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3最新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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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等,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监会为其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2年2月15日成立,发起人会员228家,理事会成员249名、常务理事会成员119名(其中非会员常务理事24名),监事会成员34名(其中非会员监事1名)。

中文名称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成立时间

2012年02月15日

性 质

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总 部

中国北京

外文名称

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

简 写

CAPCO

秘书长

安青松

会长

宋志平

协会简介

行业协会 搜狗百科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CAPCO,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等,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监会为其业务主管部门。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 “服务、自律、规范、提高”为基本职责,致力于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推动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竭诚打造上市公司高端服务平台,进而促进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质量。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会员为主体,构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协调运转的治理结构,致力于建设新型社会中间组织,积极表达会员发展诉求,维护会员整体利益,提供高端专业服务,传导自律规范需求,进而促进资本市场体系的成熟和完善。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2年2月15日成立,发起人会员228家,理事会成员249名、常务理事会成员119名(其中非会员常务理事24名),监事会成员34名(其中非会员监事1名)。

现任会长王建宙先生,执行副会长姚峰先生。

发展历史

2012年02月15日,筹备多年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举行成立大会。原证监会上市部副主任安青松

担任该协会秘书长。

2012年02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挂牌仪式在京正式举行,这也意味着承载着全体上市公司重托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正式起航。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任会长陈清泰在挂牌仪式上表示,服务、自律、规范、提高这八字工作方针是办好上市公司协会的根本,所有协会的工作人员都要深刻地理解这八个字,并要渗透到工作的各个方面。下一步,上市公司协会将尽快完善协会的治理机制,通过多样性服务承担起反映会员单位呼声、促进会员单位自律,助推会员单位竞争力提升的行业自律职能。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上市公司自律组织。根据定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上市公司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人,意在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让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同时,协会将承担起四项任务:致力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推动建立良好的公司文化;为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服务。

陈清泰表示,在协会成立之初,办会的方针和理念上已形成共识。即上市公司协会将按照现代社会中间组织的标准和要求,以创新的理念践行协会的宗旨,努力把上市公司协会办成高层次高水平的服务平台,同时,也要把上市公司协会办成去行政化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中间组织。“开始的路走正了,前面就是光明大道”陈清泰表示,正式挂牌后,协会将按照新型社会中间组织的办会方向,完善协会的治理机制,以开创性的工作为会员公司提供优质服务,尽快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

据悉,目前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共有228家发起人会员、4家特别会员以及22家团体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和其他会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协会普通会员。依法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申请为协会普通会员。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2年2月15日成立,发起人会员228家,理事会成员249名、常务理事会成员119名(其中非会员常务理事24名),监事会成员34名(其中非会员监事1名)。现任会长王建宙先生,执行副会长姚峰先生。

承载着全体上市公司重托和社会各界殷切希望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2012年2月15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首任会长陈清泰共同为协会成立揭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国资委副主任黄丹华、监察部副部长崔海容、全国工商联副主席黄小祥、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以及证监会部分党委成员、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上市公司代表等300余人出席了成立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税总局、人社部、公安部、科技部、工信部、社保基金理事会、中央汇金公司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也到会祝贺。

成立大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首任会长陈清泰、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分别就协会的意义、宗旨、目标和作用,发表了重要讲话。

成立意义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成立和筹建,表明证监会正在强化行业自律监管。

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近年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加强监管”和“放松管制”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市场能够办的事情,交给市场自己去办。它要求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进一步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良性互补和有机互动,降低市场监管成本,提高市场监管效率。

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上市公司及其行业分会,向政府有关方面反映公司群体呼声,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为上市公司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与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以及投资者、媒体等建立沟通机制,构建交流、对话的平台,畅通渠道。

(三)总结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成功经验,交流宣传良好信息披露、守法自律、规范发展的典型事例,归纳提炼利用资本市场建立良好公司治理、增强发展潜力的要素和规律,为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流研讨搭建平台。

