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水质标准(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其他海洋资源,有利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制订的水质标准。
中文名海水水质标准
国家标准UCD 551463
适用范围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外文名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
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
简介
![统计局 201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64644元 同比增6.1](https://p.xsw88.cn/allimg/komo/20231012xxx/k13059.png)
虽然世界各国有关海水水质标准概念的提法,制订的原理、方法和科学依据,以及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重点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平衡,并优先制订和发布沿岸水水质标准。目前,世界上沿海国家已发布的有关海水的水质标准可概括为3类,即卫生、水生生物保护及一般景观。为了从全球角度控制海洋污染,科学家正在寻求制订统一的海水水质标准的理论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CD 551463
海水 水质 标准 GB 3097-1997
主题内容与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域各类使用功能的水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12763.4-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水化学要素观测
HY 003-91 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2-91 海洋调查规范海洋水文观测
GB7467-87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7485-87 水质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11910-89 水质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2-89 水质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13192-91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 11895-89 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海水水质分类与标准
海水水质分类
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
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 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海水水质标准
各类海水水质标准列于表1
表1 海水水质标准 mg/L
序号 | 项目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1 | 漂浮物质 | 海面不得出现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 海面无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 ||
2 | 色、臭、味 | 海水不得有异色、异臭、异味 | 海水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味 | ||
3 | 悬浮物质 | 人为增加的量≤10 | 人为增加的量≤100 | 人为增加的量≤150 | |
4 | 大肠菌群≤ (个/L) | 10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700 | - | ||
5 |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0 供人生食的贝类增养殖水质≤140 | - | ||
6 | 病原体 | 供人生食的贝类养殖水质不得含有病原体。 | |||
7 | 水温(℃) |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夏季不超过当时当地1℃,其它季节不超过2℃ | 人为造成的海水温升不超过当时当地 4℃ | ||
8 | pH | 7.8~8.5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 | 6.8~8.8 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 | ||
9 | 溶解氧> | 6 | 5 | 4 | 3 |
10 | 化学需氧量≤(COD) | 2 | 3 | 4 | 5 |
11 | 生化需氧量≤(BOD5) | 1 | 3 | 4 | 5 |
12 | 无机氮≤(以N计) | 0.20 | 0.30 | 0.40 | 0.50 |
13 | 非离子氨≤ (以N计) | 0.020 |
续表1
序号 | 项目 | 第一类 | 第二类 | 第三类 | 第四类 |
14 | 活性磷酸盐≤ (以P计) | 0.015 | 0.030 | 0.045 | |
15 | 汞≤ | 0.00005 | 0.0002 | 0.0005 | |
16 | 镉≤ | 0.001 | 0.005 | 0.010 | |
17 | 铅≤ | 0.001 | 0.005 | 0.010 | 0.050 |
18 | 六价铬≤ | 0.005 | 0.010 | 0.020 | 0.050 |
19 | 总铬≤ | 0.05 | 0.10 | 0.20 | 0.50 |
20 | 砷≤ | 0.020 | 0.030 | 0.050 | |
21 | 铜≤ | 0.005 | 0.010 | 0.050 | |
22 | 锌≤ | 0.020 | 0.050 | 0.10 | 0.50 |
23 | 硒≤ | 0.010 | 0.020 | 0.050 | |
24 | 镍≤ | 0.005 | 0.010 | 0.020 | 0.050 |
25 | 氰化物≤ | 0.005 | 0.10 | 0.20 | |
26 | 硫化物≤ (以S计) | 0.02 | 0.05 | 0.10 | 0.25 |
27 | 挥发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
28 | 石油类≤ | 0.05 | 0.30 | 0.50 | |
29 | 六六六≤ | 0.001 | 0.002 | 0.003 | 0.005 |
30 | 滴滴涕≤ | 0.00005 | 0.0001 | ||
31 | 马拉硫磷≤ | 0.0005 | 0.001 | ||
32 | 甲基对硫磷≤ | 0.0005 | 0.001 | ||
33 | 苯并(a)芘≤ (μg/L) | 0.0025 | |||
34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LAS计) | 0.03 | 0.10 | ||
35 | *放射 性核 素 (Bq/L) | 60Co | 0.03 | ||
90Sr | 4 | ||||
106Rn | 0.2 | ||||
134Cs | 0.6 | ||||
137Cs | 0.7 |
海水水质标准阶段
①在现有的实验研究和现场调查基础上,以各种水质要素(包括污染物),对靶系统(人体、生态系或生物资源等)影响的剂量与效应定量因果关系为主要依据,先行评定海水水质基准;②以海水水质基准为基础,结合考虑指定保护海域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代价与效益或代价与危险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再行制订海水水质标准。“基准”和“标准”是两个不能混淆的相关概念。“基准”是决定和判断有关环境是否适用于预期用途的科学依据,本身无法律约束能力;而“标准”在特定水域或污水排放方面有法定性质,一经权力机关认可即应强制执行。
我国海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水水质标准》于1982年4月6日发布,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它适用于中国国家主权所辖一切海域。该标准按照海水用途对水质要求分为三类:第一类适用于保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人类的安全利用,以及海上自然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海水浴场及风景游览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对悬浮物质,漂浮物质,色、嗅、味、pH、化学耗氧量、溶解氧、水温、大肠菌群、病原体、底质及有害物质等十多项水质要素,按上述三种水质类型分别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汞、镉、铅、总铬、砷、铜、锌、硒、油类、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农药、无机氮和无机磷等15种指标限定最高容许浓度,其中无机氮和无机磷为防止海域产生“赤潮”的限制值;对海水中放射性物质要求符合国家《放射防护规定》中露天水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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