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能力(2023最新诉讼权利能力百科介绍)

由网友(脑子不在服务区)分享简介:当事人威力(当事人诉讼权力威力或者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力威力),是指可以或许成为1般平易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威力或者资历。中文名称诉讼权力威力观点私平易近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资历性子权力外文名称capacity for litigious rights别号当事人诉讼权力威力等界说诉讼权力威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力威力或者者当事人能...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称为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须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中文名称

诉讼权利能力

概念

公民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性质

权利

外文名称

capacity for litigious rights

别名

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等

定义

以物抵债中债权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之诉讼权利能力和前提条件的案例研读及分析 巡回观旨

诉讼权利能力,也被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这是诉讼要件之一。如果起诉的当事人没有当事人能力,法院将驳回起诉。

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不一致的原因在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立足点不同。民法为明确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保障交易安全,坚持民事主体类型法定原则,认为只有公民和法人才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是一类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现实生活中,虽然除公民和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但一它们却能以自己名义开展活动,并由此产生各种民事争议。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这些组织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从诉讼便利的目的出发,通常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会赋予这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以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方便其解决纠纷。

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不同的。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

自然人的当事人能力从出生时具有,到死亡时终结。

非法人团体的当事人能力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具备当事人能力。

阅读全文

相关推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