(四)针对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中的问题,或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政策的论证和制定,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倡导健康、积极的股东文化和诚信文化,重视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作用,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和提高治理水平。

(六)在公司社会责任、诚信、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关系等方面,组织上市公司拟定自律性或示范性“指引”、“准则”、“公约”等企业公民道德规范,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指引,倡导和推进公司自治和自律,构建良好的公司文化。

(七)组织对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八)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资质互认;为会员国际化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九)组织拟定上市公司治理的倡导性规范,推动建立科学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关评价体系,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不断完善。

(十)统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大事记表

2015年7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香港特许秘书公会共同签署《合作备忘录》。中上协表示,沪港通开通后,内地证券行业国际化进程加快,内地和香港的两地跨境合作交流更加广泛和深入。为满足内地证券市场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提升董事会秘书执业水平以及公司治理实务水平,共同推进董事会秘书的专业化程度,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在《合作备忘录》中,双方就合作举办培训、交流、公司治理研讨会以及进一步发挥自律组织推动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作用等方面达成共识。[1]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协会"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职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依法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五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单位会员分为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团体会员、联系会员。

第六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协会普通会员。

依法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七条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证券系统机构,为协会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按规定缴纳特别会员费,为协会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和经费保障。

第八条地方上市公司协会,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相关的研究机构等,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联系会员。

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企业,经过申请可以加入协会,成为联系会员。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上市公司协会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二)当地驻有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三)接受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拥护协会《章程》;

(五)愿意接受协会对其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金融领域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

(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具有较大影响;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 籍

第十二条加入协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协会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的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基本情况及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按照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承认协会《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的承诺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个人申请加入协会需提交上述第(三)项外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入会单位按照协会规定缴纳年会费后,由单位联络人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依协会规定程序加入协会;

(三)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协会规定的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申请退会,但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票被证券交易所、场外市场或境外交易场所依法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

(三)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后,按照协会规定办理退会手续,协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会员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会员设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个人会员应当由其本人在协会履行职责。

会员委派的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及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会长办公会的确认。

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及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工作。

上述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只需向协会书面报告即可。

第十九条会员副会长、会员副监事长委派或更换代表,比照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理事单位的理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理事单位更换理事代表;

监事单位的监事代表发生不适宜担任该会员在协会职务的情形时,经监事长办公会及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要求该监事单位更换监事代表。

第二十一条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副监事长的职务变更,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后,提交其产生的机构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单位会员应当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四条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会员应按照协会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协会报送法定公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接受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组织的检查、考评。

第二十六条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工作或者专门委员会,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平台。

协会设立委员会主要包括: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监事等专门委员会,以及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信息技术、财务会计、法律、自律督导、自律协调、政策咨询、战略研究、专家顾问、国际交流、金融服务等专业(工作)委员会。

各委员会的设立、组成人员和活动开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落实,并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办理登记事宜。

第五章 奖励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为会员规范发展或者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或其相关人员,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协会可给予以下形式的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公开表彰;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的奖励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奖励应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人员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对会员的奖励,由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奖励意见,协会按照《章程》和其他自律规则规定的程序做出奖励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协会自律规则的会员或相关人员,协会可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通过,可以实施以下形式的自律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提醒;

(三)责令参加强制培训;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会员未及时、主动缴纳会费,逾期六个月的,经会长办公会确认,可以限制会员部分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或者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等权利。

第三十一条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准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告诫;

(二)会员内部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暂停或解除其在协会担任的职务;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两条自律措施或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上述处理记入会员的诚信记录,并将相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在协会担任职务。

对会员的处分,经协会调查取证后,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根据《章程》或其他自律规则的规定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二条会员及相关人员对协会做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核。协会对复核申请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核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六)项处分的会员,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三十三条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再培训。

第三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立案、调查、听证、复核等相应程序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协会建立会员诚信信息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协会可将会员所受奖励、纪律处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PUBLIC COMPANIES,缩写为CAPCO。

