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著书籍)

由网友(永不止步)分享简介:《联邦党人文散》是商务印书馆于一九八零年出书的册本,做者是美国做野亚历山东大学·汉密我顿、美国做野约翰·杰伊、美国做野詹姆斯·麦迪逊3人。[一]该书是亚历山东大学·汉密我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3位美国政事野正在拟定美国宪法的历程中所写的无关美国宪法以及联邦轨制的评论文章的合散,首要是对于美国宪法以及美国当局的运做道理举行了解析...

《联邦党人文集》是商务印书馆于1980年出版的书籍,作者是美国作家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美国作家约翰·杰伊、美国作家詹姆斯·麦迪逊三人。[1]

王建勋 优良政体能被设计和讨论出来吗

该书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三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主要是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1]

该书被称为“美国宪法之源”。[1]

中文名

汉密尔顿

定价

¥30

出版时间

1980年6月1日

开本

32开

ISBN

9787100002806

概述

论文文集

逝世日期

1804年

外文名

Alexander Hamilton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作者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

页数

472页

类别

社科、政治

书名

联邦党人文集

出生日期

1757年

简介

  《联邦党人文集》 1787年5月,根据美国联邦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会议的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联邦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要由十三个州的代表会议分别批准,而且规定有九个州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在各州的批准过程中,对新宪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拥护,一种反对。因此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一场最激烈的论战。本书就是这次论战的产物。它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三人为争取批准新宪法在纽约报刊上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而发表的一系列的论文文集。

作者介绍

汉密尔顿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Alexander Hamilton) (1757-1804),原为律师,以后曾任华盛顿   总司令的军事秘书和革命军团长;曾参加过被称为制宪议会先驱的安那波利斯会议,是制宪会议的成员;新政府成立后,任首任财政部长。 杰伊   约翰·杰伊 (Johy Jay) (1745-1826),律师兼外交家。主要从事外交活动,是1783年美国独立条约的签订人,也是1793年中立宣言的起草人;1794年,曾同英国签订解决合约签订后争端的“杰伊条约”。新政府成立,曾任临时国务卿,后任第一任司法部长,纽约州长等。 麦迪逊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 (1751-1836),独立运动的主要人物之一。曾安家第一届大陆会议;在费城制宪会议中作用卓著,并保存了最完整的会议记录,有“宪法制定人”之称。新政府成立时任众议院;在第一届国会期间,在拟定人权法案时期了重要作用;后任国务卿和第四任总统。

社会背景

  美国联邦党 成立时间:十八世纪九十年代   创始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历史沿革:美国联邦党是美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政党之一。美国建国初期,在批准1789年宪法运动中.时任华盛顿政府财政部长的汉密尔顿及其支持者拥护联邦宪法,自称“联邦党人”。   1812年至1814年美英战争期间,联邦党由于采取亲英立场,不得民心,1815年瓦解。政策倾向:主张国家权力应集中于联邦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联邦党代表东部新英格兰富人、土地投机者、南部种植园奴隶主的利益。执政情况:1797年,约翰·亚当斯当选为总统。成为继华盛顿之后的第二任美国总统,1801年卸任。他是美国历史上惟一的联邦党人总统

