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提出要完善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止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资质条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准入门槛,并对在港区内从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务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别提出了要求。
中文名港口经营许可
作 用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取消时间2014-08-12
外文名Port operation permit
现 状取消
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加强船舶溢油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交通运输部提出要完善港口经营许可制度中与防止船舶污染关系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资质许可制度。新《规定》明确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的资质条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的准入门槛,并对在港区内从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务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别提出了要求。
组织机构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省级 交通运输( 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有效期为3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续 手续。
标准条件
(一).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港口经营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经营港口业务的法律文书。
根据国家有关港口经营管理的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设施;为国际航线船舶 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员;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
(3)有业务章程和管理制度。
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库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二).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1)港口经营业务 申请书;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 港口 码头、库场、 储罐、 污水处理等固定 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 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 材料;
(6)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1)、(2)项规定的材料和理货人员名录以及表明其理货员身份的相应证明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从事港口理货除外),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后),并在因特网或者报纸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许可经营的港口业务种类。
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文件资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可根据需要征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和相关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上述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在交通部网站或者报纸上公布;不予许可的,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同时,应当将许可情况通知相关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项目取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经营许可改为后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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