第二条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由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等,以资本市场统一规范为纽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遵循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恪守“服务、自律、规范、提高”的基本职责,践行服务理念,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而促进资本市场体系的完善和成熟;引导上市公司遵守公司、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运作,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民政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制定上市公司自律准则,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指导公司自律;

(二)推动建立上市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推进上市公司诚信体系建设,倡导积极健康的股权文化和诚信文化;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安排,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制定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推动建立科学的上市公司治理及相关评价体系,推动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机制不断完善;

2、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指引;

3、组织实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专业人才的认证管理,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专业人才信息库,依照上市公司提出的具体要求提供备选人选;

4、统计上市公司相关信息,为相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四)参与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以及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政策论证,提出上市公司有关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推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向相关部门反映妨碍上市公司规范和持续发展的问题,建立完善沟通机制,协调会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国家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环境;

(六)发挥协会的人才、专业和信息等优势,为会员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金融业务的政策、会计、法律咨询服务,支持会员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七)协助会员同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为上市公司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八)组织会员开展维权调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强化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其业务水平;

(十)指导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提供交流平台;

(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十二)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相关资质互认;为会员国际化发展和实施“走出去”战略服务;

(十三)加强研究,积极探索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核心要素及共性规律;建立专家库,为会员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监管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十四)协调好上市公司与市场的和谐发展,鼓励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十五)承担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以成为协会普通会员。

依法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协会普通会员。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证券系统机构,可以成为协会特别会员。

地方性上市公司协会,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企业,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机构和个人,经过申请可以成为协会的其他会员,具体办法由协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上市公司具有相关性;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二)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三)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的承诺书;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需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除了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基本情况及加入协会的意愿等。

第十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六)依照规定申请退出协会;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设代表一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会员设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会员如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七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依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第十八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方案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以下简称“协会筹备组”)拟定,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协会理事、监事总数20%的范围内,增加部分理事、监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制定或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特别会员为协会的当然理事或者监事。

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同意。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工作。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或者商相关部门委派。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五)选举或罢免会员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提请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审议常务理事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四)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各项议案;

(十五)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换届按以下程序筹备:

1、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中国证监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召集,由中国证监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2、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报中国证监会审查;

3、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产生方案由协会筹备组拟定,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八条协会设会长一名,执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或商相关部门提名,会员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协会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执行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节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常务理事和非会员常务理事组成。特别会员理事与非会员理事为当然常务理事。

会员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会员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代表由会员理事代表同时担任。

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第(二)、(五)、(十三)、(十五)项以外的理事会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

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聘任副秘书长;

(五)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六)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成人员;

(十)制订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十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可以指定执行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三)熟悉资本运作的法律法规,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良好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五)热爱本协会工作;

(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

(九)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会长、执行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

会员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同意。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监事会工作。

非会员监事由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派。

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的换届筹备程序按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协会筹备组拟定,经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专职副监事长和会员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专职副监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或商相关部门提名,会员副监事长从会员监事中遴选,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产生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下设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监事长办公会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协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协会完成设立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监事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协会主要负责人签名。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至少保存10年。

第六十九条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第七十条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2012年2月1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事会会议议事和决策程序,确保民主规范、科学高效,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长办公会为监事会日常工作机构,其下设监事会办公室等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或专项工作。

第三条监事会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遵守协会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办公室应在监事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监事并告知已确定的会议议题。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需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可举行;监事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拥有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条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专职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专职副监事长不能履职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电话、视频等其他形式召开。

第八条参会单位及人员对会议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会议规则

第一节 议案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议题均应有相应的议案,议案必须符合协会章程,且在监事会的职责权限之内。

第十条监事长办公会有权针对协会工作需要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等实施情况报告的议案。