评论

  对目前联邦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这个问题本身就能说明它的重要性;因为它的后果涉及联邦的生存,联邦各组成部分的安全与福利,以及一个在许多方面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引人注意的帝国的命运.时常有人指出,似乎有下面的重要问题留待我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如果这句话不无道理,那末我们也许可以理所当然地把我们所面临的紧要关头当做是应该作出这项决定的时刻;由此看来,假使我们选错自己将要扮演的角色,那就应当认为是全人类的不幸. 这个想法会在爱国心的动机之外又增加关怀人类的动机,以提高所有思虑周到的善良人士对这事件的关切心情. 如果我们的选择取决于对我们真正利益的明智估计,而不受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事实的迷惑和影响,那就万分幸运了.但这件事情与其说是可以认真预期,还不如说是只能热切希望而已.提供给我们审议的那个计划,要影响太多的私人利益,要改革太多的地方机构,因此在讨论中必然会涉及与计划的是非曲直无关的各种事物,并且激起对寻求真理不利的观点,情感和偏见. 在新宪法必然会碰到的最大障碍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下列情况:每一州都有某一类的人,他们的明显利益在于反对一切变化,因为那些变化有可能减少他们在州政府中所任职位的权力,待遇和地位;另外还有一类人,他们出于不正常的野心,或者希望趁国家混乱的机会扩大自己的权力,或者认为,对他们来说在国家分为几个部分邦联政府的情况下,要比联合在一起有更多向上爬的机会. 然而,对于有这种性格的人,我并不打算详述我的意见.我清楚知道,不分青红皂白,随便将哪一路人的反对(仅仅因为他们所处地位会使他们可疑)都归结于利益或野心,不是实事求是的.天公地道,我们必须承认,即使那样的人也会为正当目的所驱使.无庸置疑,对于已经表示或今后可能表示的反对,大多数的出发点即使不值得敬佩,至少也无可厚非,这是先入为主的嫉妒和恐惧所造成的正常的思想错误.使判断产生错误偏向的原因的确很多,并且也很有力量,以致我们往往可以看到聪明而善良的人们,在对待社会最重要的问题上既有站在正确的一边,也有站在错误的一边.这一情况如果处理得当,可以给那些在任何争论中非常自以为是的人提供一个遇事实行节制的教训.在这方面,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理由,是从以下考虑得来的:我们往往不能肯定,那些拥护真理的人在原理上受到的影响是否比他们的对立面更为纯洁.野心,贪婪,私仇,党派的对立,以及其他许多比这些更不值得称赞的动机,不仅容易对反对问题正确一面的人起作用,也容易对支持问题正确一面的人起作用.假使连这些实行节制的动机都不存在,那么再也没有比各种政党一向具有的不能容忍的精神更不明智了.因为在政治上,如同在宗教上一样,要想用火与剑迫使人们改宗,是同样荒谬的.两者的异端,很少能用迫害来消除. 然而,无论这些意见被认为是多么确凿有理,我们已有充分征兆可以预测,在这次讨论中,将会发生和以前讨论一切重大国家问题时相同的情况.忿怒和恶意的激情会象洪流似的奔放.从对立党派的行为判断,我们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他们会共同希望表明自己意见的正确性,而且用慷慨激昂的高声演说和尖酸苛薄的谩骂来增加皈依者的人数.明智而热情地支持政府的权能和效率,会被诬蔑为出于爱好专制权力,反对自由原则.对人民权利的威胁过于谨慎的防范--这通常是理智上的过错,而不是感情上的过错--却被说成只是托词和诡计,是牺牲公益沽名钓誉的陈腐钓饵.一方面,人们会忘记,妒忌通常伴随着爱情,自由的崇高热情容易受到狭隘的怀疑精神的影响.另一方面,人们同样会忘记,政府的力量是保障自由不可缺少的东西;要想正确而精明地判断,它们的利益是不可分的;危险的野心多半为热心于人民权利的漂亮外衣所掩盖,很少用热心拥护政府坚定而有效率的严峻面孔作掩护.历史会教导我们,前者比后者更加必然地导致专制道路;在推翻共和国特许权的那些人当中,大多数是以讨好人民开始发迹的,他们以蛊惑家开始,以专制者告终. 同胞们,在以上的论述中,我已注意到使你们对来自任何方面的用没有事实根据的印象来影响你们在极为迫切的福利问题上作出决定的一切企图,加以提防.毫无疑问,你们同时可以从我在以上论述的总的看法中发现,它们对新宪法并无敌意.是的,同胞们,我承认我对新宪法慎重考虑以后,明确认为你们接受它是有好处的.我相信,这是你们争取自由,尊严和幸福的最可靠的方法.我不必故作有所保留.当我已经决定以后,我不会用审慎的姿态来讨好你们.我向你们坦率承认我的信仰,而且直率地向你们申述这些信仰所根据的理由.我的意图是善良的,我不屑于含糊其辞,可是对这个题目我不想多作表白.我的动机必须保留在我自己的内心里.我的论点将对所有的人公开,并由所有的人来判断.至少这些论点是按照无损于真理本意的精神提出的. 我打算在一系列的论文中讨论下列令人感兴趣的问题:联邦对你们政治繁荣的裨益,目前的邦联不足以维持联邦,为了维持一个至少需要同所建议的政府同样坚强有力的政府;新宪法与共和政体真正原则的一致,新宪法与你们的州宪是相类似的,以及,通过新宪法对维持那种政府,对自由和财产的进一步保证. 在这次讨论过程中,我将要尽力给可能出现,并且可能引起你们注意的所有反对意见提出满意的答复. 也许有人认为,论证联邦的裨益是多余的,这个论点无疑地已为各州大部分人民铭记在心,可以设想,不致有人反对.但是事实上,我们已经听到在反对新宪法的私人圈子里的私下议论说:对任何一般性制度来说,十三个州的范围过于广阔,我们必须依靠把整体分为不同部分的独立邦联:这种说法很可能会逐渐传开,直到有足够的赞成者,同意公开承认为止.对于能够高瞻远瞩的人来说,再也没有比这一点更为明显了:要末接受新宪法,要末分裂联邦.因此首先分析联邦的裨益以及由于联邦分裂各州会暴露出来的必然弊病和可能的危险,是有用的.

