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担保(2023最新再担保百科介绍)

由网友(爱如泡沫般脆弱)分享简介:所谓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创造的担保。当担保人不克不及自力负担担保义务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异商定比率向债务人继续残剩的了债,以保险债务的完成。两边按约负担响应义务,享有响应权力。中文名再担保特色为担保人设定的种别观点目的保险债务的完成再担保概述再担保是1种特殊的担保情势,有其独有的创造前提以及理论意思。再担保差别于配合担保、反复...

所谓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双方按约承担相应责任,享有相应权利。

中文名

再担保

特点

为担保人设定的

类别

概念

目的

保障债权的实现

再担保概述

民法典 关于保证担保的12点新变化 附新旧条文对比 下

再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设立条件和实践意义。再担保不同于共同担保、重复担保和反担保。可以设立再担保的主担保仅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再担保的方式有保证再担保、抵押再担保和质押再担保三种。再担保人享有主担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辩权,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再担保人的抗辩权。再担保人在承担再担保责任之后享有向债务人和主担保人的追偿权。

再担保其实就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种制度设计,是用再担保这一新兴金融工具来完善担保体系和防范金融风险的探索创新,可以部分转移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国际经验证明再担保体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帮助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分担风险。

担保,特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即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再担保方式

再担保方式主要采用固定比例再担保、溢额再担保和联合再担保三种 。

固定比例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约定,对在一定担保责任限额内的业务,担保人将全部同类担保业务都按约定的同一比例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每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溢额再担保是由担保人将其超过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向再担保人进行再担保,或由担保人和再担保人共同对被担保人担保,由再担保人承担超过担保人预定限额的担保责任,对每一项业务的担保费和发生的损失也按双方承担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摊。

联合再担保是指对于数额较大的或超过担保人规定担保能力较多的单项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可由省市担保机构共同与被担保人签定委托保证协议,共同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双方按各自承担责任的比例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再担保条件

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

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

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再担保机构

工程再担保机构是由工程担保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为了向专业工程担保公司提供专门的增值和增信服务,从而提高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目的是为了推动整个工程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当专业工程担保公司信用放大倍数达到限额时,可向工程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经再担保机构评审符合再担保条件的,即可获得工程再担保机构的信用放大。

再担保机构可以对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进行评级以确定相应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信用、整体风险控制水平以及经营状况从而确定信用放大倍数。

工程再担保机构可以优化专业工程担保公司的生存环境,引导更多的专业工程担保公司规范执业;促进工程担保行业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推动整个工程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打下基础。

再担保发展

中国融资担保业在市场化改革中应运而生,再担保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是完善我国融资担保体系制度性创新和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再担保机构以政府政策为导向,以多元化的再担保产品为切入点,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能力为目标,通过发挥再担保的增信扩能、分险补偿、引领规范重要机制作用,稳步提升担保规模,不断放大杠杆效应,进一步提高了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再担保框架性体系。

自2007年东北再担保公司成立以来,再担保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和构建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支持长效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已经基本建立。据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6-2020年中国担保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预测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有24个省(市、区)建立了再担保机构或明确了再担保职能的融资机构,另有江西、广西、重庆和四川4省(市、区)正在积极筹建中,海南、西藏与新疆3省(区)还未明确本地区再担保职能的承接机构。24个省份共成立区域性、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再担保机构25家,其中:北京、山西、内蒙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13个省份成立了省级再担保机构;天津、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甘肃、青海等9个省份明确了承担省级再担保职能(或部分职能)的融资担保性担保机构;东北再担保的业务覆盖东北三省与内蒙古。[1]

2015年8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提出,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研究论证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完善再担保机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2]

再担保业务

我国再担保存在显著的区域性差异,各地再担保机构对再担保业务存在不同理解。比较典型的业务类型有以下三种:

一般责任再担保。一般责任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时,再担保机构承担担保机构破产而无力赔付的担保责任,也就是风险兜底,给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以信心,从而实现对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增进。从本次统计情况看,共有10家再担保机构开展了一般责任再担保业务,其中甘肃、河南、山西、东北、湖北等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以一般责任再担保业务为主。

连带责任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相对于一般责任再担保而言,并不是无条件的连带责任担保。在赔付次序上,晚于担保机构;在赔付条件上,以担保机构无力偿付为前提。连带责任再担保主要是在一般责任再担保的基础上,根据市场各方的需求,对再担保机构承担合作担保机构无力赔付责任的前提做进一步的调整,有的是赋予一定的宽限期,有的是重新定义担保机构无力赔付的条件,最终的效果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机构代偿,也可以要求再担保机构代偿,即债权人债权得到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双重保障,进而提升担保机构的信用和承担责任能力。

比例再担保。比例再担保是指与再担保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同时,将已承担的担保责任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次担保,再担保机构承担这部分风险,如果发生代偿,则由再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方式和比例予以代偿补偿,进而为合作担保机构分担风险,保障其资产流动性和代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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