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就业难”与“用工荒”的毛概论文(试论贿赂犯罪发展动向及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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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就业难”与“用工荒”的毛概论文(2)



浅谈“就业难”与“用工荒”的毛概论文

  浅谈“就业难”与“用工荒”的毛概论文篇二

  《如何缓解“用工荒”与“就业难”的困局》

  摘要:近几年,学生就业难与用工荒并存,成为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疾。鼓励乃至强制学生参加劳动实践,可以同时缓解就业难与用工荒的困局。政府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制定政策,搭建平台。

  关键词:用工荒;就业难;学生劳动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1-0064-02

  一、用工荒与就业难的矛盾

  近年来,用工荒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是到春节前后,更是成为社会热点。如今的用工荒现象呈两种趋势:一是从沿海向内地蔓延,二是从季节性缺工到全年常态化缺工发展。

  用工荒已经明显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这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广东省人社厅的数据,2014年春节前后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缺口为80~100万人,其他时间为30~40万人;据此推算全年平均缺口为50万左右。考虑到广东经济比较发达,缺工的情况也略微严重些。(2013年广东省内常住人口为10644万,约占全国的1/13;国内生产总值为62164亿元,约占全国的1/11),全国的用工缺口按广东的十倍计算,则全年缺工在500万左右。这一数字没有科学的依据,但既然权威部门都无法统计,作者也只能作大致的估算。

  另一方面,高中职学生的就业难,也是存在多年的社会顽疾。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727万人。相比2013年699万毕业生增长28万人次,再创历史新高,被冠以“更难就业季”称号。”

  “2015年宏观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压力,高校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用工荒和就业难,似乎是一个矛盾,却又并行不悖,久治不愈。实际上,将两者“并案处理”也是近几年的热门话题:

  2014年劳动市场格局:用工荒与找工作难并存;“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催生职教发展机遇。

  但是,提出了问题,分析了问题,有效解决问题的办法却不多;用工荒与就业难仍然年复一年困扰着我们。在此,笔者提出一个构想:鼓励乃至强制大中专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既可部分解决自身就业问题,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社会的用工荒,可谓一箭双雕。

  二、学生劳动实践的重大意义

  人作为社会性的动物,必须参加劳动实践才能认识社会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哲学共识。儒家主张知行合一,从孔子到朱熹到王阳明一脉相承: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功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辩证唯物主义的实践观,从马克思到列宁到毛泽东再到邓小平,也是一脉相承: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把实践提到第一的地位……强调理论对于实践的依赖关系,理论的基础是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而在当下的社会,提倡甚至强制学生参加劳动实践,不但具有哲学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尽快走出校园的象牙塔。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劳动实践,又在劳动实践总结理论经验,认识自己的优缺点,明确未来的学习目标。如此理论―实践―理论的螺旋式上升过程,也符合学生的成长规律。

  第二,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这不是学生劳动实践最重要的目的,却是最实惠的想法。即使这些劳动技术含量不高,报酬也不高;比如在酒店端茶倒水,在街头散发传单,一天可能只有四五十元,但也足以提振学生的自信心和成就感。

  第三,提高独立工作和生活能力。让学生脱离家庭的呵护,明白劳动之艰辛,挣钱之不易,体味父母之含辛茹苦,锻炼其抗打击能力,从而降低未来之期望值,更有效地和社会实现对接,这一点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第四,部分解决就业问题。有的学生在企业兼职,逐渐融入企业环境,而企业也满意学生的表现,双方一拍即合,实现平稳就业。即使不能一步到位,但如前所述,学生兼职提高了工作能力,积累了工作经验,掌握了一技之长,也降低了未来的期望值,比起初出茅庐的“菜鸟”自然更容易找到适合的工作。当然,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不是本文主要的论述方向。

  第五,有效缓解用工荒,这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三、学生劳动实践缓解用工荒的理论诠释

  学生的劳动实践能在多大程度上缓解用工荒呢?我们可以做一个粗略计算。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年我国在校本科生为14944353人,高职高专为9736373人,中职(含技校等)为19229706人,高中为24469522人。有劳动能力的学生合计为68379954人。假定一名学生一年的劳动实践时间的最低值为两周,每周按40小时计,则目前在校大中专学生的总计实践时间为54.7亿小时。而一个工人一年正常的工作时间约为250天,每天8小时,合计2000小时。如此则全国学生一年的劳动实践量相当于273.5万名工人,弥补了超过一半的劳动力缺口。考虑到这是最低标准,如果按每个学生每年劳动实践三周来计算,则其劳动量相当于410万人,全国用工荒可有效缓解80%。