分权与制衡与其意义

  《联邦党人文集》之启示: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一条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规律 摘要   《联邦党人文集》作为一部政治学的经典名著,对后世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设计的一部宪法和一套政治制度一样经久不衰,为世人所仰慕。究其原因,主要是联邦党人创新性地以分权制衡原则去构建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实践也证明,分权制衡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本文通过对《联邦党人文集》与分权制衡的分析,阐述了政府权力为何要分权与制衡,并从中得到启示,从人类社会普遍规律的高度对“分权制衡”进行正本清源的认识,还对我国的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和完善作了若干思考关键词:联邦党人文集 政府权力 分权制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联邦党人文集与分权制衡   《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是对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精辟说明和高度的理论阐述,构画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成为人类历史政治领域的一项创造性突破和重大建制。   《联邦党人文集》不愧为一部政治思考的杰作。开国诸贤,尤其汉密尔顿、杰伊和麦迪逊设计了一部宪法,也设计了一套政治制度,这套制度与宪法一样持久不衰。人世间一切都难免衰败并死亡,一部宪法或一套政治制度如何得以长存,人们常常不禁自问与思索。“经验乃智慧之源”,联邦党人在考察和研究古希腊、罗马等时期政治制度及晚近的英国宪政经验的基础上,深思熟虑而又富有创新性地提出共和政府架构,确立了分权制衡的政权组织形式,政府权力被划分、并被设计成相互制衡的模式,即联邦政府的权力被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三个不同部门独立行使,并使三权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态势。具体而言,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具有不同功能,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任何一个部门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控制政府的某个部分,而不可能同时控制全部权力。权力划分后,各部门都具有宪法和政治上的独立性。而权力分立并不意味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完全分割,否则只能导致政府瘫痪或混乱。联邦党人理解的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真正含义是“他(孟德斯鸠)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该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如果我们查看某些州的宪法,我们会发现,尽管这个原理使用的是强调的,有时甚至是绝对的字句,但是这几个权力部门却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1联邦党人在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权力应如何制衡。他们认为,为了达到各种权力相互牵制,所谓“三权分立”并不是三种权力绝对的隔离分治,而应当存在着三种权力的相互联系。正是为了相互制约,才存在着权力间的局部混合。“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2与权力相互牵制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权力的平衡。联邦党人主张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要使每一个部门的权力对其他两权来说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要使三者彼此在权力、力量的对此上形成均势。美国宪政框架下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主要表现为:国会的任命批准权和弹劾权,总统的立法否决权和建议权,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和司法审查权等等。它们构成相互依存又相互制衡的分权制衡机制,限制了政府权力、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使得政府变得更睿智,更负责,更为人民的长远利益考虑。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理论是对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发展和完善。其中心思想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和制约中存在着反监督和制约,监督与制约都是双向的。由于联邦党人的分权制衡理论更加周密精致、实用、极富实践性,应用于美国制宪实践,化之为现实的宪政蓝图,促进美国民主政治的繁荣和发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的重要保障,并对后世大部分欧美国家宪法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尤美国模式建立了分权与制衡的体制。 