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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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是已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继续行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1]

2016年 全国安全用药月 在京启动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

中文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成立时间

2013年3月10日

外文简称

CFDA

地址

北京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

官网

https://www.nmpa.gov.cn/

行政级别

正部级

外文名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机关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局长

毕井泉

邮编

100053

挂牌时间

2013年3月22日

历史沿革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

2003年3月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1]

2003年4月16日,根据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经2003年4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牌成立,办公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是时为国务院直属单位;

2008年3月,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卫生部管理,为其直属机构。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主要职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部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4.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医疗器械强制性认证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纳入医疗器械注册管理。

5.整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推进管办分离,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体系。

(四)加强的职责。

1.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对地方的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主要职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食品 、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 、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

(三)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全国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 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五)起草药品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依法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起草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产品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注册药品,拟订、修订和颁布国家药品标准;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 制定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负责药品再评价、淘汰药品的审核和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

(八)拟订和修订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报; 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十)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特种药械。

(十一)拟订和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工作。

(十三)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3]

历届领导

张勇(2013年3月—2015年1月)[4]

毕井泉(2015年1月—2018年3月)

直属单位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药品审评中心

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国家药典委员会

药品评价中心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信息中心

培训中心

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

中国医药报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

南方医药经济研究所

一四六仓库

中国药学会

哈药集团

内部机构

会议办公室(规划财务司)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和行政后勤等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职责;参与全局性、综合性政策调研的职责;加强组织起草局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综合性报告等重要文稿;组织建立业务信息系统,承担统计、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制定财务、会计、国有资产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有关事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政策法规司

政策法规司的工作职责是:参与起草、组织拟订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拟订综合监督政策;提出立法规划建议;组织和承担行政规章的审核、协调和发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等工作;指导系统法制建设;组织并承担有关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等工作;负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负责WTO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议食品安全协调司

食品安全协调司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部门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行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研究拟订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事故的各种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综合协调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检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监测与评价体系建设;承担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统一标准的有 审查工作关工作;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重大技术监督方法、手段的科研规划并监督实施。收集并汇总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安全形势,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并监督实施,综合有关部门的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监察司

食品安全监察司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特大事故的查处,负责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家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危害因素的监控与整改情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药品注册司

药品注册司的工作职责是:拟订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药用辅料标准、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和标准;负责新药、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进口药品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和再注册;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指导全国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拟订保健品市场准入标准,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审批与管理;研究提出药品进口口岸并制定药品通关目录;负责药品审评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对药品注册品种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医疗器械司

医疗器械司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国家标准,拟订和修订医疗器械、卫生材料产品的行业标准、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管理目录;负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的管理;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认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基地、检测机构、质量管理规范评审机构的资格;负责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的管理;负责对医疗器械注册和质量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安全监管司

药品安全监管司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审定并公布非处方药物目录,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负责药品再评价和淘汰药品的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拟订和修订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商有关部门制定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审核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组织和监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工作;依法监管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等;负责药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的监督工作;拟订保健品生产企业许可标准;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负责对药品安全监管相关问题的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药品市场监督司

药品市场监督司的工作职责是:拟订和修订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组织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验,定期发布国家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工作,监管中药材专业市场;负责药品广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指导保健品广告内容的审查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并协调相关司室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的工作职责是: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及劳动工资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有关干部的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拟订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完善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和指导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司

国际合作司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药品监督管理和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对外政策的战略研究,拟订对外工作方针政策;行使外事管

座谈会理职能,拟订外事工作规章;管理有关台港澳事务;负责药品行政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智力引进和出国培训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直属机关党委

直属机关党委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离退休干部司

离退休干部司的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学习、发挥作用、医疗保健、文化娱乐、丧葬优抚等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承办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事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4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为建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强药品与医疗卫生统筹衔接、密切配合的机制,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司局领导职数60名(含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国家食品药品稽查专员10名。

其他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与农业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理事会制度。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典。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四)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进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六)与商务部的有关职责分工。1.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

(七)与公安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八)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查处事件

根据2013年3月10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单设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

2014年8月18日,全国人大代表马文芳实名举报食药监总局副局长吴浈等多名官员,称河南一家制药公司117批合格疫苗因批签发遭拖延损失近4亿元。马文芳称,举报是为国家科技创新去除人为壁垒。

2016年4月9日上午,针对假冒"雅培"、"贝因美"商标的婴幼儿乳粉案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药监局、上海市食安办在经济日报社举办通报制售冒牌乳粉案调查情况新闻发布会。国务院食安办督察组组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马纯良表示,目前涉及到被假冒的品牌只有"雅培"和"贝因美"。

2017年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项抽检粽子55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45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沃尔玛所售的2批次“三全”粽子上不合格榜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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