  这些数据未必完全准确,换算也未必科学――学生的劳动实践与工人的工作在技术值、经验值、效率值上并不对等;但仍可得出大致的结论:学生的劳动实践可以为国家每年增加300~400万的劳动力,对于缓解社会的用工荒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同时,以上冷冰冰的数字也不能契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社会用工最紧张的时间,一般是在春节前后。城市的民工大批返乡过节,这时最缺乏的,是一些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比如酒店餐厅服务员、商场售货员、快递员、家政工、环卫工等,紧缺程度甚至严重到社会无法正常运转。而此时正值寒假,正适合学生集中进行劳动实践,有效弥补民工短缺的状况。同时,这些服务性的工种,技术和经验值不高,学生经过简单培训即可上岗,实际操作并不困难。

  四、政府的作用

  首先,要有顶层设计,在制度上解决学生社会实践与企业用工之间的矛盾,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方面。

  (1)制定政策法规,规定社会实践为必修课,其学分为获得毕业证的必要条件。例如一周(四十小时)的实践为1学分,每学年修满2学分为合格;则大学本科毕业所需的社会实践学分为8分,高职为6分,中职也是6分;高中生的学业繁重,可以考虑适当减少实践学分,三年修满2个学分即可。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还可规定社会实践学分可以替代选修课学分。如今大多数院校都推行学分制,按选修课学分占20%计,每学年约8学分,可以用劳动实践学分替代,以减轻学生的学业,更好地学以致用。

  (2)审核企业资质。企业以社会实践的名义招收学生工,必须有准入条件:如具备一定规模,良好的信用记录,还须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等等。需要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规定以便操作。

  (3)规范用工制度。学生在企业的社会实践制度大致可参照劳动法;但学生毕竟以学业为主,只能在课余打工,且工作时间也不固定,其制度也要作相应的调整。比如说无需试用期直接上岗,因为学生实践的时间本来就短,试用期还没到就结束了。缴纳社保方面,养老及失业保险就不必了,公积金也免了,医疗保险则以学生医保为主,但企业必须交意外险,以保障学生安全。薪酬方面,可以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折算成最低时薪;节假日的薪酬系数也参照国家法规;考虑到学生的收入水平,个人所得税可以免交。用工培训方面,应保证学生免费参加就业培训,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还需要学校、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通力协作。另外,也可出台鼓励企业使用学生工的相应措施,以提高企业的积极性。比如减免相关税费,简化报批程序等。

  其次,政府要搭建企业与学校、学生沟通的平台,成立由教育局、人社局、工商局、行业协会、大中专院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构,明确各方职责,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教育部门:制定推行学生社会实践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措施的执行落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在企业与学校之间搭建用工平台,定期组织举办招聘会;同时落实学生就业培训的措施。工商部门:审核企业的用工资质,收取一定的保证金,监管企业用工情况,违规企业给予相应的处罚。行业协会:召集所属企业,统计汇总用工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及学校对接;约束企业的用工行为。学校:搭建学生社会实践的平台,执行相关的政策措施,不参加劳动实践者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五、结语

  这一构想因参与的部门太多,牵涉面太广,一旦实施,面临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妨在某些地方进行试点,吸取了成功的经验之后,再向全国推广。总之,只要政府有决心推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缓解用工荒和就业难的构想将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黄艳.追求高大上职位应届生就业有点难[N].信息时报,2014-03-26.

  [2]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EB/OL] .

  [3]人民时评.用工荒与就业难为何并存[N].人民日报,2014-02-07.

  [4]李新玲. 用工荒与就业难并存催生职教发展机遇[N]. 中国青年报,2014-02-24.

  [5]王阳明.王阳明全集[M] .上海:海古籍出版社,1992.182.

  [6]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73.

