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品质量协会(2023最新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百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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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一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名单中。[1]

中文名

中国产品质量协会

业务主管

离岸山寨

曝光批次

第一批

外文名

CHINA PRODUCT QUALITY ASSOCIATION、CPQA

组织状态

违法曝光

性质

非法社会组织[1]

发展历史

中国产品质量协会 搜狗百科

2004年2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研发的“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和规范试点”工作在北京启动,质量信用数学评级模型被推广应用。² 2004年4月16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北京松鹤大酒店召开了“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及软件系统座谈会”。

2004年11月11日,在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积极推动下,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质量信用评估的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成立。

2005年3月3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和平宾馆召开“社会力量推动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第一届中国质量信用峰会拉开了帷幕。

2005年5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推出《质量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质量信用征集行业提出的管理规范。

2006年3月,确立了《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经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工业与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研究院等专家共同研究审定后通过,颁布实施。

2006年3月31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第二届中国质量信用峰会”。

2006年5月11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出席德国黑森州——中国经贸交流会。

2006年6月19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组织部分会员企业出席了罗马尼亚——中国经贸交流会。

2007年2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泽华率会员企业出席2007欧亚经济论坛。

2007年8月8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与相关部门在国谊宾馆召开质量信用专家委员会企业专家工作会议。

2007年9月8日,召开“2007’第三届中国质量信用峰会”,国务院相关领导及优秀企业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2007年,在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推动下信网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中质信评估公司成为中国·信网第一大股东。

2007年8月,组建了由中国、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等国家的质量信用专家参加国际质量信用技术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出《国际质量信用体系标准》和《国际质量信用评价规范》。

2007年12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主持出版了《第三次机会——企业质量信用战略》一书。

2008年5月,经过相关专家近两年来对企业征信的研究和实践,提出开展全国第一批国家级征信企业推广活动及企业征信领导干部管理培训。

2008年12月6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召开“第四届中国质量信用峰会”。

2009年8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形成新的领导班子,特邀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我会名誉会长;蒋正华、王文元分别担任名誉会长;著名技术经济学家及数量经济学家、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李京文任会长。

2009年10月,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牵头推动国家质量信用自律组织的筹建。11月,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成立国家质量信用自律体系组织及建设课题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副会长陈泽华同志任执行组长。

2009年11月10日至15日,陈泽华同志赴新加坡出席2009 APEC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并携部分会员企业代表共同参加。

2011年4月11日上午,著名经济学家,中国名牌培育委员会主任,原《人民日报》经济部主任,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副会长艾丰和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王铁军在全体参会人员的见证下,共同揭幕了“21315”和“质量信用AAA”标识,这两个标识均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标识。

2011年4月10日下行,由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主办的第一届中国绿色低碳企业论坛圆满落幕。与会领导、嘉宾共同进行了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推出的“21315绿色低碳承诺产品标志”揭幕仪式。

成立意义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作为开展产品质量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推动单位,中品质协积极倡导中国企业树立质量信用市场观;呼吁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指导、监管和政策扶持,加快制定质量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推动建立市场质量守信准入、失信惩戒、无信禁入的规则;要求企业主体强化信用意识,主动征集、培育信用市场,充分发挥协会组织、协调、服务职能,在社会各界支持、帮助下,形成了国内产品质量信用评估、产品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的热潮。为了及时总结研讨质量信用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协会连续5年主办召开了五届中国质量信用峰会,系列峰会都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蒋正华、王文元、陈昌智等国家领导同志曾亲临大会现场并发表指导性讲话。在协会的积极推动下,截止目前已促使几千家企业参加到产品质量信用体系中来,今后也必将吸引更多的企业纳入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之中。

2009年,中品质协质量信用工作得到长足发展。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牵头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共同成立“国家质量信用自律体系及组织建设”课题组,中国产品质量协会承担了具体执行的工作责任;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泽华同志担任执行组长。课题组将针对创新型质量信用体系的政策、制度、作法以及质量信用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和方式,质量信用自律监管体系的形成,在全国进行综合调研,之后提出国家质量信用体系及组织建设总体设想和方案,制定出台评价指标体系管理办法,并形成调研成果,以推进和完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

当前,中品质协已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美国质量学会、欧盟质量认证组织、德国质量学会等诸多国际组织建设立了友好关系。今后协会将为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质量守信、自主品牌的建立与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建设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推动中国产品质量与经济协调科学发展为已任,配合政府部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部门、质量机构、质量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以中国产品质量与服务为纽带,加强中国两岸三地与世界各国在质量领域的合作,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双边、多边产品与服务贸易发展;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和广大消费者为要义,积极推进中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名牌战略、低碳质量战略的实施,为提高中国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⑴宣传国家及香港地区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⑵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开发、宣传推广新时期质量信用理念和质量信用评价的规范、程序、标准。推广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应用服务。

⑶推动中国制造走向世界、推动中国创造,推进中国名牌战略。

⑷向企业、消费用户推荐、提供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质量保证技术、质量检验方法、质量标准、工艺技术、防伪信息、质量法律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⑸组织有关技术鉴别、质量鉴定、检测检验、质量调查、质量认证、合格评定标准起草审查等事宜。