第十二条监事有权提出议案。

第十三条有关监管部门可以提出委托协会讨论或表决的议案。

第十四条协会领导机构或部门、委员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提出议案。

第十五条监事提出的议案,可以单独署名,也可以联合署名。

第十六条议案必须以书面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所有议案经监事会办公室商提案人完善后,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提交监事长办公会。

第二节 议题

第十八条审查协会财务报告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等议案,经监事长办公会审议,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九条监事提出的议案,经监事长办公会议定,列入会议议题。

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议案,监事长办公室应在监事会召开前通知提出议案的监事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条协会其他领导机构或部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经商监事长办公会同意,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一条有关监管部门委托协会进行讨论和表决的议案,经监事长办公会提交,列入会议议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长办公会确定的议题,安排监事会会议议程,并适时提交监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节 发言

第二十三条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对列为会议的审查协会财务报告的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等常规议题发言;监事提出的议案列为会议议题后,由该监事对其议题发言;监事长、副监事长或其指定的相关议案代表人对列为会议的其他议题发言。

第二十四条发言人宣读完议题后,由会议主持人主持监事讨论。

第二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宣布讨论开始后,各监事均有平等发言权;任何监事拟发言的,应先告知主持人,由主持人决定发言的次序,并经主持人点名后发言。

第二十六条同一个议题,想要发言的监事还没有发言之前,任何其他监事不能第二次发言,依此类推于以后各轮发言。

第二十七条监事发言应紧扣议题,且简明扼要;每次发言不能超过会议主持人就该议题规定的发言时间。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发言应就事论事,不能针对个人,不能指责提案人或发言人的动机。

第二十九条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进程,有权做出中断发言、结束单次发言和结束该议题讨论的决定。

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讨论结束,提请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就争论激烈表决依据不充分的议题,做出延迟到下次会议表决的决定。

第四节 表决

第三十二条每项议题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单独表决,每名监事对每项议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时,由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计表决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将统计结果提交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五条会议议题须经到会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到会监事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议题经会议表决未通过的,本次会议不能再行讨论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会议各项议题表决完毕后,经会议记录人员整理成大会决议,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上宣读通过,经监事长签字后存档或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表决须采用记名书面方式;会议采用电话、视频等其他形式召开的,会议表决结果须以书面方式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后生效。

各监事应将书面表决结果报送协会监事会办公室。

第五节 记录

第三十九条会议应由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记录并录音或录像。

第四十条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日期和地点、参会有表决权的人数和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的议题、讨论中的主要观点、表决结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客观反映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不应带有记录人的主观偏向或观点。

第四十二条对会议发言次序超过一轮以上,讨论激烈的议题,会议记录应如实反映各方的主要观点。

第四十三条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由监事长签字,相关会议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长期保管。

第四十四条会议记录可接受本届监事的查询。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议事规则在任何一次监事会会议上,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监事表决通过,即可修正。但对议事规则的修正议案及发言表决流程,仍应遵循原议事规则。

第四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自2012年8月23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议事规则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监督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协会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会依照协会章程授予的职权,通过查阅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协会的财务管理依法合规,预决算科学合理,收支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监事会办公室会同协会纪委对协会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督。

第四条监事会负责年中组织一次协会财务工作专项检查;全程参与协会年度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建议的改进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同时,可根据协会实际情况开展财务专项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财务部门做好年度检查、换届、法定代表人离任、注册资金变更、注销登记等财务审计工作。

第六条每年3月31日前,监事会对财务部门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核讨论并提出监督意见:

(一)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年度会费收缴名册及有关资料;

(四)工程、购置贵重物资合同;

(五)资产管理情况;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在检查审核财务工作时,应关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八条对财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与财务部门沟通,督促财务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对因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提请协会纪委并报协会党委做出处理。

第九条 监事会对协会财务监督情况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以书面方式送达协会党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监事会在执行财务监督工作中,须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定,保守协会工作秘密,保持对会员负责和对协会负责的一致性,严肃认真,秉公办事,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协会领导

会长:宋志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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