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2023最新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庸人自扰)分享简介:中文名上海市熟物工程教会缩 写ssbt隶 属上海市科教技能协会外文名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建立于一九九四年四月教会详情上海市熟物工程教会(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缩写ssbt)建立于一九九四年四月,是 上海市科教技能协会上司的地...

中文名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

缩 写

ssbt

隶 属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

外文名

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

成立于

1994年4月

学会概况

2019中国生物工程学会第四届青年科技论坛在上海举行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shang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ogy,缩写ssbt)成立于1994年4月,是 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下属的地方性学术团体,系二星级学会。现有团体会员单位超过100家,在团体会员单位中吸收了近1151位个人会员,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成立于1994年4月,是上海市科协生命科学群体领域最大的学术团体。名誉理事长刘新垣院士,名誉副理事长杨胜利院士,理事长赵国屏院士,副理事长贺林院士等。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是从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发展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科技情报、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上海地区从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管理、教学普及和科技情报等方面的科技人员,共同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上海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在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等工作过程中,不断扩大、加强与本市以及周围省市生物技术领域产学研单位的联系和合作,不断吸收新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科教兴市战略。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名称是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英文名是SHANG HAI SOCIETY FOR BIOTECHNOLGY,缩写为SSBT。

第二条本学会由从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发展的科学、教学、生产销售、科技情报、经营管理人员资源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上海地区从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经营管理、教学普及和科技情报等方面的科技人员,致力于推进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发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促进上海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上海市徐汇区岳阳路319号,邮编200031。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术活动;

(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三)促进研究成果产业化;

(四)推进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的科技普及和人才培训工作;

(五)编辑出版《生物工程信息》会刊;

(六)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从事和组织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及相关领域学术交流、科普、技术咨询、专业和软科学研究。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或其他部门)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有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学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具备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在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领域从事科研、教学普及、生产销售、科技情报、经营管理等工作的同仁,以及在读研究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均可申请入会;

(五)学生会员:学生会员应是在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六)终身会员: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并自愿成为本学会终身会员者,且在本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评选合格的会员;

(七)荣誉会员: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国家生物工程事业或对本学会做出突出贡献者,由三位以上常务理事推荐并经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八)团体会员:从事生物工程或生物技术产品科研、教学、生产销售、科技情报等,愿意参加学会活动和支持学会工作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或其他部门,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并缴纳会费;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学生会员:

(一)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荣誉会员:

(一)优先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团体会员有提名理事候选人权;

(五)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或其它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协助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法律,会籍自动除名。

会员如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代表应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授予终身会员、名誉会员、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七)领导个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本单位(部门)联络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八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向理事长建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4年5月11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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