⑹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举办相关学术培训、论坛等。

⑺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⑻为外国企业与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企业与产品进入国外市场提供有关质量与经贸的咨询服务。

⑼引领新质量变革,促进以节能、环保、绿色为主的质量振兴和新质量观,发展低碳经济,推进可持续发

组织机构

中品质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常设机关为秘书处。秘书处工作机构设有:会员理事部、国际联络部、新闻宣传部、打假扶优中心、经济协作中心、信用记录中心、21315网络中心、质量信用评估中心、产品质量研究所,在册编制近百人。第一任会长郭若虚同志,现任协会领导为著名学者、经济学家李京文先生。协会理事会主席团成员由国家有关领导人、有关部委领导、经济专家、质量专家、外国专家及著名企业家组成。在协会的推动下,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中质鉴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信网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以产品质量信用为主导的实体服务组织相继诞生,多年来协会紧紧抓住建设中国质量信用体系这个中心任务,并不断赋予质量信用“节能、安全、绿色、环保”等创新目标。

组织章程

中 国 产 品 质 量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RODUCT QUALIT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PQA。

第二条 本会之性质: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香港特区法律保护,属于非政府、非营利、非公司的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组织。在政府授权下,履行公共服务职能。

第三条 本会之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以推动中国产品质量与经济协调科学发展为已任,配合政府部门,联合非政府组织、学术研究部门、质量机构、质量工作者及各界人士,以中国产品质量与服务为纽带,加强中国两岸三地与世界各国在质量领域的合作,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双边、多边产品与服务贸易发展;以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和广大消费者为要义,积极推进中国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名牌战略、低碳质量战略的实施,为提高中国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国家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市场经济和谐发展,为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中国两岸三地开展业务,需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本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自觉接受中央人民政府质量主管机关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批准登记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务处(社会团体登记号:19/24034号);国内代表处经国家商务部授权北京市商务局批准(批准证书号:0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号:10551)。其他国家代表处、分会均按所在国社会团体相关法律登记注册。

第七条 本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502;香港九龙旺角弥敦道655号胡社生行23字楼; 23/F. Wu Sang House,655 Nathan Road,Mongkk,Kowloon,HongKong.

第二章 主要业务

第八条 本会主要业务:

⑴宣传国家及香港地区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⑵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质量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开发、宣传推广新时期质量信用理念和质量信用评价的规范、程序、标准。推广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和应用服务。

⑶推动中国制造走向世界、推动中国创造,推进中国名牌战略。

⑷向企业、消费用户推荐、提供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质量保证技术、质量检验方法、质量标准、工艺技术、防伪信息、质量法律咨询和其他咨询服务。

⑸组织有关技术鉴别、质量鉴定、检测检验、质量调查、质量认证、合格评定标准起草审查等事宜。

⑹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举办相关学术培训、论坛等。

⑺促进会员间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⑻为外国企业与产品进入国内市场、国内企业与产品进入国外市场提供有关质量与经贸的咨询服务。

⑼引领新质量变革,促进以节能、环保、绿色为主的质量振兴和新质量观,发展低碳经济,推进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会员理事

第九条 本会会员理事可以是个人或团体法人。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理事:

⑴必须遵守本会章程;

⑵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⑶由常务理事会或授权之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⑴有本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⑵享有本会提供的有偿或无偿服务的优先权;

⑶对本会优先享有业务监督权和批评权;

⑷入会或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⑴执行本会决议;

⑵维护本会权益;

⑶执行本会交办之事务;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理事应交纳会费,逾期24个月未交纳会费者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理事不遵守本会章程,常务理事会有权予以注销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责:

⑴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

⑵推举和罢免理事;

⑶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届3-5年。根据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协会注册时共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他人士、团体。

第二十条 理事会之职责:

⑴行使会员代表之决议;

⑵推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⑶决定会员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⑷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⑸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⑹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⑺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⑻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七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下设常务工作机构及雇员。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推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

⑵无任何刑事案件记录的;

⑶遵守与拥护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之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之职责: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⑵听取与审查协会工作报告;

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⑷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⑸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

⑹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之职责:

⑴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

⑵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⑶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

⑷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结构主要责任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⑸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章 本会经费与使用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协会按照内地与香港有关法律、法规收取会员会费;

⑵厂商、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⑶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兴办实体的收入;

⑷利息;

⑸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语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之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规则,并配合专业的财务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不以赢利为目的之有偿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协会资产之规模与服务条件,其中部分纳入协会之公益福利金。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实体单位之赢利利润须缴纳税款。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之薪金、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之修订,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订之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章 解散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本会主办单位,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经法院判决生效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注册取销后,本会所有债权债务分配完毕为清盘工作完结。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由常务理事与本会主办单位组成的清算委员会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可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予慈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社长、副会长、顾问、名誉职务之人选及聘任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名誉职务人士属于本会正式成员。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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