政府权力为什么要分权与制衡   1、 分权制衡思想的历史发展分权制衡实际上包含分权与制衡两上部分,“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若干部分,由不同的部门独立行使;所谓“制衡”是指不同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相互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总而言之,分权制衡是把国家权力分成若干部分,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又相互平衡,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在历史上,分权制衡思想渊远流长,古希腊时期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以及古罗马时期波利比阿和西塞罗就是最早阐述这一问题的著明思想家,他们主张建立混合或平衡政体。在中世纪时期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初步提出了分权思想,主张共和政体。近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在继承亚里士多德、波利比阿等人学说的基础上,发展了权力制衡理论,其最为典型的主要以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等为代表的分权学说 。其理论基础源于社会契约论与近代自然法学派学说,其核心思想就是以权力对抗权力,反对君主专制制度,并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和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由于分权制衡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重要而又基本的保障手段,因此分权制衡原则在资产阶级宪法得到了具体的体现,所不同的是程度上的区分,有的公开确认“三权分立”,有的隐含在具体规范之中,无论实行君主立宪制,还是总统制或议会制,以及所谓半总统、半议会制或委员会制,都离不开分权。3近现代国家宪法从对国家权力的规定和规范的意义上,都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原则,只是体现的广度和深度及模式存在着差异,或者说具体的实现形式上存在着差异,其精髓是共同的,即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平衡。   2、政府权力为什么要分权与制衡   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得不从“人性论”谈起。“性本善”与“性本恶”自孔子时代就有过激烈的论战,直到近代西方人文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对“人性”才有了更深刻全面的认识。一方面,人性既有恶的一面,因而政府权力成为必要,同时对政府权力行使者进行限制和制约同样成为必要;另一方面人性又有善的一面,人是目的,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和保障其基本人权。任何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对人性、人类社会本质规律深刻洞察的基础上,对人的善性的宣扬和对恶性的防范。宪法的人性基础的思想立足点就是建立在性善与性恶的双重人性假定上,一方面在人文主义假定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至高性、神圣性的基础上,对性善的颂扬使人权保障思想得以广泛的张扬和崇尚;另一方面,对人性弱点,人性的缺陷与不完善上的正视与防范,需要公共权力加以规范并对权力行使者加以制约以更好保障人权,这两个方面的具体统一生成了宪法基本精神就是对权力的限制和对权利的保护。联邦党人设计的宪法及政治制度就是基于对人性的深刻洞察上,深信政治权力的存在是一种“必要的恶”,“具有一种侵犯性质”4并指出“用这种方法(分权与制衡)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5掌握权力的人都有野心,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人性自身的缺陷与弱点的存在决定了种种主观上的“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借助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法律与制度。经验也告诉我们,政府的权力是必要的,而政府权力本身又是危险的,因此我们必须设计出各种制度防范或减少这种危险,但不能根绝这种危险。对此,除了“外来的控制”外,联邦人进一步对政治权力作出“内在的控制”——分权制衡,把政府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防止专制与权力滥用。他们坚信没有分权就没有自由,认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是虐政”6,都是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的破坏。联邦党人还认为分权必须与制衡相结合,通过授予各个部门一些适当的彼此制约的权力,就能防止单个政府部门权力过大以至于带来专制或动乱的危险。并指出“准确地标出政府宪法中关于这些部门的界限”“不足以防止导致政府所有权力残暴地集中在同一些人手中的那种侵犯”,“除非这些部门的联合和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该原理所要求的,对一个自由政府来说是不可或缺的那种分立程度,在实践上永远不能得到正式的维持”。7.由此可见,制衡同样是为了防止权力的专制和过分集中。   由于“集权”是导致专制的祸根,国家权力集中在一人或一个机构的手中,就容易导致权力的失控而形成集权,进而导致政体的腐化。“一旦政体腐化,无论任何优良的政体都会蜕变为专制或暴政,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8中外历史上的专制国家,帝王或政要集国家大权于一身,人民的权利无不残酷地湮没在暴政之中。由于权力本身具有侵略扩张的倾向性,权力拥有者往往会滥用权力,“直到其边界为止”。因此要确保权利就必须限制权力,“从事物的性质来讲,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权力制约权力”,9分权就是其最佳途径。任何权力都应有其运行界线,而非无限或无边际的,即使是上帝的权力,魔鬼的存在常常构成对它的一种制衡,所以说,“魔中自有天籁”。