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纵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协会为大纵湖大闸蟹的繁育、养殖、加工,销售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致力打造具有地域影响力的“大纵湖”品牌,继而促进本地大闸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中文名盐城大纵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总部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66号
组织性质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2014年6月23日
官方网站http://hmw102469.my3w.com/
地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66号
性质非营利性
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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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大纵湖大闸蟹行业协会成立于2014年6月23日,会员覆盖盐都全区的大闸蟹养殖大户、经销企业以及配套饲料鱼药经营单位,首批共吸纳单位会员20家,个人会员126人。协会坚持“平等、互惠、开放”的理念,以“服务、协调、监督、自律、帮促”为运作机制,积极开展大闸蟹的繁育、养殖、加工,销售等全方位服务,致力打造具有地域影响力的“大纵湖”品牌,促进本地大闸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盐城大纵湖大闸蟹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盐城市盐都区水产技术推广站牵头成立,全区大闸蟹产业中从事繁育、养殖、加工、销售、科研、技术服务等环节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产业之间的纽带、桥梁作用,加强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维护大闸蟹产业与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政府开展大闸蟹健康养殖培训及社会监管,起到服务养殖户、服务企业、服务市民、推介产品、展示成果等作用,促进大闸蟹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盐都区农业委员会和盐都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苏省盐城市解放北路2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大闸蟹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协助区农委进行行业管理,研究提出大闸蟹行业建设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加强行业内部协调,推动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协调和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市场占有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四)保护会员单位大闸蟹商标及其知识产权,并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经贸洽谈和名特优农产品展销、推介、促销活动,联合展示推介我区大闸蟹行业的建设成果;
(六)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市场动态信息,宣传国内外主要大闸蟹养殖和繁育技术、市场需求等,邀请专家讲学,选派人员外出考察、进修和讲学,组织开展与大闸蟹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人才培训活动;
(七)督促和组织会员企业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产品质量建设,保证产品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行业信誉,防止不正当竞争;
(八)组织开展大闸蟹繁育、养殖、加工、销售的现场检查、环境监测、产品监测、年度检查工作;
(九)与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
(十)接受盐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区相关行业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全区从事大闸蟹繁育、养殖、加工、销售、科研、技术服务、物资供应等与蟹业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从事大闸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单位会员必须是我区从事大闸蟹繁育、养殖、销售、科研、技术服务、物资供应的生产基地、销售企业、加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监管等部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个人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给予协助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经理事会批准和授权,以协会名义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根据统筹安排和实际可能,参加协会组织的对外交流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二)维护大纵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的品牌信誉;
(三)向协会报告工作,做好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向协会提供所需有关资料和情况;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区农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业务交流、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活动;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廉洁、务实,热爱协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协会举办有关活动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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