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关系学会(2023最新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一个人的长大)分享简介:中国国际闭系教会是天下从事国际闭系业余讲授取研究的职员志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教术集体以及国度1级教会。会员单元包孕海内设有国际政事、国际闭系以及交际教业余的闻名低校;海内的首要国际答题研究机构、党校、军事院校和交际部、中联部等单元。教会搜集了天下从事国际闭系讲授以及研究的1流博野以及教者。中文名中国国际闭系教会缩写CNA...

中国国际关系学会是全国从事国际关系专业教学与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和国家一级学会。会员单位包括国内设有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和外交学专业的著名高校;国内的主要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党校、军事院校以及外交部、中联部等单位。学会汇集了全国从事国际关系教学和研究的一流专家和学者。

中文名

中国国际关系学会

缩写

CNAIS

外文名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性质

群众学术团体、国家一级学会

业务范围

中国国际关系学会博士论坛系列 国际关系研究 探索与创新 2009年博士论坛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地在国际关系专业方面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讨论会、座谈会、报告会、学术动态与信息交流会等。

团体成立20多年来,在上级领导单位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几届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努力下,为推进我国国际关系研究,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建设宗旨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动我国国际关系理论、历史和现实国际问题的教学与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主要职责

(1)研究:推动会员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国际关系理论、历史和现实的教学与研究,编辑和出版国际关系研究的书籍、刊物、论文集等;

(2)交流:组织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等;

(3)沟通:充分利用学会会员多、地域广的有利条件,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助其了解国际国内形势以及我国的对外政策;

(4)建言:依托学会由外交部主管的有利条件,积极献言献策,将理论研究和我国当前的外交活动和政策结合起来,为我国的外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理事成员

(附)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宦乡

顾 问 陈翰笙 刘思慕 何戊双 王铁崖 张之毅

理 事 长 王绳祖

副 理 事 长 蒋相泽 光仁洪 卫林 石磊

秘 书 长 石磊(兼)

副 秘 书 长 李石生 吴世民(聘请) 吴机鹏(聘请)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卫林 王绳祖 王贵正 王斯德 石磊 刘同舜 光洪仁

齐世荣 任重 孙福生 李石生 何春超 汤季芳 张季良

张兴伯 侯铎训 唐希中 黄德禄 蒋相泽 西南区理事一名(暂缺) (台湾保留一个名额)

发展历史

中国国际关系学会的前身是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成立于一九八O年十二月十六日,会址设立于 外交学院。学会成立20多年来,在上级领导单位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几届理事会和全体会员努力下,为推进我国国际关系研究,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适应形势发展,在2000年举行的第六届年会上,全体会员一致同意将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关系学会”,并于2003年4月25日得到民政部批准。在2004年6月1日举行的学会第六届第二次全国理事会上,一致推举 唐家璇国务委员担任学会会长,外交学院院长 吴建民大使担任学会常务副会长,学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成立

一九七九年二月,南京大学、安徽师范大学、中山大学代表在南京就发起成立国际关系史研究会进行磋商。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成立大会终于在一九八O年十二月十六日至二十二日在广州举行。参加大会的有全国十八个省、市、自治区的三十八所高等院校、五所军事院校、四个研究机构和三个新闻出版单位的代表共七十四人。

国际关系史研究会成立大会和第一次学术研讨会由光仁洪、蒋相泽、石磊、齐世荣、卫林、刘同舜、吴世民等同志主持。会议围绕“均势政策在近代国际关系史上的作用”和“绥靖政策的实质”两个讨论题进行学术研讨。除此之外,与会代表还讨论了战后国际关系史的分期问题和苏联对外政策问题。会议共收到论文42篇。二十二日上午,大会通过了学会章程并选举了二十名理事,一致决定聘请宦乡同志为学会名誉理事长,聘请陈翰笙、刘思慕、何戊双、王铁崖、张之毅等同志为学会顾问,并决定学会会址设在外交学院。

