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管人

由网友(念念不忘)分享简介:接受人英语为:receiver。名。英国英语为:official receiver。亦做:清理人;停业办理官。凡是发熟正在私司停业或者合股谋划私司毕业时,或者发熟正在法院弱制债权人接管讯断时。基原内容接受人系由债务人所指定,卖力接受停业或者有力归还债权的私司的资产。 \r\r拜见Bankruptcy(停业),Insolvency...

       接管人英语为:receiver。名。英国英语为:official receiver。亦作:清算人;破产管理官。通常发生在公司破产或合伙经营公司结业时,或发生在法院强制债务人接受判决时。

基本内容

当地球被外星人接管,人类将何去何从

接管人系由债权人所指定,负责接管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的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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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Bankruptcy(破产),Insolvency(无力偿付)。

职责

由法院指定接替他人管理业务或财产的人或机构。通常发生在公司破产或合伙经营公司结业时,或发生在法院强制债务人接受判决时。
为了便于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同时也为了便于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做了列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簿册文件

  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基础,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也主要是围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而展开的,故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管理人开始工作的第一步。不管是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还是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破产程序一经开始,破产债务人对其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即受到限制,其财产理应由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即使取回权人也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才能取回属于他自己的财产。

  (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如前所述,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程序进行的物质基础,在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故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是整个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

  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就应对其进行全面管理,以最大限度地维持债务人财产,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基于此,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财产最大化的原则来保管、清理债务人财产。

  保管就是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安全,防止债务人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要求破产管理人尽到善良管理义务,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积极妥善的保管措施,清理就是要掌握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情况,对债务人财产做到心中有数,以便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前做好准备。

  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处分权。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分权关系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不动产权益的转让、矿业权、渔业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营业的转让、设定财产担保、债权以及有价证券的转让等财产处分行为更是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破产管理人实施此种行为,应当征得法院的许可或监督人的同意。

  (三)继续经营管理债务人的事业

  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往往处于经营困难、事业难以为继的境况,那么是否对债务人的所有营业一律停止呢?事实是,如果不加考虑的停止债务人的所有营业,势必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出于增加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必要的范围内继续维持债务人事业的经营以确保其财产收益。至于破产管理人是否继续经营债务人的事业,主要是看继续经营是否有利于增加债务人财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

  (四)参加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防止债务人恶意放弃权利或者作出不利于债权人的妥协,与破产债务人有关的一切民事诉讼程序均应中止。待破产管理人上任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原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由破产管理人继受。为追回被他人占有的应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者为行使债务人享有的对他人的债权,破产管理人也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仲裁。但是破产管理人的这类行为,一般须经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允许。

  (五)行使撤销权及承认抵销权和取回权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有关财产的行为,诉诸法院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当属于破产管理人。

  破产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有权要求予以抵销的权利。债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提出。

  取回权是指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请求权。该权利人想要取回其财产或财产权利,必须通过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承认抵销权和取回权须依法采取有效的方式。如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一点同民法上的撤销权是一样的。破产管理人承认抵销权和取回权必须经法院认可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六)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

  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是破产清算工作的核心。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也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

  破产管理人变价破产财产,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方案应以整体变价为原则,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执行。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依债权人会议办理。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公开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予以变价。

  破产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时,也应当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执行。如果破产管理人提交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破产管理人有权将分配方案提请法院作出裁定,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七)向法院报告工作

  整个破产程序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中心展开的,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全面的管理权,对破产事务的处理负具体的责任。而应该说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负有全面责任。[2]基于此,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有关情况及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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