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心理卫生协会于1986年6月成立,是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全国第一个省率先成立的省级心理卫生协会。目前拥有个人会员2981人,团体会员单位19个,理事会理事62人,常务理事20人,多次荣获广西先进学会称号。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培训办学、咨询治疗、技术服务、科研项目评估鉴定、心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中文名广西心理卫生协会
性质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运作状况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的相关机构](https://p.xsw88.cn/allimg/komo/20231010/k20146.png)
协会标识
20年来,举办心理卫生、心理咨询培训班28班,学员1327人,学术交流十余次,参加人数千余人次,学术论文五百余篇。曾分别于1998年6月和2001年12月在柳州、南宁召开《全区综合医院心理咨询现场经验交流会》及《全区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学术交流会》,会议交流论文124篇。于2003年1月22日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为《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首批心理咨询员等级培训鉴定试点机构》。2002年8月至2005年11月,举办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28期,自2004年7月起分别在柳州和桂林举办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班,合计学员709人。
本会符合心理咨询专业资质认证标准。组织专、兼职管理与教学人员30余人,其中正副教授及正副主任医师22人,获国家心理咨询职业师资资格证书者11人。依托教学基地的教学设备资源,有标准教室、实验室、电脑室、实习室,场地约800m2,微电脑170余台,多种心理测评软件、网络心理测量系统,多媒体教学设备、远程教育互联网音视传输设备及心理咨询实习基地8所。并建立了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制度、实习手册等规章制度。从2003年8月开考至今已有400多人通过,合格率达到60%。
协会章程
广西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广西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Guang Xi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缩写GXAMH。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我区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区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区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为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宣传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维护和提高人民心理健康水平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道德水平,预防心理疾病,预防心身疾病,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心理卫生从而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广西南宁市新城区桃源路37号,邮编:530021。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活动,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学科发展。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评估鉴定科技成果及心理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及兴办实体。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愿为发展心理卫生事业作出贡献者;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作用;
四、具备有初级以上心理工生及相关专业学科的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热心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或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或秘书处审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后一年内仍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理事会理事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强的组织领导工作能力;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令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一届。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等机构,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广西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等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专业委员会(分会)等机构每届任期五年。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兼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市、县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指导。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的财务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到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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