第二届年会

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一日在南京举行。本届年会由南京大学历史系英美对外关系研究室具体负责筹备。参加大会的有来自全国十九个省、市、自治区四十六所高等院校、十五所军事院校、十二个研究机构和市各新闻出版单位的代表、列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共155人。大会议程主要有三项:一、审核并通过会务报告;二、交流研究成果,开展学术讨论;三、改选理事会,制定今后工作规划。第二届年会由王绳祖、何戊双、张之毅、光洪仁、蒋相泽、石磊、卫林等同志主持。

本届年会收到论文八十八篇、资料两篇。论题包括近代、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和战后各个时期的国际关系。根据所涉及的论题,与会代表分四组进行了热烈讨论。讨论自始自终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十二月一日,大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学会章程,并改选了理事会,新理事会由33名理事组成。新理事会一致决定聘请宦乡同志为名誉理事长,陈翰笙、刘思慕、何戊双、王铁崖、张之毅、陶樾同志为顾问,推选王绳祖同志为理事长。这届年会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圆满成功。

(附)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宦乡

顾 问 陈翰笙 刘思慕 何戊双 王铁崖 张之毅 陶樾

理 事 长 王绳祖

副 理事 长 蒋相泽 光仁洪 卫林 鲁毅 刘同舜

秘 书 长 鲁毅(兼)

副 秘书 长 李石生(兼)(华北、北京) 徐明(兼)(东北)李肇新(兼)(中南)

吴世民(兼)(华东、上海) 王德仁(聘请)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卫林(北京) 王绳祖(华东) 王贵正(东北) 王斯德(上海)

王鹏飞(北京) 王桂厚(女)(东北) 方德昭(西南)李石生(北京)

李肇新(中南)刘同舜(上海) 刘陵(北京) 光洪仁(华东)

伍正大(上海) 任重(中南) 伊亚洲(西北) 许果复(华东)

孙福生(华东) 何春超(北京) 汤季芳(西北)吴世民(华东)

张兴伯(北京)张季良(北京) 张义德(天津) 孟宪荣(北京)

侯振彤(天津) 侯铎训(中南) 赵清彬(东北)徐明(东北)

唐希中(中南) 黄德禄(华北) 蒋相泽(中南) 鲁毅(北京)

(台湾保留一个名额)

第三届年会

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于1985年7月28日至8月4日在北京(解放军政治学院)举行第三届年会。自1982年12月第二届年会结束以来,研究会新增会员单位46个、会员188名,现共有会员单位146个、会员566名。来自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57所高等院校、15所军事院校、13个研究机构,10家新闻出版单位的125名代表和32名列席代表出席了本届年会。年会由王绳祖、光仁洪、卫林、鲁毅等同志主持。年会成立了临时党组。本次会议议程为:1、审核并通过第二届理事会会务工作报告;2、交流研究成果,开展学术讨论;3、讨论多卷本《国际关系史》和《国际关系史丛书》编写工作;4、选举第三届理事会,制定今后工作规划;5、选举出席中国世界史学会成立大会的代表。

本次年会修改了学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三届理事会和理事长王绳祖、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鲁毅。大会邀请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同志作了“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政策”报告,讨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关系史”、“近代国际关系史与英俄争夺”、“反法西斯和抗日战争胜利四十周年”、“战后国际战略格局演变”等问题,收到论文资料88篇。

(附)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 宦乡

顾 问 陈翰笙 何戊双 王铁崖 张之毅 陶樾

理 事 长 王绳祖

副 理 事 长 鲁毅 刘同舜 王贵正

常 务 理 事 王绳祖 蒋相泽 光洪仁 卫林 鲁毅 刘同舜 王贵正

秘 书 长 鲁毅(兼)

副秘书长 李石生 李肇新 吴世民 王德仁 赵清斌 王德仁 周尊南

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诗传(华东) 卫林(北京) 王绳祖(华东) 王贵正(东北)

王斯德(上海) 王鹏飞(北京) 方德昭(西南) 李文业(东北)

李石生(北京) 李肇新(中南) 刘同舜(上海) 刘星汉(上海)

刘陵(北京) 向子祥(中南) 光洪仁(华东) 伍正大(上海)