实践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待权力,哪怕是“人民主权”,不能心存任何天真烂漫的幻想和放任自流的骄纵,任何不受约束和限制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最彻底的集权专制甚至暴政。因此,必须要建立一套能有效地制约权力的制度,筑起一道阻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的防火墙,就离不开分权与制衡。因为分权制衡首先是反对集权专制,分散和限制国家权力,切实保障人权的制度安排,是保护个人权利享有和实现的重要保障。 分权制衡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纵观宇宙万物,制衡现象无处不在,从天体运动(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到微粒(分子、原子等)运动(原子核结构理论、化学反应平衡理论等);从自然界物质运动(物质总量平衡理论)到人类社会国家权力运行(分权制衡理论),都存在着共同的规律,并揭示了物质运动的质的规定性,是一种真理性的认识。因此我们必须掌握和运用包括分权制衡这一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规律在内的一切规律和一切人类优秀的文明成果来改造世界,造福人类社会。我们也应该遵循和利用这一政治规律来构建我国的政治制度,为我国的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添砖加瓦,使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更上层楼。   然而,在社会主义的中国,人们一提到“分权”,条件反射式地就联想到“三权分立”,更是批评它与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性相矛盾,历来对分权持否定态度。而大都主张“议行合一”原则。但事实上,巴黎公社首创的“议行合一”原则,即立法权和执行权由公社统一行使,这只是在当时应付紧急情况下实施的短暂措施。然而却被很多人教条式地奉为社会主义的“圣经”加以凝固化。在后来建立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国家中从来没有实施过,如前苏联、古巴、越南、中国等都分别设立了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独立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于一般人往往受卢梭人民主权学说中“主权”不可分割——反对分权的思想的惯性思维的影响,而产生理解上的偏差。“人民主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国家的全部权力来源于何处?由谁掌握?并没有涉及到怎样行使国家权力的问题”。10这是两个不同层面上的问题,人们往往硬是把它们对立起来不共戴天式地理解,笔者不赞成这种走极端的作法。   其实,分权是个极其广泛的概念,远远超过“三权分立”的范畴,把二者等量齐观划等号,是轻率的、不科学的。著名的宪法学家李龙教授指出:“宪法的实质是分权,以此调整社会主要的利益关系”。在代议民主制下,基于“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理念,实现了权力的所有权与行使权从合一走向分离,即所有权(主权)属于“人民”这一抽象的集合体、“整体形态”,行使权*(治权)属于民选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这里所指的分“权”是指分立“治权”而不是分割“主权”,即是说“分权并非国体意义上对人民主权的分解,而是在政体意义上对治权按照职能分开并赋予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或权力格局”。11“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12。这种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分权(即职权分工)不仅与人民主权不矛盾,更是人民主权的内在要求。“对于主权行使权,由于它相对于国家主权所有权而言的执行性质,它是能够分开的,它的分开对主权的统一不仅没有不利影响,相反倒经常是主权真正实现的条件”。13可见,治权的分立并相互制衡,而不是过分集中于一个人或一个机关,才能保障人民主权的落实。因此,人民主权原则解决的是权力来源和归属问题,而分权制衡原则解决的是权力的行使问题,在权力的归属上,主权作为整体属于人民,在权力的行使上,通过分权与制衡的方式来行使。尽管西方的“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它否认人民拥有最高的监督权和最后决定权,是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但我们应该看到,在分权形式的背后,西方学者普遍强调的一条政治规律,即分权制衡,这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智慧成果和宪政历史的经验总结,是不可回避而要正视和遵循的一条普遍的政治规律。分权制衡的机制只是用来解决国家权力如何行使以适应社会职能和权力分工,并防止权力滥用侵害“权利”的问题,它并不涉及国家的根本性质。法治国家需要分权制衡,这并不是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专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需要分权制衡。因此,分权制衡的本质属性与“姓资”、“姓社”无关,只是一种国家权力结构的实现形式,如同市场经济一样。事实上,任何国家都是要分权的,从横向上不仅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分立,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而且从纵向上中央与地方也要适度分权,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否则,国家机器就运转不好、甚至失灵。而且分权制衡的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其模式也各不相同。