  [7]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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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分析



浅谈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分析

  【论文关键词】建筑安装工程 企业 内部控制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然后又研究了目前我国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提出了一些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可以有效监督和控制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和环节,及时反映和纠正发生的各类问题,从而能够有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另外,建筑安装工程企业的经营规范了,可以保证建立良好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环境,从而有助于稳步完成整个施工的过程。

  (二)有利于企业对经营风险的防范。为了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要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各类的风险。而防范企业风险最为有效的一种手段是技术企业的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的中枢环节是企业的内部控制,通过有效的评估风险,使企业控制内部经营风险薄弱的环节不断得到加强,消灭企业中潜在的风险。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健康发展得到保证。企业内有效的内部控制,可以结合各个部门的工作,使各个部门之间形成紧密配合的关系,使整体的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使企业的经营目标顺利达到。另外,企业的工作实际成绩,也可以通过严密的监督和考核反映出来。通过科学完善的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整个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目前我国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若要建立并且经营一个企业,必须要有一定的环境。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是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主要影响因素。其中约束和规范是外部环境对内部控制的主要影响,但是一般情况下外部环境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住的。造成各个企业之间内部控制的形成和内容的差异的根本的原因就是内部环境,但是很多企业的内部环境不完善,影响内部控制的实施。

  (二)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最重要的是内部财会工作,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效果。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对会计控制制度没有一个很好的认识,不能使企业管理的要求得到满足,使企业内部财会制度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没有协调。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其中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是会计控制。一般企业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时候,都要围绕着会计控制这个核心,根本目标和处罚点是保证资产的安全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会计制度。但是仅仅依靠会计制度还是不够的,为了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还会必须建立预算管理和内部审计制度,另外有将会计制度和管理制度协调一致,才能够使内部控制的效果得到实现。

  (四)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实现内部控制的根本制度,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将企业中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列入内部控制的范围之内,另外,企业各个业务操作系统和业务领域也必须在内部控制的范围之内,目前我国很多建筑安装工程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企业内部控制不能有效的展开,在财会部门中形成漏洞,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对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加强内部控制,降低活动的风险。在企业进行招标的时候,一定要严格考核招标的企业,以防止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存在在招标的过程中,给企业造成风险。对于招标的单位,要认真收集和分析招标企业的资料,保证招标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发展前景,有选择性地进行招标。严格对供应商的考核,避免在组织生产活动的时候出现生产原料短缺或者材料质量不合格等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以后的发展。对同类企业的信息建立档案,定时对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足,并且及时的改进,同时也能够发现本企业的优势,进一步发挥本企业的优势。因此建立同企业的信息档案可以实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扬长避短,改进企业的劣势,发挥企业的优势,使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大大减少。

  (二)推行工程项目责任成本管理制。做好成本的预算工作是事前预测责任成本的主要工作,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公司预算、项目部专业人员以及财务等部门共同完成责任成本的标志。在进行责任成本预算编制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实物的工程量、内部结算价格、施工的定额等,这样才能够保证正确合理的责任预算。事中控制责任成本首先要使责任中心以及责任的范围划分好,在建立责任中心的时候要按照可控性的原则,根据责任预算的各项费用的性质以及各个责任层次,另外,各个责任中心的责任范围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责任预算的分解工作一定要做好,根据各个责任中心的责任范围和成本的可控制程度,由项目部成本管理部门重新对每个责任中心编制责任预算,落实到各个责任中心分解后的责任,各个责任中心考核绩效的标准和奖惩的依据就是根据各个责任中心分解后的责任。最后还要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台账核算制度,项目部设置和登记总账,各个责任中心分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各个责任中心认可的实际收支是各类台账登记的依据。

  (三)优化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只有建立科学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够真正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在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的前提是遵守法律而后法规,原则是全面系统、成本效益。另外,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各个部门之间的责任明晰,对于关键的控制点,比如验收材料、保管材料等要高度的重视和关注,严禁发生材料的浪费、流失等现象。

试论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策探析



试论我国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策探析

  论文摘要: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于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以及增加就业机会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分析了服务外包业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多个地区发展服务外包业的经验从环境与区位优势、产业定位、产业聚聚度和政策体系方面探讨了我国发展服务外包业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服务外包;发展对策;地区;经验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专业化团队来承接其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模式。从业务领域的发展看,服务外包主要有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三种形式。近些年来,我国服务外包业在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战略决策和企业的自身努力下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从服务外包的规模和深度来看,一些地区还是处于起步阶段,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和服务外包企业的竞争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一、服务外包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产业集聚度不高

  国际发包商非常重视接包企业的规模,只有大型企业才有能力接到总包。而当前一些地方的服务外包存在的问题是:一是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小,有些企业只有二三十人,另外产业收入总量偏小,龙头企业少,吸引大订单比较困难;二是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13或CMM14认证很少,资质和能力不足,不具备规模和品牌优势,也很难从客户那里获得大的外包项目。另外,服务外包企业承接金融、会计、人力资源、采购、信息技术服务提供较少,附加值高的知识服务和决策分析、研究开发等高端服务极少,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竞争中处于劣势。