孙福生(华东) 何春超(北京) 汤季芳(西北) 吴世民(华东)

张志(北京) 张兴伯(北京) 张季良(北京) 张义德(天津)

周纪荣(北京) 陈文艺(中南) 孟宪荣(北京) 杨铮(北京)

侯振彤(天津) 赵清彬(东北)蒋相泽(中南) 唐希中(中南)

隋兆蔚(华东) 黄德禄(华北) 彭铁生(东北) 鲁毅(北京)

(华北、西北、台湾各保留一个名额)

第四届年会

1991年12月在北京召开第四届年会,再次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理事长鲁毅、秘书长王德仁。大会邀请外交部副部长杨福昌、中联部局长俞邃、人大常委会外事委员会顾问陈鲁直分别作“国际形势与我国对外政策”、“苏联解体的情况”、“亚太地区局势”的报告,讨论了“近现代以来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态与特点”、“苏联解体对国际关系的影响”、“90年代过渡性世界格局的发展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等问题,收到论文40篇。

第五届年会

1996年5月21日至24日,中国国际关系研究会在北京外交学院举行了第五届年会,出席年会的代表共88人,列席代表45人,共代表国内56个学术单位。本届年会的议程共五项:一,总结研究会成立16年来的学术成果的研究会的会务工作;二,进行学术讨论与交流,并就十卷本《国际关系史》的出版举行座谈;三,修改研究会的组织章程;四,理事会进行换届改选;五,通过第五届理事会工作设想与安排。

在开幕式上,外交学院的刘山院长、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的谌取荣所长、中国社科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吴恩远副所长等到会讲话,热烈祝贺年会的召开以及10卷本《国际关系史》的出版问世,并对今后研究会工作的进一步展开,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本届年会通过了修改后的研究会章程,并经过民主选举与协商,组成了研究会新的领导机构,进行了新的分工。在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本届年会圆满完成各项任务,于24日胜利闭幕。

(附)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名单

顾问: 陈翰笙 王铁崖 张之毅 陶樾 蒋相泽 陈忠经

咨询委员: 卫林 石磊 王贵正 刘同舜 吴机鹏 唐承运 王德仁 吴世民

会长: 鲁毅

副会长: 顾关福 朱瀛泉 俞正梁

秘书长: 傅耀祖

副秘书长: 沈永兴 王斯德 丁诗传 李景全 张运城 吴元凯 赵平安

侯振彤 苏格

理事(按姓氏笔画)

丁诗传(华东) 亓成章(北京) 于春苓(东北) 马贵琪(中南)

方连庆(北京) 王庆海(东北) 王逸舟(北京) 王斯德(上海)

王新(北京) 方德昭(西南) 叶江(上海) 卢厚明(中南)

冯特君(北京) 李广义(西北) 李玉君(西北)李晔(东北)

李寿源(华北) 李铁城(北京) 李刚(上海) 李景全(华北)

刘献(中南) 孙宝珊(华东) 孙福生(华东) 朱瀛泉(华东)

关绍纪(华东) 沈永兴(北京) 王宏玉(华东)苏格(北京)

罗志刚(中南) 张运城(西南)张志(北京) 陈文波(北京

陈显泗(华东)陈惠新(上海) 杨铮(北京) 严烈(东北)

周建平(中南) 周钢(北京) 武元凯(东北)林和绅(天津)

郑宪(华东) 赵平安(西北)赵振军(华北) 胡世建(北京)

侯振彤(天津)俞正梁(上海) 姚春龄(上海) 顾关福(北京)

顾德欣(北京) 黄正伯(中南) 谌取荣(北京)鲁毅(北京) 傅耀祖(北京)( 中南两名、华北一名待补、港澳台各保留一名)

第六届年会

2000年12月19-21日,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暨学术讨论会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举产生了新的理事会,并围绕“跨世纪国际关系的回顾与展望”这一主题进行了学术讨论。来自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部队院校和有关政府机构的近百位专家学者出席了这次盛会,与会代表提供了50多篇学术论文。在为期三天的讨论中,代表们各抒己见,围绕以下四个主题——冷战时期国际关系的回顾与总结,冷战后国际关系的新发展与新趋势、国际关系中的专门问题以及新时期的中国对外关系等主题展开了广泛深入的学术讨论。

