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23最新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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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CITRI)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是研究国际税收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团体,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业务指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督管理。

中文名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缩 写

CITRI

外文名

CHINA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

性 质

非营利性

主要任务

财税专家云集南昌研讨 经济社会与税收制度发展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坚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按照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外为中用的要求,大力开展国际税收学术研究,努力服务于税收工作,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联系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于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与理论的研究,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各国税收政策、原则、制度、管理的研究,国家、地区、国际经济组织税收关系的研究,区域性税收协调及其发展前景的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运用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对策研究等。

二是根据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特别是财政、税收的发展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和交流,及时将研究成果向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

三是宣传我国税收制度和对外税收政策,介绍外国税收动态,促进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四是组织各种形式的税收学术和实务交流,同国外经济、财政、税收研究机构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民间组织机构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活动。

五是开展有关税收方面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有关方面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税务咨询、人员培训、学习考察和政策法规的查证、论证以及财务管理等项业务。

六是搜集国际税收资料并进行编译、交流,提供国际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有关国际税收的书刊。

七是组织评议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八是协助和指导地方国际税收研究会开展工作。

机构发展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前身为1986年5月成立的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1991年11月更名为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专业委员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要求,1995年6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独立成为国家一级社团组织。研究会自成立以来,坚持科学发展,秉承办会宗旨,注重研究特色,勇于开拓创新,大力实施国际税收理论研究“精品战略”,每年都推出一批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成果;不断拓宽活动舞台,统筹各方面力量,开展多样活动,搞好相关服务,与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等国际组织广泛进行业务合作;在全国建立起完善的组织体系,群专结合的学术研究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术研究团体。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每届均任期四年。2008年5月,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召开了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的理事会,现有理事264名,常务理事69名,第四届研究会组织机构领导成员:会长郝昭成,副会长王国梁、黄旭明、权兆运、王小平、王纪平、王国华、张伟、高培勇,秘书长(兼)权兆运,副秘书长高世星、伊兵、靳东升、于斌、薛路生。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现有单位会员49个,即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研究会及部分地市级城市研究会;企业单位会员29个,院校单位会员1个;个人会员200余人。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有指导学术研究工作的学术研究委员会;同时设有理论部、法规文献部、宣传培训部、投资税收咨询中心等工作部门及国际税收法规文献库和中国税法远程教育网站。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为《涉外税务》,本刊为公开发行月刊。

内设机构

秘书处

理论部

宣传培训部

法规文献部

会员单位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

云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西藏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

天津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陕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河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甘肃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山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青海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内蒙古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

辽宁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

吉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大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黑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宁波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上海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厦门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江苏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青岛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深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安徽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沈阳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福建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长春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江西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哈尔滨市国际税收研究

山东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河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武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湖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广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湖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成都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广东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西安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税收研究会

杭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海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济南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重庆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福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四川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无锡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贵州省国际税收研究会

温州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研究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Taxation Research Institute,英文缩写:CITR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我国国内热衷于国际税收研究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外为中用,开展国际税收研究,服务于税收工作,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和组织社会各界热心于国际税收研究的人士,开展国际税收学术与理论的研究,国际税收动向及其发展趋势的研究,各国税收政策、原则、制度、管理的研究,国家、地区、国际经济组织税收关系的研究,区域性税收协调及其发展前景的研究,国际经济活动中运用税收维护国家权益的对策研究等。

(二)根据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特别是财政、税收的发展情况,组织专题研究和交流,及时将研究成果向决策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

(三)宣传我国税收制度和对外税收政策,介绍外国税收动态,促进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税收学术和实务交流,同国外经济、财政、税收研究机构及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民间组织机构建立联系,广泛开展国际间的税收交流活动。

(五)开展有关税收方面的社会服务工作。接受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企业单位、个人和国外有关方面委托,承担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税务咨询、人员培训、学习考察和政策法规的查证、论证以及财务管理等项业务。

(六)搜集国际税收资料并进行编译、交流,提供国际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本会会刊和有关国际税收的书刊。

(七)组织评议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八)协助和指导地方国际税收研究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符合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按期交纳会费的,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国际税收研究会。

具备外资企业比较集中,在境外投资的内资企业较多,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工作活跃等条件的部分省会城市(含自治区首府)、地市级国际税收研究会。

有志于参与国际税收理论研究,在本行业具有一定代表性,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年检评定中无违规记录的企业和具有较高国际税收理论研究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社会各界热心国际税收研究工作,有较高的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税收工作经验或在财税界具有一定的影响,能积极承担本会研究任务的个人。个人会员除由本会负责直接联系的会员外,其他均按属地原则分工联系。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1.设立研究会的批件或登记证的复印件;2.主要负责人简历和成员名单;3.章程。

企事业单位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单位简介。

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时,应附送:1.本人简历;2.本会两名理事的推荐信。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要求本会依法帮助其维护著作权等有关权益;

(四)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与本会失去联系时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会,由会长会议讨论确认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荣誉理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遇有特殊情况,补选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五)检查总结工作执行情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根据会长、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中行使第四项职权时,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由会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会议,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名誉会长和荣誉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敦请。荣誉理事一般由上一届退下来的常务理事荣任,任期一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三)行政事业费拔款、社会资助;

(四)宣传、培训、咨询、课题研究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二)本会举办各种调研、评选活动的经费;

(三)支付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务服务的经费;

(四)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5月14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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