  (二)产业基础薄弱

  服务业与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服务业的快速发展给服务外包打下坚持的产业基础,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而服务外包的增长反过来又会促进服务业的有效增长。虽然有些地区近年来服务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偏低,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行业发展不平衡,服务业结构不合理,传统服务业占据主体地位。现代服务业虽然发展较快,但基数低,生产性服务业发育不全,这些都不利于服务外包业的长足发展。

  (三)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匮乏

  不仅缺少掌握外包基础知识的初级软件外包工程师,也缺少具有外包项目实战经验、能够带领外包团队的中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更缺少熟悉客户语言和文化背景,精通国际外包行业规则,具有国外市场开拓能力的高级复合型人才。低端外包岗位无人问津,中高端服务外包无人胜任的窘况是服务外包人力资源面临的巨大制约因素。

  二、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对策

  (一)依托环境与区位优势发展

  作为服务外包业后起之秀的合肥市就是很好的例证。合肥为我国中部城市,中部城市的特点是产业基础雄厚,改革开放以来中部城市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业体系,制造业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服务外包需求;另外与东部沿海城市相比,中部城市的在人员成本、租金等方面成本优势明显,企业运营成本较低。合肥承东启西,贯通南北,连接中原,在中部崛起中处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也是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资本向内地梯度转移的必选之地。2007年12月,合肥市被国家商务部等部委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200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又正式确定合肥为全国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一。借助这一平台,合肥服务外包产业大踏步前进。据统计,目前合肥市服务外包企业一百多家,从业人员达到2万多人,服务外包合同金额、执行金额成倍增长,发展势头迅猛。近年来,合肥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金字招牌”不断吸引优质服务外包企业和项目抢滩合肥。而地处西北部的西安市虽然地处内陆,却凭借着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强烈意识,经过几年时间就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跻身于全国仅有的4个国家级软件产业和国家级软件出口的“双基地”之一,成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代表城市。西安市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给我们的启示是:受地处偏远、气候恶劣等因素影响较大的地区,可以凭借发展服务外包产业规避自然条件制约,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提高地区竞争能力,借以创造新的发展优势。因此,在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应积极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依托区位环境和成本优势,大力发展以服务外包产业为代表的高技术产业,应该成为众多地区必选的战略抉择。

  (二)产业定位明确

  位于中国东北部的大连市是第一个被授予中国服务外包基地的城市,以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为主要特色的大连软件产业发展迅速,利用地缘优势积极开拓日本市场和韩国市场,使一批日本和韩国企业落户大连,日韩外包业务也源源不断地转移到了大连,对日软件出口和外包业务已经成为大连服务外包的特色。在发展中,大连已经搭建起以软件和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研发中心三大产业类型为核心的服务外包产业体系,建立起完整的服务外包产业链,打造了“软件外包之都”。而处于东部地区的杭州则全力打造金融外包之城,杭州有适合金融服务外包的环境优势和产业基础,已经拥有包括花旗银行、汇丰银行、三井住友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等各类金融机构200多家。而同处东部的南京市则以建设“中国软件名城”为契机,积极打造“南京服务”的城市品牌,重点以计算机软件外包等发展南京服务外包产业。目前已形成“两园多基地”的产业发展布局,5个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区错位发展,特色明显。另外,位于江西省的南昌市服务外包业虽然起步较晚,在2005年才被列入南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但近几年的发展也非常迅速,南昌市发展服务外包的重点是软件和信息服务外包、工业设计研发、呼叫中心和动漫及文化创意产业。服务外包是现代服务业的最新形态,应该学习和借鉴以上城市经验,做到产业定位明确,突出自己的发展特色和重点,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基础和特色优势,在现有的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的竞争中,找准定位,扬长避短,实现差异化的发展,迅速把服务外包产业做大做强。

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

  论文摘要 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初步建立,但是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宪法法院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最佳选择。应当设立宪法法院,并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效力等制度。

  论文关键词 违宪审查 宪法法院 制度构建

  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

  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是违宪审查主体。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很明显,以上规定疏漏了对基本法律的审查;疏漏了对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违宪行为的审查;疏漏了对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审查。