这次会议由暨南大学筹备。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李道豫大使、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梅兆荣大使等应邀出席会议,并和专家们一起进行学术讨论。同时,在此次会议上,与会代表一致通过将“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关系学会”,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这是中国国际关系学界的一届盛事。会议在完成各项议题,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成员后,于21日圆满结束。

(附)中国国际关系史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名单

顾问: 陈翰笙 王铁崖 张之毅 蒋相泽 陈忠经 卫林 石磊 鲁毅 王贵正 刘同舜

吴机鹏 唐承运 王德仁 武世民

会长: 杨福昌(2002年4月起)

副会长: 顾关福(常务) 傅耀祖(兼秘书长)方连庆 周荣耀 朱瀛泉 俞正梁

秘书长: 傅耀祖

常务理事: 方连庆 冯特君 亓成章 顾德欣 周荣耀 陈文波 傅耀祖 俞正梁 朱瀛泉王斯德 陈显泗 李晔 周青 张骥

副秘书长: 赵怀普

理事(按姓氏笔画)

丁诗传(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于宏君(中联部)亓成章(中央党校)

于春苓(哈尔滨师范大学) 方连庆(北京大学) 王庆海(吉林大学)

王逸舟(社科院世经政所) 王斯德(华东师范大学) 王义德(安徽师范大学)

计秋枫(南京大学) 叶江(上海师范大学) 卢厚明(国防科技大学)

冯特君(中国人民大学) 李广义(西安政治学院) 李玉君(兰州大学)

李永辉(北京外国语大学)李晔(东北师范大学) 李寿源(北京广播学院)

李铁城(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李景全(中国人民武警学院) 刘献(河南大学)

孙宝珊(烟台大学)孙福生(厦门大学 朱卫斌(中山大学)朱瀛泉(南京大学)

余丽(郑州大学)苏格(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肖宪(云南大学)罗志刚(武汉大学)

张广秦(西安外国语学院)张运城(四川教育学院)张建华(北京师范大学)

张骥(河北师范大学) 陈文波(国际关系学院) 陈显泗(南京政治学院)

周建平(解放军外国语学院) 周青(暨南大学)周钢(首都师范大学)

周荣耀(社科院世界史所) 武元凯(大连海事大学)林和绅(南开大学)

赵平安(陕西师范大学)赵怀普(外交学院)赵振军(解放军机械工程学院)

侯尚智(青岛大学) 侯振彤(天津师范大学)俞正梁(复旦大学)

俞新天(上海国际问题研究所)胡礼忠(上海外国语大学)金应忠(上海国际关系学会)顾关福(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会)顾德欣(国防大学) 黄正柏(华中师范大学)

谌取荣(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傅耀祖(外交学院) 唐朱昌(复旦大学)

董秀丽(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章前明(浙江大学) 阎学通(清华大学)

潘光(上海社科院)黎家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戴超武(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际关系学会

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tudies.

缩写:CNAI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全国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国际关系专业与研究的人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推动我国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史和现实国际问题的教学与研究,开展学术活动,交流科研成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外交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24号外交学院主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推动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方针政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国际关系理论、历史和现实国际问题的教学与科学研究。

(二) 组织各种类型的国际关系理论、国际关系史和现实国际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座谈会、报告会、学术动态与信息交流会等。

(三) 交流各地区会员的专业研究计划,并就某些科研项目组织协作。

(四) 编译、编辑出版本专业的刊物(不定期)、资料、论文集。

(五) 收集和交流国内外有关本专业的资料和学术信息。

(六) 为有关外交、外事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必要时可接受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国际关系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或业余从事国际关系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者;或国际关系专业研究生毕业后又从事本专业研究和教学者。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会员推荐;

(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实施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社团工作,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得到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基金利息;

(六) 会员所在单位自愿提供资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之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2月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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