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为甘肃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的。
中文名甘肃省水利厅
职责库区移民
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厅长牛军
主要职责
![甘肃省水利厅与平凉市座谈水利工作](https://p.xsw88.cn/allimg/komo/20231012xxx/k2044.png)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政策。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组织编制重要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上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省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和跨市(州)、跨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全省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河流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重点河流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全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市、州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省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全省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领导
牛军:党组书记、厅长[1][2]
李旺泽:党组成员、副厅长、省引大入秦工程管理局局长
陈德兴:党组成员、副厅长
王金城: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组长
王勇:副厅长
吴天临:副厅长[3]
翟自宏:副厅长[4]
程江芬:副厅长[5]
陈继军:副厅长[6]
厅直单位
甘肃省景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甘肃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甘肃省库区移民办公室
甘肃省水政监察总队
甘肃省水利机械化工程公司
甘肃省引洮工程建设管理局
甘肃省水文水资源局
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
甘肃省水土保持科学研究所
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
甘肃省水资源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中心
甘肃省水利物资供应公司
甘肃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
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造价与规费中心
甘肃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
甘肃省水利厅讨赖河流域管理局
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
甘肃省水利厅信息中心
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6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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