  第四,没有违宪制裁措施。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应当追究,但要怎么样追究,相应规定中却没有明确的表述。没有制裁措施,对违宪责任人没有威慑作用,就不能有效防止违宪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

  建立违宪审查制度,要遵循四个基本原则。第一,是要符合我国的政治体制,尤其是要解决好违宪审查机构与全国人大的相容性问题,不能动摇全国人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和权威。第二,社会对改革力度的可接受程度,即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让人们从心理上到行为上都能接受。第三,注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第四,司法中立原则。

  从上文分析,立法机关自我审查,不仅有违自然公正原则,而且在我国也缺乏实效性,因而应当摒弃。

  (一)普通法院审查不符合我国国情

  普通法院审查模式起源于美国,这一模式对于维护美国宪法权威,实施宪政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这一模式在中国行不通。

  首先,这一模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地位上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由处于从属地位的法院审查人大的立法,不合逻辑。显然这种审查体制不能解决审查机构与人大的相容性问题。

  其次,普通法院审查模式违背司法中立原则。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程不仅是规范判断过程,有时也是一种政治判断过程,违宪审查权由司法机关行使有违司法中立、司法不干涉政治原则,因而并非最优。

  (二)宪法委员会模式不是最佳选项

  宪法委员会模式源于法国。我国很多学者倾向于在我国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任务。原因在于,这一模式符合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高度相容性。然而,这一模式可以借鉴,而不是最佳选择。因为它自身存在缺陷:首先,宪法委员会只是实行预防式事先审查,而没有事后审查,只有抽象审查,没有具体审查;其次,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欠缺独立性,其政治性强于司法性,司法独立难以实现;最后,宪法委员会采取了一审终审制,容易使判决缺乏科学性,更容易受到法官的政治倾向等因素的影响。

  (三)宪法法院模式是我国的最佳路径

  宪法法院模式起源于奥地利,以德国为代表。德国的宪法法院是一个兼具司法性和政治性的双重属性的机关,司法性更为明显。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宪审查权是宪法法院专属享有的。对合宪性问题的审查权力都集中于宪法法院。第二,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联邦宪法法院不仅受理法律审查案件与职权争议案件、公民的宪法控诉案件,还审理由联邦法院赋予它的其他案件。第三,从宪法法院的审查方式上看,德国宪法法院兼采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两种方式。第四,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不必然以诉讼为要件。第五,从审查结果的效力上看,具有对世效力。为何说宪法法院模式是我国的最佳选择呢?

  首先,设立违宪审查机关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于被监督对象,否则就无法保障其公正性。其次,违宪审查机关还要具有司法性,即该机关的裁决具有司法强制力,否则就成了一纸空文。而宪法法院就具有以上两个特征。

  其次,设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架构和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容的。宪法法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另外,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对全国人大的最高法律地位非但没有危害,反而是强化和落实全国人大最高法律地位的有效手段。全国人大的权威和最高法律地位来源于宪法的授权和宪法的制度设计,只有通过违宪审查,才能落实宪法制度,才能维护全国人大的最高性。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浅析航班延误的法律规制

  论文摘要 当前我国的航班延误现象屡见不鲜。由于现行法律对航班延误的定义不明晰、举证责任难,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旅客的合法利益难以保障。笔者拟在阐析我国合同法和民航法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建议一方面应明确航空公司的责任范围,另一方面应依法界定赔偿额度及方法,以平衡双方利益,构建攻守兼备的法律机制。

  论文关键词 航班延误 法源 法律责任 赔偿限度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航班延误问题成为国内的热点问题之一。承运人和旅客的纠纷频频发生,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效益损失严重。

  民航方面,对于航班延误的解释往往只有四个字,譬如天气原因、航空管制、机械故障、飞机调配。借口简单精炼,但也反映背景复杂,客观上存在航空信息传递不畅,延误情况不明晰。民航方面长期以来也认为向旅客作解释无此必要,而且延误后对旅客的服务缺乏细致入微。旅客方面,对于大多数旅客来说选择飞机出行,图得是便捷和舒适。倘若碰上航班延误,这种愿望无疑会大打折扣。此时延误的信息再无从得知,时间一推再推,旅客当然会无法接受,纠纷自然产生。

