明朗,例如Werbach(2002)曾为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的新科技政策顾问(刘幼璃,2004),他提出层级架构之后,美国的通讯管制架构仍是“谷仓式”管制。New Millennium Research Council(NMRC)(2004)综合数个专家学者的意见,于Whitt(2004)提出四阶层模型之后,陈述与Whitt意见相异的报告书。NMRC的八份报告书中提出一些一针见血的概念,例如Gattuso认为:开放接取(Open Access)与因为层级概念而限制垂直整合可能会引起更多的问题,例如开放接取可能降低投资意愿,以及让服务的整合更为困难使得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Woroch持同样看法认为强制分层会让创新能力降低,并且认为“死板的”(rigidity)水平架构反而会让管制机关无法适时反应科技的变动速度,而且使用调整后的垂直管制会比重新建立的水平架构有更好的管制可能。

通讯管制架构修改成层级模式除了需要政治、经济上的拔河外,同时政策的辩论也是耗时费力,因此层级模式仍然受到挑战。日本总务省的谷胁康彦(Taniwaki, Yasuhiko)(2003)曾经参与日本电气通信事业法(电信法)修法,亦提出四层级架构,可配合日本电气通信法的分类方式,至总务省2007年12月6日的第二十次会议后,大致才以内容层(コンテンツ)、平台层(プラットフォーム)、传输基础设施层(伝送インフラ)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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