因此,不能认为分权制衡只有“三权分立”模式一种,甚至只有某个国家的分权模式是正宗的版本。各国有各国的国情民俗,中国的国情决定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别国的具体模式,而应该根据自己的特点来决定符合本国的权力制衡制度,并且还应批判地吸收和积极地借鉴别国的成功经验和有益的理论成果,为我国宪政建设服务。可喜的是,我们党也开始清醒认识到分权制衡规律的极其重要性,在“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权力的监督,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1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分权制衡的机制和手段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也在不断发展和丰富,权力制约已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内部制约,还包括公民、利益集团(压力集团)、政党和舆论等多方面的外部因素制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的出现,在同一阶级或阶层的内部矛盾以及国家机关内部关系上,权力制衡原则已成为其化解和协调的重要手段,发挥着协调各方,衡平利益的重要价值功能。从而使不同国家权力之间达到相互牵制、相互平衡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盛行西方的第三条道路和市民社会理论是以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的理论,即权利制约权力的理论,丰富了制衡机制和理论四、我国分权制衡制度的现状与完善的思考   在我国宪法中,分权制衡原则也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尽管还不很充分,但随着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发展必然得到发展和完善。由于直接的全民民主是不可能实现的,人民主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实现,代议制的产生使人民主权不再悬空,而是提供了一个具体操作的平台。通过广泛的民主选举来反映“公意”,体现主权者的意志,来组织代议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由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不可能直接产生运作国家权力的全部机关,而是通过体现“公意”的代议机关(人大)按照主权者的意志组织设立国家机关行使主权,运作国家权力。按照主权者的意志组织、设立代议机关(人大)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又通过代表“公意”的载体——代议机关(人大)按照主权者的意志,分别组织,设立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两机关向形式上产生它们的代议机关(人大)负责,实质就是向主权者负责,它们一切权力都是来自于主权者——人民的授予或委托。这三种权力(治权)都是人民主权的组成部分,它们的来源和归属于人民,是统一的;在国家权力运作上,通过分权的形式来行使。三机关分别设立,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达到权力分立或职能分工,以形成有效制衡机制。笔者认为制衡比制约内涵更加丰富,制衡本身涵盖了制约,而且还体现更深一层:制约的效果或目的——衡平与协调,以形成均势,达到和谐,就如同大自然一样。如仅有权力分立而无权力平衡,同样起不到权力制衡的作用;而权力之间单纯的制约也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相应足够的力量与之抗衡,这种制约或监督往往具有天生的软弱性甚至是形同虚设。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主要表现在: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向立法权渗透,宪法赋予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法律解释权(变相的立法权),法律适用权;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某些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行政机关也行使一定的司法行政权。从而形成一定程度上的权力相互制约与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有其各自明确的职权范围,是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而不能越俎代疱、偏离法定的轨道。然而,我国的分权制衡机制尚不健全、不显著,存在诸多缺陷。其中不乏指导思想的原因,一方面把“分权制衡”当作资本主义固有的东西加以批判和排斥,另一方面把“议行合一”看作是与社会主义本质相联系的固有原则加以继承和固守,而自欺欺人地诡辩称社会主义 “分工”本质区别于资本主义的“分权”。对此,宪法学者童之伟一针见血地指出“由主权者委托给国家机构行使的权力,……分开,分工或分立都没有实质区别,都不是主权的分割而只是主权的表现形式的划分,它的现实表现就是国家机构体系内职权的划分。”14即是说“职权分工”与“权力分立”没有实质或根本的区别。既然,分权制衡是宪政文明的经验总结和智慧成果,是一条人类社会普遍的政治规律。毫无疑问,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予以遵循。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借鉴和吸收全人类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遵循和利用一切客观规律,才能实现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由于我国历来排斥分权理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没有完全分立而独立。