  其实,航班延误是个世界性问题。2010年寒假笔者前往英国交流时,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机场转机时就遭遇了班机延误的状况。令人欣慰的是,荷兰皇家航空给每位旅客50欧元的赔偿券,用于机上消费,这样的做法得到了旅客的欢迎。然而,我国航空延误对旅客的赔偿机制还不成熟,本文旨在探讨航班延误的法律责任,并对航班延误问题的立法提出建议。

  二、航班延误的法源及其联系

  我国关于航班延误问题的法源主要有《合同法》、《民用航空法》及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和参加的1929年《华沙公约》。在这里,笔者不对其中具体条文予以赘述,而就各法源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

  由于《民航法》是《合同法》的特别法,在处理航班延误的问题上,特别法应优先。将两法的规定对比不难发现,《民航法》上对《合同法》关于迟延履行责任的规定有继承也有发展。具体而言:从归责原则角度看,《民航法》第126条确定了推定过错原则,即只要承运人能证明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这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299条并不要求过错,只要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就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从责任形式角度看,第126条明确了损失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299条只规定了安排改乘和退票,未提及损害赔偿。但根据总则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因此,迟延运输若造成旅客的实际损失,旅客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两法在此处的规定并不矛盾。

  另外,《民航法》第126条的隐含意义在于对航班延误原因的区分。换言之,如果航班延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话,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也与《合同法》一致,尽管第299条未提及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总则第117条可以适用。可见,分析迟延履行原因十分必要,笔者将在下文做具体分析。

  总之,《民航法》与《合同法》的规定整体是一脉相承的,在归责原则方面又有所损益。原因在于:第一,《合同法》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第299条并不例外。该条规定的责任形式是安排改乘和退票,而承运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把旅客运至约定地点,无论迟延履行的原因是何,承运人都应该积极地安排改乘和退票。而《民航法》第126条侧重于说明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责任形式不同归责原则就有所差异。第二,从立法目的看,航班延迟是现实生活中的敏感问题,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旅客的个体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顾全航空公司的效益。做这样的权衡,是由于航空运输业的特殊性、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于是,为了保护旅客权益采推定过错,举证责任在承运方;又考虑到不可抗力的出现,一味要求承运人赔偿,将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给了承运人免责的机会。第三,第126条也与国际条约相一致。《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均采用推定过错原则,我国作为《华沙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与之保持一致。这也是推定过错原则确定的重要因素。在厘清了《合同法》和《民航法》的关系之后,再针对《民航法》的具体规定加以阐释。

  三、航班延误的法定涵义及其诉因

  (一)航班延误的定义

  “航班延误”的定义主要在《民航法》第126条,《民用航空法释义》进一步解释为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期间将旅客运抵目的地点。而合同约定的时间一般指承运人机票上或班机时刻表上载明的旅客抵达目的地的时间。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运送时间,就应根据完成该运输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来判断是否构成延误。

  笔者认为上述解释有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为承运人在航班时刻表上载明的时间一般是航班到达的预期时间,本身包含着不确定因素,因此参照各国航空公司的普遍做法,对延误应解释为承运人承担的只是“尽最大努力合理地迅速运送旅客及行李”的义务。如果承运人未能证明已履行了这项义务,就构成不合理的延误。

  (二)航班延误的诉因

  航空运输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航空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航空运输的高技术、高风险性决定了航班延误的原因异常复杂。据民航总局统计,造成航班延误的原因有天气原因、航空公司原因、流量控制、机务、机场、旅客原因、联检系统等几大类。诸如此类的原因往往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究竟哪些原因是不可抗力,哪些是承运人的自身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未统一。《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57和58条列举了一些原因但仍不详尽。民航总局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也没有明确界定,何况该意见属于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航空公司公开承诺才具备合同效力。

  我国目前的立法导向是照顾航空公司的利益,而对旅客的利益考虑较少。由于合同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相较而言,承运人举证能力强,而旅客证明因航班延误引起的实际损失要难得多。笔者建议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责任原因,确定“不合理延误”的含义及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合同的公平履行。

常见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常见毕业论文评分标准

  毕业论文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由我校答辩委员会根据各系答辩小组的评分,最终确定评分等级。优秀的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优良比例不超过65%。参照《河北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我校具体要求如下:

  一、优(90分以上):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良(80-89分):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栏目齐全,书写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设计)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三、中(70-7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四、及格(60-69):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栏目齐全,书写比较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五、不及格(59分以下,同时具备以下三条或三条以上者):

  1、在毕业论文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

  4、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

  5、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制作上不规范,不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不能正确阐述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仍不能正确地回答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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