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费者协会(2023最新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百科介绍)

由网友(阳光不懂向日葵的伤)分享简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是经浙江省国民当局核准,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五日邪式建立。二零零六年一二月五日,经浙江省国民当局核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邪式改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损掩护委员会。改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损掩护委员会”将继续执行《中华国民共以及国消费者权损掩护法》以及《浙江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措施》付与浙江省消费...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1987年6月25日正式成立。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中文名称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组织机构

秘书处 办公室等

成立时间

1987年6月25日

法定职能

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

法定职能

热烈祝贺宝尔马电器荣获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

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组织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设办公室、消费调查监督部、投诉与法律事务部和消费教育中心等4个部门。

秘书长岗位职责

秘书长:徐建明

主持省消保委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督促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副秘书长:叶元春

分管办公室、消费调查监督部工作;协助秘书长做好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任海林

分管投诉部、消费教育中心的工作;协助秘书长做好其他工作。

办公室部门职责

1、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调研、起草工作;

2、负责综合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做好“新消费运动”相关工作;

4、负责省消保委委员、消保委系统的组织联络工作;

5、负责全省消费维权基层网络建设;

6、负责浙江在线民生新消费频道、浙江消费维权网、省工商局内网新消费运动栏目的更新工作;

7、负责《浙江消费》杂志的编辑、发行工作;

8、负责《中国消费者》杂志的征订、发行工作;

9、负责制订全年宣传计划,落实宣传工作;

10、负责与中消协的日常联络及信息的上传下达;

11、负责秘书处机构、编制及人事管理工作;

12、负责秘书处财务管理工作;

13、负责公文的收发、传递和档案管理工作;

14、负责对外接待、办公用品采购及考勤、考核等日常内勤事务;

部门职责

消费调查监督部部门职责

1、开展消费体验评价。选聘社会监督员、行业专业人士、消费者、记者共同组成体验团,对生产、服务企业现场考察生产流程、检查台账、查询行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消费体验;

2、开展商品性价比较分析评价。聘请检测或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对同类商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3、开展商品检测评价。在流通领域购买商品,送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商品包装标明的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4、开展消费调查评价。制定调查表,聘请志愿者,通过网络、公共场所、社区,开展对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调查;

5、对在评价中发现商品或服务中存在制度、标准不完善或监管不力等问题,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建议;

6、对在抽检、调查、体验中发现经营者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予以公开披露;对经营不规范或制度不完善等过失行为的,向经营者发劝喻改正建议书;

7、对可能影响消费行为的评价活动结果,及时组织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进行消费引导;

8、对不公平的行业惯例、格式条款进行调查、论证、点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9、负责全省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的指导、调研、统计等工作。

投诉与法律事务部部门职责

1、负责全省消费投诉受理、处理与消费咨询的指导工作;

2、接待、处理消费者来信、来电和来访,受理重大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负责投诉统计、投诉分析和网上投诉咨询及投诉的分流处理,调查、剖析典型投诉案例;

4、负责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不公平行业惯例及企业不良营销手法作出点评;

5、针对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及时组织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6、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7、指导各地开展消费争议仲裁、消费法庭工作;

8、参与或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9、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10、做好“新消费运动”相关工作。

国民消费教育中心部门职责

1、制定全省消费教育工作指导意见;

2、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

3、负责省国民消费教育中心的建设,指导各地通过合办、 自办形式建立消费教育中心、学校、基地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消费教育工作网络;

4、 针对性地开设省国民消费教育课堂,组织有关部门 和人员,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

5、开发网上消费教育平台,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的消费 教育模式;

6、与浙江在线共同办好民生新消费频道;

7、遵循《消法》规定,开展推荐商品和消费者信得过单 位评选,向社会推荐优质商品和服务;

8、充分发挥消费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消费 教育工作;

9、负责编写消费教育教材;

10、筹建浙江省消费教育馆工作;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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