如立法机关监督权不到位,行政权过于强大,缺乏制约,司法权不独立等等,致使分权制衡机制无法有效运转起来。因此,在宪政框架下,完善我国分权制衡制度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厘清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关系,使行使国家权力的各个部门之间能相互独立,特别是要理顺立法权同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否则,分权制衡至多是有名无实的装饰品得不到真正贯彻落实。正如联邦党人所言“如果行政和司法部门的组成使之绝对服从于立法部门,那么把行政和司法同立法分开又能达到什么目的呢?这样的分权只能是名义上的,不能达到其所以如此建立之目的。服从法律是一回事,从属于立法部门则是另一回事。前者符合好政府的根本宗旨,后者则违反;不论宪法形式如何,后者都会把一切权力集中到同样一些人手里”。   2、要完善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虽然宪法赋予其监督职权,但常常只流于形式,停留在文本上,缺乏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其本身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甚至抽象空洞,人大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法律化,对被监督的对象几乎不产生强制的约束力等等。因此,完善我国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行政、司法的监督,形成不同权力之间有效的制约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分权制衡模式。   3、加强人大对授权立法的监督与控制,收回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权。由于税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的专有权力,不得授权。基于“无代表即无税”的原则,设定任何一种税收都必须征得国民或代表的同意,否则不能征收。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机关被授予诸多的税收立法权,这是与民主法治精神不相容的,不仅违背主权在民原则,而且也严重削弱了分权制衡机制,造成行政权肥大,而立法权、司法权相对弱小的权力失衡格局。也使得法律丧失了其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价值和功能。   4、确立人大真正的财政控制权。尽管全国人大有审议和批准国家预算的权力,但没有真正掌握国家财政控制权和国库。“国库是一个强大有力的工具……削弱了政府其他部门的一切过大的特权,纠正一切偏差,实施一切正当有益的措施。”16可见代议机关掌握财政控制权是监督和控制政府财政的重要手段。这种权力在西方国家被称为“钱袋权”,是国会与行政机关之间制衡的重要表现。我国人大监督为何软弱无力甚至形同虚设,关键就是缺乏监督的经济支撑。如果人大行使财政控制权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有利于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可以在财政上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和干涉为司法独立构筑真正的经济基础,而只有司法真正独立才能有效地保障分权制衡机制的运行。   5、强化司法权,确保司法独立。由于司法权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天生的软弱性,被认为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既无军权,又无财权”。因此,司法权必然会导致被其他权力的侵犯、威胁和影响,如果司法不独立司法公正则无从保障。对于目前我国司法不独立、无权威和司法制度的缺陷等导致司法腐败的问题,要从两方面来认识,一方面应重新认识和遵循分权制衡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应重新认识和重视司法独立的价值。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要确保司法独立,关键是司法权独立。从宪政层面上,重新确立司法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使司法权真正独立于立法、行政权,司法权只受宪法的制约;其次,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独立,就要从组织上,财政上,用人制度和职位保障方面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消除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切实保障司法机关和法官的独立;最后要逐步扩大司法权的范围,建立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分权制衡制度。   6、完善我国宪法监管制度,引入违宪审查机制。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保障,要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关键和核心就是要引入违宪审查机制。因为违宪审查的实质是对国家机器运转的审查,是保证国家机器在宪政的轨道上正常运行、纠正国家机器越出宪政轨道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是防止国家权力越轨的重要屏障。另一方面,违宪审查也是协调与衡平国家权力之间关系的有力手段,使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又相互平衡,是分权制衡机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违宪审查又是分权制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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