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文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刘宁
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组织机构
法制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外事华侨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1]
工作机构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预算工作委员会
民族工作委员会[1]
办事机构
常委会办公厅[1]
机构领导
主任:刘宁[2]
副主任:方春明、张晓钦、黄伟京、卢献匾(壮族)、杨静华(女)、刘有明、周家斌[3]
秘书长:王革冰[4]
委员:万苏晋、韦以明(壮族)、韦丽萍(女,壮族)、方芳(女,苗族)、邓军、邓砚(女,回族)、叶乐阳、叶俊茂、伍国辉、刘长林、刘传林、刘咏梅(女)、许政(苗族)、孙大光、严丽萍(女,壮族)、李凯、李楚、李拥军(壮族)、李彦平、杨红(女)、束华、肖孟、吴玉斌、何玉庭(壮族)、沈德海、陈伟雄、陈金国、易克刚(苗族)、金宁运、周炼(壮族)、庞标益、赵桂兰(女,壮族)、赵跃宇、胡建华、侯线红(女,侗族)、莫富(壮族)、莫小峰(女,壮族)、莫亦翔、莫诗浦、徐贵、高斌、黄世喆、黄汝生、黄强田、梁崎峰(壮族)、葛春启(壮族)、蒋庆霖(瑶族)、蒋明红、韩元利、谢尚果(壮族)、谢凌云、蒙建敏(壮族)、谭燕玲(女,壮族)、潘永建(瑶族)[5]、卢万兵、闫九球、吴建新、范世祥、袁煌、莫振祖、黄中贤
发展历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以前,各届人民代表大会均未设立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能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人民委员会行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据此,1979年12月举行的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这是加强自治区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由于常务委员会的设立,使得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项职权,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这就大大加强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从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后,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立法、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人事任免等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广西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至2006年1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选举产生了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中,1979年12月,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4月,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月,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月,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月,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月,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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