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内蒙古刑事犯罪分子)

由网友(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个QQ,当我们申请完QQ第一件事就是给QQ换)分享简介:赵志红(一九七二年⑵零一九年七月三零日),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乡县永兴镇永兴村农平易近,小教文明。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二零零五年七月间,赵志红正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以及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持续实行存心杀人、弱奸、掳掠、偷窃犯法总计一七起[一],共杀逝世六人,弱行奸骗幼女二人、主妇一零人,还屡次掳掠、偷窃,犯法性子出格顽劣,...

法院人士 赵志红坦白不能抵消死刑

赵志红(1972年-2019年7月30日),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镇永兴村农民,小学文化。

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1],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2]2005年被判处死刑,并于2019年7月30日执行。

中文名

赵志红

别名

微笑杀手[3]、中国的“BTK”

性别

文化程度

小学

死刑日期

2019年7月30日[2]

出生地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兴镇永兴村

国籍

中国

出生日期

1972年

主要事件

呼和浩特“4·9”女尸案

人物生平

赵志红是家中老二,家里有大哥和小妹。[4]赵志红自1996年以来,最先跟随父亲,随后自己单干,在工地卖苦力或者做些基础简单的技术活儿,也曾偶尔带领一些同乡承包工地上的木工活计。他先后在乌兰察布、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海和宁夏石嘴山等地打零工。“但是,离婚以后,我就把它变卖了。除了每个月给前妻和我们的女儿生活抚养费以及我个人的基本生存消费,剩下所有的钱,我都拿去玩女人了。”

赵志红爱看书,《知音》、《读者》、《婚姻与家庭》,无所不看。“但人家也没别的毛病,还和我生了小孩,所以我自打一开始作案,就觉得很对不起她,总想让她提出离婚,这样我心里好受些。”

犯罪经历

1996年04月~2005年0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和乌兰察布两地往复流窜、大肆作案,10年间盗窃两起,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惨遭其强奸杀害,最年幼者仅12岁。

公安部画像专家为他总结的“弯眉、三角眼、小嘴”的面部特征,十分传神。巧舌如簧,是他的最大资本,也是他在作恶时比匕首、电话线还要锐利的武器:正是一次次的谎言,让他得以敲开独自在家12岁小姑娘的房门,并讨来一杯温暖的茶水,诱骗两名大学女生、一位国家干部在旷野或深夜、自觉自愿地上了他的“ 黑车”,在和园长女友张丽“谈婚论嫁”的同时又与乌兰察布分园19岁的幼教霞飞“坠入情网”,还和两名学生家长“暗结连理”长期姘居。

偿命申请

2006年12月0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做了一件令人吃惊的事情:他在一张厚厚的卫生纸上写了一份特殊的申请——“偿命申请”。[5]他希望通过这份申请,让检察院重视起其所为的“4·9”女尸案。申请全文如下: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已开庭审理完毕。其中有1996年04月发生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杀人案,不知何故,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只字未提!因此案确实是我所为,且被害人确已死亡!

我在被捕之后,经政府教育,在生命尽头找回了做人的良知,复苏了人性!本着“自己做事、自己负责”的态度!积极配合政府彻查自己的罪行!现特向贵院申请派专人重新落实、彻查此案!还死者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还法律以公正!还世人以明白!让我没有遗憾地面对自己的生命结局!

综上所诉,希望此事能得到贵院领导的关注,并给予批准和大力支持!

特此申请谢谢!

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二中队十四号罪犯赵志红2006年12月05日

人物事件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本人交代,自己才是1996年“4.9”女尸案的“真凶”,而非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由于牵扯到“呼格案”,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开庭二审。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赵志红曾写下“偿命申请”,愿意为该案负责。

赵志红被抓那年,其母亲刘爱女从公安局的警察那里知道了儿子强奸杀人犯了罪,从此,在她的眼里儿子赵志红“就是个坏人”。刘爱女曾对法晚记者说,如果案子错了,愿意向两受害人父母道歉。2014年12月15日,当获知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的消息后,刘爱女通过电话,向呼格的母亲表达了歉意,说了声“对不起”。[6]

2014年12月15日,在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高院宣布为“无罪”后,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16日发布消息称,该案另一“主角”赵志红被呼和浩特检察院依法追加起诉,呼和浩特市中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消息指,12月16日上午,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7]

一审开庭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一审。据参与此案开庭的一位司法干部回忆: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同一作案现场相邻时间并案处理)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掉“4·9”杀人案。赵志红当场便指出这个问题:“我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厕所女尸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当时庭审现场很尴尬:哪有被告人自己主动揽罪责的?现场多名法警维持秩序,并且在审判长的提示下,阻止赵志红继续就此事讲更多细节。之后该案继续开庭,赵志红当庭被宣判死刑,等待省高院二审。

“大家都在准备对赵志红执行死刑的时候,突然程序戛然而止了,二审也停止了开庭……后来才听说:中央领导的批示传达到了内蒙古,批示要求对‘4·9’女尸案要重新复查。”之后,二审没有开庭,赵志红也被押回看守所。此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生晨已表示,赵志红是不是“4.9”女尸案的真凶,需要通过赵志红案件的审理依法确认。[6]

2015年1月4日晚,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向法晚记者表示,不管真凶是不是赵志红,呼格吉勒图没有杀人是事实,虽然儿子的再审判决结果早就出来,法院也送达了国家赔偿相关的决定书,但她和老伴依然想旁听这次法院审理赵志红案。“我们就是想亲耳听听,对于这起案子,赵志红在法庭上会说些什么。”尚爱云说。

2015年1月5日,赵志红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中在当天下午,该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一案。

2015年1月7日,经过三天庭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赵志红抢劫、盗窃案告一段落。

2015年2月26日,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始终供认该起事实,且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指认现场录像等证据在案佐证,供证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但是,赵志红故意杀死被害人后奸尸,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强奸罪。当天上午9时15分许,呼格吉勒图父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员和媒体记者共80余人旁听了宣判。宣判后,赵志红当庭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罪并罚,对赵志红判处死刑[8],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同时判决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6][9]

二审开庭

2015年4月14、15日,“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赵志红二审结束,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5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驳回赵志红的上诉,维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10]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法官接纳其中一起控罪属未遂犯罪,但对赵志红提出有自首、立功情节等辩解不予采纳,维持一审裁决。[11]

核准死刑

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12]

执行死刑

2019年7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赵志红执行死刑[13]。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1996年9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17起,共杀死6人,强行奸淫幼女2人、妇女10人,还多次抢劫、盗窃,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赵志红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赵志红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赵志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的刑事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赵志红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临刑前,赵志红拒绝会见其近亲属。[13]

答记者问

2019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就赵志红死刑复核一案答记者问表示,第一、二审裁判认定被告人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不予确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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